如何打破家暴夢魘?人身安全保護令了解一下

2020-12-19 澎湃新聞

原創 方楊敏 奉法尚賢

敬老、愛老、助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然而近日,家住奉賢區青村鎮的74歲丁老不僅沒有享受到天倫之樂,反而遭受其子騰某毆打、辱罵。忍無可忍的她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兒子毆打七旬老母 法院送達保護裁定

丁老已年過七旬,和唯一的兒子騰某一起生活。48歲的騰某長期無業,好吃懶做,經常向老人開口要錢用於賭博,不達目的時就動輒打罵。面對兒子的暴力行為,丁老再也不能忍受,心灰意冷的她在弟弟的陪同下到上海奉賢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接受申請後,民事庭唐軍芳法官立即展開調查,經過對丁老本人、其所在的村委會、當地婦聯組織及轄區派出所的調查取證後,確認了騰某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屬實,並在72小時內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同時送達當事人。

然而,保護令送達後,騰某仍時不時辱罵、毆打老人,丁老苦不堪言,遂於今年4月7日申請強制執行。

多方聯動助力執行 釋法明理修復親情

執行法官衛志強認為,不僅要確保保護令得到有效執行,也要從案件中挖掘、分析背後的根源,努力化解母子之間的矛盾,修復親情。唐軍芳與衛志強遂組成「審執團隊」,共同前往現場執行,一方面釋法明理,做好對老人的安撫工作;另一方面,做好現場的執行保障。

母親說,她兒子之所以會成為今天這樣原因很多,「小時候,都寵著他,對他過分溺愛了。長大後,他向家裡要的錢越來越多,沒錢給他之後,就會時不時打我!」

經過一個小時的教育與調解工作,騰某心生懊悔,走過去理了理老人的頭髮,並向她誠懇道歉。在眾人的勸導下,丁老表示願意再給騰某一次機會。

定期回訪督促履行 防止家暴時刻不停

一個月後,原班人馬對丁老母子進行了回訪。丁老反饋騰某在家中的行為比之前已經有所進步,雖有時還會態度不好,但已不再出現打罵的情況了,並且會主動關心老人的生活。

「法律可以制止施暴者,卻無法修復破碎的情感。」 唐法官表示,鑑於家庭暴力案件的周期性特徵,每發出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都需要及時回訪,「不僅應回訪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後的效果、加害人有無違反等內容,還需要對受害人心靈進行撫慰,這就是人身保護令的制度意義所在。」

如果騰某仍不思悔改,再次變本加厲對其母親打罵,還可能涉嫌虐待罪,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小賢說法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什麼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可以代為申請。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反家庭暴力法》明確了家暴範圍,即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書面申請,若有困難,可口頭申請。若當事人是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的,可由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委會、村委會、救助管理機構代為申請。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複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ND

文字:方楊敏

照片:仲偲璟

原標題:《如何打破家暴夢魘?人身安全保護令了解一下》

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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