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是根據《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國家對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或從事或從事專題、專欄、綜藝、動畫片、廣播劇、電視劇等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和節目版權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動的行為,實行許可制度而辦理的一項許可證。凡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均應當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對於廣播電視節目許可證換發的問題,主要是因為發證主體的變更,從而需要進行的。那麼,廣播電視節目許可證換發需要什麼呢?
1、執行廣播電視行政法規、規章和總局有關規定的情況;
2、節目製作、代理、交易、出口等製作經營業績情況;
3、貫徹落實《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文藝節目管理的通知》的情況;
4、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有關工作的通知》的情況;
5、根據法律法規需要審核的其他情況。
據廣電消息:「審核部門應嚴格按照總局34號令要求,注重考核製作機構的社會效益情況,堅持『質量優先、兼顧產量』的原則,對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逐一做出是否予以換證的決定。」
涉及以下情況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持證機構,不予換發新許可證:
(1)製作、經營內容導向偏差、低俗庸俗、社會廣泛差評、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節目;
(2)以各種方式租借、轉讓、出售《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3)製作、經營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禁止內容的節目;
(4)含有境外資金背景或吸納境外資金;股東中有境外機構或人員;
(5)未經批准擅自將節目銷售出境或送境外參加展示展映活動;
(6)兩年內未開展節目製作經營活動(對於發證日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後的持證機構,不做製作經營業績要求);
(7)違反60號文件相關規定,參與違規買賣收視率或參與收視率造假等;
(8)違反153號文件相關規定,未按要求規範、及時繳納稅款等;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情況。
證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