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庭前獨角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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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趙宏(中國法制出版社總編室主任,副編審)
(轉載自公眾號「法律思維與法律寫作」)
在《標點符號:法律寫作的這件小事兒》裡,我以民法典最後兩條的頓號使用為引子,基於《標點符號用法》(GB/T 15834—2011),聊了聊法律寫作中幾種常用的標點符號使用的高頻誤區和方法。
文章表達的核心意思是統一的形式很重要,更重要的是這種貌似不起眼的形式有時會有實質性的影響,比如影響到語義,進而影響到權利、義務的分配。相較於前者的形式統一,後者更應警惕,所以強調雖是小事兒,不容小覷。
文章推出後,有很多朋友交流,出乎意料的是基本沒有人提及後者,而是清一色地關注前者。在此,我想強調一下,形式上的統一很有必要,我們必須重視形式,但我們的重視不應止於形式,而是通過重視、關注形式和細節,保持形式的美感,並提防和避免實質的失誤。
關於形式,統一即可。援引詹衛東老師的一段話:「英國作家喬納森·斯威夫特的傳世之作《格列佛遊記》講述了小人國的人們因為吃雞蛋時應先敲破圓頭還是先敲破尖頭爭論不休引發內戰的故事。這個虛構的故事跨越時空,至今對人類社會仍具顯明意義。圓頭和尖頭之爭本身並不是壞事。壞事在於爭到不可開交打起架來。」
法律寫作中還有一類細節的處理,跟標點符號使用有些相像,都是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兒,是一些形式問題,但是某些情況會發生爭吵,某些情況會事關重大,那就是數字的用法。
關於法律寫作中的數字用法,要注意兩個層次,一是形式美,二是清晰準確表達。數字如何使用,主要也是參考一個推薦性的國標,即《出版物上數字用法》(GB/T 15835-2011)。雖然有些法律寫作並非用於出版,但是任何使用數字寫作的場合都有如同吃雞蛋的圓頭尖頭之爭,有這個規範作為參考,便可避免紛爭。
01
阿拉伯數字,還是漢字數字
1. 總的原則
按照國標規定關於數字用法應遵循「得體原則」和「局部體例一致原則」。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得體的解釋是:(言語、行動等)得當;恰當;恰如其分。而得當、恰當、恰如其分是什麼?基本跟得體是同義重複,因為不可量化,很難精確,所以,「得體原則」在具體操作中有一定的彈性,需要自由裁量。
相對於「得體原則」,「局部體例一致原則」更好理解,也更方便應用,因為「一致」是個是非問題,要麼一致,要麼不一致,很好判斷。
法律寫作中數字的用法,首先,要保證精確地表達,不發生歧義,如「現場有三四個人「,不能寫成「現場有34個人」,這樣會帶來理解上的困惑。其次為追求醒目、清晰效果,以及習慣按阿拉伯數字的,要用阿拉伯數字;為莊重效果以及習慣按漢字數字的,要用漢字數字。最後,兩可的情況,要以「得體」為原則,堅持同類別同形式,保持局部一致。
2. 應該用阿碼的情況及用法
2.1 用於計量的數字
在使用數字進行計量的場合,為達到醒目、易於辨識的效果,應採用阿拉伯數字;當數值伴隨有計量單位時,如:長度、容積、面積、體積、質量、溫度、經緯度、音量、頻率等等,特別是當計量單位以字母表達時,應採用阿拉伯數字。
例如
按每天0.7%支付違約金;股權轉讓款430萬;轉讓的房屋面積為100㎡。
2.2 用於編號的數字
在使用數字進行編號的場合,為達到醒目、易於辨識的效果,應採用阿拉伯數字。
例如
電話號碼、郵政編碼、公民身份號碼、行政許可登記編號之類。
2012年印發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明確指出「成文及發文日期中的數字改用阿拉伯數字」。
2.3 已定型的含阿拉伯數字的詞語
現代社會生活中出現的事物、現象、事件,其名稱的書寫形式中包含阿拉伯數字,已經廣泛使用而穩定下來,應採用阿拉伯數字。
例如
5G、12·4國家憲法日。
3. 應該用漢字數字的情況及用法
3.1 非公曆紀年
幹支紀年、農曆月日、歷史朝代紀年及其他傳統上採用漢字形式的非公曆紀年等等,應採用漢字數字。
例如
萬曆十五年;正月初五。
