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僅侵犯了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影響了商標專用權人的商標信譽,而且嚴重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是一種違法行為,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們作案之所以選擇到福州等地,一是可以賣假酒賺點錢,二是這些地方我們沒去過,可以沿途看看風景旅旅遊……」這段讓人啼笑皆非的話,來自一起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被告人林某等人對犯罪動機的供述。
12月18日,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上述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依法判決被告人林某、陳某、莫某某、陸某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至二萬元不等。該案由嶽麓區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帥擔任審判長。
被告人林某一直從事空酒瓶回收生意。2017年開始,林某接觸並留意到了假酒行業。2019年11月,林某約上隔壁村的被告人陳某共同出資40000元,由林某從他人處購入假酒,由陳某邀集被告人陸某某(陳某女友)及被告人莫某某(女)共同銷售。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間,林某等四人多次駕車流竄廣東、福建、廣西、貴州、湖南等地,一邊享受旅遊,一邊沿途銷售假酒。四人作案手法非常巧妙,銷售的假冒產品全是貴州茅臺酒、馬爹利藍帶、馬爹利名士等高檔酒,造假程度幾可亂真。而且每到一地,四人就扮成當地居家戶,專門找當地回收菸酒的商戶出售所謂的珍藏名酒,從而降低了受害者的防範意識,屢屢得手。
經統計,期間,四人以低價共向多家酒行出售假冒的高檔酒,累計銷售金額達328090元。
2020年5月,四人來到長沙,不曾想卻折羽於此。5月19日,莫某某在長沙市嶽麓區某菸酒店作案時,被警覺的店主識破並報警。隨後,四人陸續被抓獲歸案。到案後,四人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陳某、莫某某、陸某某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最終,法院根據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採納了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