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4人暴力襲警!法院判了……

2020-12-24 澎湃新聞

南充4人暴力襲警!法院判了……

2020-11-23 11:0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媒體

人民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肩負著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維持司法秩序、執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職責。但一些膽大妄為之徒無視人民警察的光榮使命,借著人民警察必須文明執法的藉口,在人民警察依法履職過程中,部分違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擊報復人民警察的事件時有發生。一些犯罪分子氣焰囂張、手段殘忍,甚至出現預謀性、聚眾性襲警案件,不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嚴重損害國家法律權威、破壞國家正常管理秩序。對於這類犯罪行為,必須嚴厲打擊,以維護法律的威嚴,保證人民警察能依法履職。

案件宣判:

2020年11月16日,蓬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黃某、王某甲、王某乙、苟某某妨害公務罪一案宣判,被告人黃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王某甲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王某乙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苟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事件回放: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黃某、王某甲、王某乙、苟某某等人在KTV消費時,因小事糾紛借酒滋事無故毆打他人,後又在大廳對無關服務員進行追攆、毆打;警察依法處警時,再次借酒滋事,言語挑釁、惡意圍逼、暴力襲擊警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

(點擊連結回顧案情)

法院意見: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王某甲、王某乙、苟某某犯妨害公務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四名被告人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坦白,對其所妨害公務罪依法可從輕處罰。四名被告人均自願認罪認罰,並籤署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檢察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採納依法從寬處理。法院綜合考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快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一、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為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1.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2.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教唆、煽動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或者為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提供工具、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對襲警情節輕微或者辱罵民警,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實施暴力襲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條規定的基礎上酌情從重處罰:

1.使用兇器或者危險物品襲警、駕駛機動車襲警的;

2.造成民警輕微傷或者警用裝備嚴重毀損的;

3.妨害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後果的;

4.造成多人圍觀、交通堵塞等惡劣社會影響的;

5.糾集多人襲警或者襲擊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襲警受過處罰,再次襲警的;

7.實施其他嚴重襲警行為的。

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三、駕車衝撞、碾軋、拖拽、剮蹭民警,或者擠別、碰撞正在執行職務的警用車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酌情從重處罰。暴力襲警,致使民警重傷、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酌情從重處罰。

四、搶劫、搶奪民警槍枝,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以搶劫槍枝罪、搶奪槍枝罪定罪。

五、民警在非工作時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職責的,應當視為執行職務。在民警非執行職務期間,因其職務行為對其實施暴力襲擊、攔截、恐嚇等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等規定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等定罪,並根據襲警的具體情節酌情從重處罰。

內容來自蓬安檢察

原標題:《南充4人暴力襲警!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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