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趙藝慧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網絡交往越來越成為年輕人的選擇,人們擇偶的選擇也不僅僅局限於現實生活中,通過網際網路平臺獲取更多資源也成為了人們擇偶的手段之一。但是,網絡的虛擬性和不確定性讓網絡交往的安全性予以降低。
最近,在雲南就發生一起因網絡相識並且「相殺」的案件。
2019年3月初,李某與王某通過珍愛網絡平臺結識並確定情侶關係。在後來交往中,王某發現李某與其他女性朋友依舊有聯繫遂產生矛盾。
隨後,王某與李某兩人發生爭吵,王某要求李某存50萬元錢到其帳戶上並要李某到醫院做結紮手術,不然就要李某的命。在李某與王某做節育手術入住的酒店中,李某採用捂堵口鼻的方法將王某殺害。隨後,李某獨自一人離開酒店,駕駛轎車去購買了一個寶藍色的30寸拉杆箱,使用拉杆箱將王某的屍體帶離酒店,並將王某的屍體放在轎車的後備箱中。之後,李某攜帶王某的屍體駕車從昆明離開途經大理後,將王某的屍體藏匿於保山市隆陽區一路邊西側的夾溝內。
為逃避法律制裁,李某駕車逃竄至德宏州隴川縣,棄車後偷越國(邊)境,出境至緬甸境內。經昆明市某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王某的死亡原因符合捂堵口鼻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那麼,在本案中,李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呢?
根據案件事實,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偷越國(邊)境罪。
首先,所謂的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在本案中,李某因感情與王某發生糾紛,採取捂住對方口鼻的形式,作為一個意志清晰的成年人,其應該知道這一行為會造成王某死亡的行為。並且在造成王某死亡後,其為了毀屍滅跡沒有採取報警等方式,而是將屍體藏匿後逃竄,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根據李某將王某殺害後的行動軌跡可以看出,其在沒有經過國家法定程序,私自出境,其行為構成偷越國(邊)境罪。所謂的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與偷越國(邊)境罪,數罪併罰。
通過這個案件,筆者想提醒大家,面對感情應該理性面對,面對矛盾應該理智處理,採用極端的方式方法,往往將自己逼入絕境。生命是可貴的因為它只有一次,希望我們尊重他人的生命更珍惜自己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