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工作單位是石家莊市人社局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我於1972年參加工作,從1996年開始繳納機關事業保險直到2015年5月,實際繳費年限約20年。2015年5月我辦完退休手續後,當年7月因犯錯誤被抓,關押判刑一年七個月。2017年2月從看守所出獄至今,我多次去石家莊市機關事業保險局要求恢復我的養老保險待遇,但保險局以國家沒有相關政策不予解決。沒有經濟來源使我的生活陷入絕境。我知道繳納企業養老保險人員犯錯判刑後核算養老保險待遇不計算視同工齡,累計交滿15年後也可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公務員犯錯後由原單位酌情跟財政部門給予基本生活費。為何機關事業單位是實際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後卻不能按照實際繳費核算養老保險待遇也不能按照公務員犯錯後給予保障基本生活費?難道機關事業單位繳納保險人員政策就必須要特殊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犯錯受到懲罰後連基本生活都不予保障,特別是還有實際繳費的情況下,還不如犯錯直接判予死刑或者無期徒刑,至少在監獄國家還是管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