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南通市2020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公告》(第九期、第十六期、第十九期、第二十二期),現將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通州區第二集貿市場王敬軍攤位銷售的黃豆芽(抽樣日期:2020-03-07,規格型號:散稱)
上述產品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標準規定。
經調查,通州區第二集貿市場王敬軍攤位共購進該批次產品2.5公斤,已銷售2.5公斤,產品為食用農產品,未有召回。
經排查,因過程控制不嚴導致該批產品不符合標準規定。通州區第二集貿市場王敬軍攤位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屬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列行為,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通州區第二集貿市場王敬軍攤位予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通州市監處字〔2020〕0633號)並責令改正。
二、啟東朱建忠攤位(花園路市場)銷售的河蝦(抽樣日期:2020-05-21,規格型號:散稱)
上述產品呋喃西林代謝物不符合標準規定。
經調查,啟東朱建忠攤位(花園路市場)共購進該批次產品 15公斤,已銷售15公斤,產品為食用農產品,未有召回。
經排查,因過程控制不嚴導致該批產品不符合標準規定。啟東朱建忠攤位(花園路市場)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啟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啟東朱建忠攤位(花園路市場)予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啟市監處告字【2020】1-4014號)並責令改正。
三、啟東市六聯盟水果店銷售的am皇宮鮮奶松仁玉米味冰淇淋(抽樣日期:2020-05-22,規格型號:95克/袋)
上述產品菌落總數(n=5)不符合標準規定。
經調查,啟東市六聯盟水果店共購進該批次產品24袋, 共計1.8公斤,已銷售24袋, 共計1.8公斤,沒有消費者退回。
經排查,儲運不當,沒有使用冷鏈配送導致該批產品不符合標準規定。啟東市六聯盟水果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啟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啟東市六聯盟水果店予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啟市監處字[2020]00212號)並責令改正。
四、如東縣偉東酒廠生產的封缸酒(抽樣日期:2020-05-19,規格型號:2L/瓶)
上述產品酒精度不符合標準規定。
經調查,如東縣偉東酒廠共生產該批次產品60瓶, 共計120公斤,已銷售60瓶, 共計120公斤,該單位依法發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
經排查,因過程控制不嚴導致該批產品不符合標準規定。如東縣偉東酒廠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如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如東縣偉東酒廠予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東市監罰字【2020】1445號)並責令改正。
五、如東潤和萬家生活用品超市銷售的碭山梨(抽樣日期:2020-06-02,規格型號:散稱)
上述產品多菌靈不符合標準規定。
經調查,如東潤和萬家生活用品超市共購進該批次產品19.2公斤,已銷售19.2公斤,產品為食用農產品,未有召回。
經排查,因種植環節導致該批產品不符合標準規定。如東潤和萬家生活用品超市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如東潤和萬家生活用品超市予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東市監罰字【2020】1427號)並責令改正。
六、通州灣示範區潤航超市銷售的黃豆芽(抽樣日期:2020-06-17,規格型號:散稱)
上述產品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不符合標準規定。
經調查,通州灣示範區潤航超市共購進該批次產品8公斤,已銷售6.64公斤,下架1.36公斤,產品為食用農產品,未有召回。
經排查,因過程控制不嚴導致該批產品不符合標準規定。通州灣示範區潤航超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通州灣江海聯動開發示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通州灣示範區潤航超市予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通州灣市監案字[2020]19號)並責令改正。
七、港閘區喆買隆購物中心銷售的黃豆芽(抽樣日期:2020-05-21,規格型號:散稱)
上述產品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標準規定。
經調查,港閘區喆買隆購物中心共銷售該批次產品20公斤,已銷售20公斤,產品為食用農產品,未有召回。經排查,種植環節導致該批產品不符合標準規定。因港閘區喆買隆購物中心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港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港閘區喆買隆購物中心免於行政處罰。
八、崇川區朱方蔬菜經營部銷售的芸豆(抽樣日期:2020-05-29,規格型號:散稱)
上述產品滅蠅胺不符合標準規定。
經調查,崇川區朱方蔬菜經營部共購進該批次產品50公斤,已銷售50公斤,產品為生鮮水產品,未有召回。
經排查,未發現當事人在銷售環節有違法添加。崇川區朱方蔬菜經營部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崇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崇川區朱方蔬菜經營部予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崇市監案字〔2020〕292 號)並責令改正。
九、如皋市江安鎮俊海百貨商店銷售的豇豆(抽樣日期:2020-05-13,規格型號:散稱)
上述產品克百威不符合標準規定。
經調查,如皋市江安鎮俊海百貨商店共購進該批次產品5公斤,已銷售5公斤,產品為食用農產品,未有召回。
經排查,因種植環節為防治蟲害菜農使用了農藥克百威導致該批產品不符合標準規定。如皋市江安鎮俊海百貨商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如皋市江安鎮俊海百貨商店予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皋市監處字〔2020〕1230050號)並責令改正。
