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一女子在一家飯店吃飯,
突然被掉下的磚塊砸到!
天降磚塊
前天晚上6點多
海寧的顧先生(化名)和朋友們在一家飯店吃飯
席間大家品著可口的飯菜
有說有笑
不料就在這時意外發生了
一塊從天而降的磚塊
砸到了顧先生朋友王女士(化名)的背上
剎那間
所有人都被嚇了一跳
王女士更是被嚇得不知所措
據顧先生描述
這家飯店的屋頂採用木質結構
磚塊則擺放在木質框架之上
屋頂上還設有空調
顧先生猜測
有可能是空調震動
把磚塊給震了下來
幸好王女士的身體當時處於前傾狀態
脫落的磚塊沒砸到她的頭部
而是砸到椅背後
擦著王女士的後背落下
△磚塊殘片
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顧先生告訴大潮君
砸下來的磚塊大約有一斤多重
長度和寬度分別有20釐米、10釐米
厚度在2釐米左右
「如果她當時人往後仰
後果將不堪設想」
回想起當時的畫面
顧先生仍舊心有餘悸
△磚塊殘片
事後
飯店的工作人員也趕了過來
免掉了顧先生一行人一部分的餐費
但是顧先生還是覺得
有必要提醒一下廣大店家
一定要做好安全隱患排查
謹防意外發生
大潮君也諮詢了
海寧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工作人員
工作人員表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相關規定
餐館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
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第二章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三章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第七章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此外
在《浙江省實施辦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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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報融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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