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軍發展史上,為了穩定和加強部隊的技術骨幹力量,部分超期服役的義務兵可以改為志願兵,留在部隊長期服役,服役期為十三年。從此志願兵制度歷經了二十一年,為今天的士官奠定了基礎,在《退保法(草案)》中也提及軍士一詞。
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國發〔1978〕75號文件,文件中提到:「志願兵退出現役後,由國家負責安置工作。年滿五十五歲或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幹部退休辦法,辦理退休手續。」
在當時,志願兵退役回到地方,工作是由民政部門安置的,一些志願兵也曾提及五十五歲退休之事,民政部門解釋說,文件是指在部隊服役期間說的,退役了沒有五十五歲退休一說,只有特殊工種五十五歲退休,直到今天退役軍人機構成立接手安置退役軍人工作,也沒有人能說明白。
這不得不讓人納悶,究竟是國發文件沒說明白,還是地方沒理解明白,或其他什麼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