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醒吧打工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你想的那麼美好

2021-01-20 小灰聊職場

大家好,這裡是「小灰聊職場」,#勞動合同#感謝您的關注,今天我們來聊一聊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題。

提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信大家對這個詞都不太陌生,經常有網友詢問說,小灰老師,我和公司籤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是不是就不能辭退我?如果辭退我的話,是不是要多賠幾個月工資呢?

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可以終止或者解除的條件,或者是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必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勞動者什麼時候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類型做了三種規定,協商訂立、強制訂立和推定訂立。

第一,協商訂立。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強制訂立。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麼具體而言有如下情形:

第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第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這種情況,主要是前些年國有企業改制的時候存在,目前已經基本上沒有了。第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第三種是推薦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裡請仔細體會,【視為】這兩個字的含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於鐵飯碗嗎?

現實生活中大家誤區最多的問題,在現實操作中,很多用人單位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詞是談虎色變,認為一旦與員工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就成了企業甩不掉的包袱。

而大多數勞動者也認為,一旦我與企業訂立了無固定企業勞動合同,那麼這就是鐵飯碗,企業就不能隨便辭退我了。

那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於鐵飯碗嗎?顯然不是,這是很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大的誤解。

小灰經常會對前來諮詢的朋友們說,不要妖魔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本質上來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什麼區別。

那麼唯一的區別就是沒有確切的終止日期,也就是不會出現勞動合同到期而終止的情況,用人單位無法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即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勞動關係。

如果出現了其他的法定的終止的情況,比如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用人單位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可以提前終止。

當然,除了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和死亡或失蹤以外,其他幾種情況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同樣,如果出現了法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比如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害,同其他用人單位同時建立勞動關係,以欺詐方式訂立勞動合同等等。

那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可以隨時解除,且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任何補償或者賠償。當然,即便是籤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依然可以提前解除。

所以說,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引發的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和勞動合同期限的類型是無關的,只和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類型,也就是解除或者終止是否合法有關。

總結

所以,小灰在這裡想提醒我們廣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要妖魔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和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就應該依法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同時,勞動者即便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能認為這就是鐵飯碗,就擁有了免死金牌,還是應當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

今天的分享到此結束,如果你恰好也遇到了勞動糾紛的問題或者其他的問題,需要向小灰尋求幫助,可以在評論區中留言,或者是直接私信取得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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