十、如皋市福客來購物中心銷售的豇豆(抽樣日期:2020-05-13,規格型號:散稱)
上述產品克百威不符合標準規定。
經調查,如皋市福客來購物中心共購進該批次產品4公斤,已銷售4公斤,產品為食用農產品,未有召回。
經排查,因種植環節為防治蟲害菜農使用了農藥克百威導致該批產品不符合標準規定。如皋市福客來購物中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如皋市福客來購物中心予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皋市監處字〔2020〕1230049號)並責令改正。
十一、大潤發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二甲店銷售的黃豆芽(抽樣日期:2020-06-08,規格型號:散稱)
上述產品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標準規定。
經調查,大潤發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二甲店共購進該批次產品20公斤,已全部銷售完畢,未有召回。
經排查,種植不當是造成上述農產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大潤發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二甲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大潤發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二甲店予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通州市監處字〔2020〕0907號)並責令改正。
十二、通州區金沙鎮第一集貿市場王博銷售的韭菜(抽樣日期:2020-05-21,規格型號:散稱)
上述產品腐黴利不符合標準規定。
經調查,通州區金沙鎮第一集貿市場王博共購進該批次產品4公斤,已銷售4公斤,產品為食用農產品,未有召回。
經排查,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使用農藥不當導致該批產品不符合標準規定。通州區金沙鎮第一集貿市場王博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通州區金沙鎮第一集貿市場王博予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通州市監處字〔2020〕0884號)並責令改正。
十三、南通市聖水超市通州十總加盟店銷售的刀豆(四季豆)(抽樣日期:2020-06-08,規格型號:散稱)
上述產品氟蟲腈不符合標準規定。
經調查,南通市聖水超市通州十總加盟店共購進該批次產品10公斤,已銷售10公斤,產品為食用農產品,未有召回。
經排查,因過程控制不嚴導致該批產品不符合標準規定。南通市聖水超市通州十總加盟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南通市聖水超市通州十總加盟店予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通州市監處字〔2020〕0757號)並責令改正。
十四、江蘇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海安東湖路分公司銷售的香辣牛肉(片狀的)(抽樣日期:2020-04-14,規格型號:110克/袋)
上述產品菌落總數不符合標準規定。
經調查,江蘇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海安東湖路分公司共購進該批次產品30袋, 共計3.3公斤,已銷售30袋, 共計3.3公斤。已全部銷售,未有召回。經排查,因生產企業在包裝中,未嚴格抽真空包裝,或包裝袋不密封導致該批產品不符合標準規定。因江蘇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海安東湖路分公司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海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江蘇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海安東湖路分公司免於行政處罰。
十五、南通旺購超市通州四安加盟店銷售的葵花籽油(抽樣日期:2020-05-30,規格型號:1.8L/瓶)
上述產品過氧化值不符合標準規定。
經調查,南通旺購超市通州四安加盟店共購進該批次產品6瓶, 共計5.4公斤,已銷售 6瓶,共計5.4公斤。未有召回。經排查,由於貯存不當導致該批產品不符合標準規定。因南通旺購超市通州四安加盟店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南通旺購超市通州四安加盟店免於行政處罰。
十六、崇川區川貴酒業經營部銷售的露酒(抽樣日期:2020-07-17,規格型號:4.3L/桶)
上述產品酒精度不符合標準規定。
經調查,崇川區川貴酒業經營部共購進該批次產品43公斤,已銷售43公斤。零售,無法召回。經排查,由於廠家工藝原因導致該批產品不符合標準規定。因崇川區川貴酒業經營部能提供上家資質,崇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崇川區川貴酒業經營部免於行政處罰。
十七、崇川區國懷百貨超市銷售的隴西堂醬菜(抽樣日期:2020-07-20,規格型號:散稱)
上述產品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標準規定。
經調查,崇川區國懷百貨超市共生產該批次產品3公斤,已銷售3公斤。未召回相關商品。
經排查,可能是生產者在加工製作中的原因導致該批產品不符合標準規定。崇川區國懷百貨超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崇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崇川區國懷百貨超市予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崇市監處字〔2020〕450號)並責令改正。
十八、崇川區國懷百貨超市銷售的五香乾榨菜(抽樣日期:2020-07-20,規格型號:散稱)
上述產品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標準規定。
經調查,崇川區國懷百貨超市共生產該批次產品5公斤,已銷售5公斤。未召回相關商品。
經排查,可能是生產者在加工製作中的原因導致該批產品不符合標準規定。崇川區國懷百貨超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崇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崇川區國懷百貨超市予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崇市監處字〔2020〕450號)並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