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8歲的張某英,案發前原是汕頭潮陽廣播電視臺紀檢組組長、黨組成員。他的職業生涯一直順風順水,然而2007年11月至2015年8月,任職潮陽區人民政府接待所所長、潮陽賓館總經理期間,他讓自己成了一名階下囚。
這一切,得從一名叫黃某健的同案人說起。黃某健案發前是潮陽區一家經貿公司的法人代表,還經營著一家商行。據黃某健供述,他在2008年認識了張某英。當時,張某英到其經營的經貿公司了解酒店用品及麻將機,他們互相留了聯繫方式。2008年上半年到2014年春節前後,張某英多次向黃某健經營的經貿公司和商行購買麻將機。
本來是正常的經營往來,然而,事情到了2014年,性質卻發生了變化。據黃某健供述,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張某英打電話問他,可不可以以經貿公司和商行的名義,開具一些普通發票給潮陽賓館,給張某英使用。他可以返還票面的金額及相應的稅款給黃某健,黃某健同意了。
據查,2014年4月份至2015年8月份黃某健按張某英的要求,一共虛開28張發票。
黃某健供述,發票的內容是經貿公司和商行在與潮陽賓館沒有發生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虛開給潮陽賓館的貨物發貨的發票,票面金額合計45萬多元。按照張某英的要求,他把發票開好後交給張某英。再後來,張某英又通過財務人員將相應的款項45萬多元轉帳到其銀行卡。
據潮陽賓館員工鄭某陳述,在任職保管員期間,張某英將涉案的其中25張發票交給鄭某籤名證實,鄭某證明沒有見過這25張發票對應的貨物入庫,因為張某英是潮陽賓館的總經理,所以其按照張某英的吩咐籤名證實。
沒有實際購買貨物入庫,又轉帳了相應款項,那張某英要求黃某健開具這些發票究竟要做什麼呢?
黃某健供述,除扣除大約8%的費用,也就是稅款和其他相應的款項後,剩餘的42萬多元,其按照張某英的要求轉帳到指定的兩個銀行帳戶,一個是黃某的私人帳戶,一個是羅某的私人帳戶。
原來,一番騰挪,張某英將這42萬多元的公款據為己有,而他在這幾年將這些公款全花光了。
張某英其實是一名老黨員,但思想一旦發生偏差,忘記了共產黨員所應該遵守的準則,把精力放在動財務歪心思上,離正道就越來越遠。張某英說,他剛到潮陽賓館時,賓館的經營狀況比較差,而在自己的帶動下,賓館的業績變好了。然而,他覺得自己得到的,與自己付出的並不匹配,於是,心裡的天平開始慢慢失衡。而心裡的天平一旦失衡,張某英就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今年6月10日,張某英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7月17日,他的妻子代其退回贓款42萬多元。
今年10月16日,潮陽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英犯貪汙罪,向潮陽法院提起公訴。潮陽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11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那麼,什麼是貪汙罪呢?
潮陽法院林法官:
「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林法官表示,要認識貪汙罪,必須先了解其犯罪構成,這包括了該罪的客體、客觀方面、主觀方面以及犯罪主體。
林法官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侵犯的對象是公共財產。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貪汙罪的犯罪數額等級進行了明確規定。
林法官說:「第一條規定,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二條規定,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三條規定,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潮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英的行為,已經構成貪汙罪。
林法官說:「被告人張某英無視國家法律,利用擔任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政府接待所所長、潮陽賓館總經理的職務之便,採用虛開發票報銷的手段侵吞公款,數額巨大,侵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
法庭上,被告人張某英的辯護人提出對張某英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那麼,對於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潮陽法院又是否採納呢?
林法官說:「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某英有坦白和認罪認罰情節,且能積極退贓,又系初犯,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可予採納。但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張某英適用緩刑的意見,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不予採納。被告人張某英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且其家屬已退清贓款,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最終,潮陽法院以貪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英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扣押、未隨案移送的退贓款420370元,由偵查機關返還被害單位潮陽賓館。
面對判決,張某英後悔莫及,他表示,改造將好好改造,爭取早日回到社會。
庭審當天,潮陽區紀委監委、區直單位和部分鎮、街道的黨員幹部到場旁聽了庭審,面對面「零距離」接受預防貪汙犯罪警示教育,真切感受法律的威嚴和違法犯罪帶來的深刻教訓。
該案還以網絡直播的形式向社會公眾公開開庭,擴大警示教育的受眾與範圍。
林法官說:「被告人張某英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在於其放鬆政治理論學習和世界觀改造,導致思想道德滑坡、理想信念動搖、價值觀扭曲。廣大黨員幹部一定要引以為鑑,警鐘長鳴,不斷加強自身學習,增強法制觀念,依法辦事,牢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權力觀,築牢拒腐防變思想和道德防線,真正做到勤政廉政、廉潔自律。」
這次公開庭審是一堂鮮活、生動的警示教育課。潮陽法院表示,他們接下來還將繼續變庭審為「課堂」,通過旁聽庭審、網絡直播等形式,以典型案例「現場授課」,達到以案肅紀、以案釋法、以案警示的良好效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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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原紀檢組組長、黨組成員的他,是如何走上貪汙之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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