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打著「擦邊球」的人
為境內外的犯罪團夥提供信息網絡幫助,
以為自己幹的是一條
沒有被法律覆蓋的「黑灰色產業」,
但其實刑法早已對這些行為進行了規定,
這就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陽西就有兩人
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被刑事拘留!
事情究竟是怎樣的呢?
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當前,非法開辦販賣電話卡、銀行卡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加劇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高發。為嚴厲打擊整治涉「兩卡」違法犯罪活動,剷除「黑灰色產業」鏈條,陽西縣公安局迅速動員,抽調精幹警力組成工作專班,加強專門打擊力量,充分利用智慧新警務,經過縝密偵查,分別於11月10日、13日在陽西縣織篢鎮成功抓獲通過租售銀行卡給詐騙團夥來獲取利益,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林某旗(男,27歲,陽西織篢人)和蔡某生(男,28歲,陽西上洋人),現場繳獲銀行卡34張。
(嫌疑人)
經調查,林某旗和蔡某生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在今年9月,其二人分別通過微信和抖音等社交軟體獲取租售銀行卡來獲得利益的信息,在明知對方是詐騙團夥的情況下,便鋌而走險,以每張卡每月500元的價格分別出租4張和6張銀行卡給詐騙分子,幫助其將非法所得錢款轉移。
短短一個半月,兩人出租的銀行卡內轉移的錢款流水高達近200餘萬元,林某旗和蔡某生則通過出租銀行卡分別獲利2000元和3000元。
目前,林某旗和蔡某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已被陽西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這兩位陽西市民的行為
只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一個縮影,
今天我們就來為大家詳細講解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019年10月25日,最高法發布「兩高」《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詳細闡述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入罪標準,其中明確規定符合為3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支付金額超過20萬元、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超5萬元、違法所得超1萬元等任一情形即要追究刑事責任。
廣大群眾在「兼職」或者「幫忙」時要將相關信息核實清楚,千萬不要為犯罪團夥提供「幫助」亦或是為洗錢團夥提供「工具支持」,千萬不要為了佔小便宜而吃大虧,甚至是吃牢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