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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呼和浩特12月11日電(記者賈立君)12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郭全生等46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以及內蒙古隆升安裝建築有限公司等4個被告單位犯單位行賄等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法院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判處郭全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張寶全、楊月明等45人20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追繳違法所得、沒收個人財產、罰金附加刑等;判處被告單位15萬元至1000萬元不等的罰金刑。
經法庭審理查明,郭全生自1988年刑滿釋放後到內蒙古隆升安裝建築有限公司工作,通過實施一系列暴力、違法活動,逐步掌控公司後,通過侵吞巨額國有資產,成立多家公司。並逐步形成以內蒙古隆升安裝建築有限公司、萬號酒店為聚集點,以郭全生為組織者、領導者,以張寶全、楊月明等8人為積極參加者,其他28人為其他參加者的組織架構體系完整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特別是2003年以來,該組織為謀求強勢地位、打擊競爭對手、謀取經濟利益、壯大組織聲威,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
法院認為,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政治、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及被告單位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作用及對社會的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