3.2 概數
數字連用表示的概數、含「幾」的概數,應採用漢字數字。
例如
三四個月、三四十歲、萬分之幾等。
3.3 已定型的含漢字數字的詞語
漢語中長期使用已經穩定下來的包含漢字數字形式的詞語,應採用漢字數字。
例如
星期一、八路軍、四個意識、 五位一體等。
4. 兩可的情況
如果表達計量或編號所需要用到的數字個數不多,選擇漢字數字還是阿拉伯數字在書寫的簡潔性和辨識的清晰性兩方面沒有明顯差異時,兩種形式均可使用。
例如
第3條(第三條);3倍(三倍);100多個規定(一百多個規定);違法20餘次(二十餘次);第25頁(第二十五頁) ;120周年(一百二十周年);下午4點40分(下午四點四十分)等。
如果要突出簡潔醒目的表達效果,應使用阿拉伯數字;如果要突出莊重典雅的表達效果,應使用漢字數字。
例如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由於這類會議的重要性,形式上體現莊重典雅的風格,就不寫為「13屆全國人大3次會議」),同理「六方會談」,不寫為「6方會談」。
但是,同樣的內容在不同載體也不同,比如一部應用類的法律圖書中為了便於讀者查詢,法條順序的寫作可以用「第5條、第6條」,但是判決書作為很莊重的法律文書,寫作時要用「根據某法第五條、第六條……」。
這在《立法技術規範(一)》種也有體現:
「11.數字的使用11.1序數詞、比例、分數、百分比、倍數、時間段、年齡、人數、金額,以及表示重量、長度、面積等計量數值的數字,均用漢字數字表述。示例: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另外,在法律寫作中,為防止篡改,可同時採用漢字數字和阿拉伯數字,且漢字數字大寫。如:貨款為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
在兩可的情況下,不管用阿拉伯數字還是漢字數字,同一場合出現的,應堅持「同類別同形式」。即,如果兩數字的表達功能類別相同(比如都是表達年月日時間的數字),或者兩數字在上下文中所處的層級相同(比如文章目錄中同級標題的編號),應選用相同的形式。反之,如果兩數字的表達功能不同,或所處層級不同,可以選用不同的形式。
例如
「第一章、第二章」,不寫為「第一章、第2章」;而第二章的下一級標題可以用阿拉伯數字編號:2.1、2.2……
02
數字形式的使用及注意事項
1. 阿拉伯數字的分節
為便於閱讀,四位以上的整數或小數,可採用千分撇和千分空的方式來分節。整數部分每三位一組,四位以內的整數可以不分節。
需要注意的是,用千分撇的情況,小數部分不分節;用千分空的情況,從小數點起,向左和向右每三位數字一組,組間空四分之一個漢字,即二分之一個阿拉伯數字的位置。
例如
123,000;1000.12;32235 367.346 23。
2. 數值範圍
在表示數值的範圍時,可採用波浪式連接號「~」或一字線連接號「—」。前後兩個數值的附加符號或計量單位相同時,在不造成歧義的情況下,前一個數值的附加符號或計量單位可省略。
例如
第3條—第8條,可以寫成第3—8條;5萬~8萬,不能寫成5~8萬。
3. 概數使用不用頓號
兩個數字連用表示概數時,兩數之間不用頓號「、」隔開。
例如
二三米 、三五天 。
4. 年份的書寫注意事項
年份簡寫後的數字容易混淆為概數或數值,一般不簡寫。
例如
「1978年」,不寫成「78年」;「一九七八年」不寫為「七八年」。
另外,注意阿拉伯數字「0」有「零」和「〇」兩種漢字書寫形式,用作編號時,書寫形式為「〇」(用作計量時,「0」的漢字書寫形式為「零」)。「2012年」應寫作「二〇一二年」。
5. 阿拉伯數字與漢字數字同時使用
如果一個數值很大,數值中的「萬」、「億」單位可以採用漢字數字,其餘部分採用阿拉伯數字。
例如
可以寫「甲公司從銀行借款1億零817元」,但不能寫「1百零8」。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萬」、「億」等單位,前面的數值要相應換算,實踐中有合同價款是63萬,結果當事人籤訂時忽視了單位,寫成630,000萬,一個數字不小心,放大了一萬倍。
6. 文章中的結構層次序數
結構層次要段落分明,前後一致。要求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第五層為「①」。這些層次還不夠的話,可以用A.B.C. ,a.b.c.等。
7. 數值要一致且核對符合
法律寫作中,除了數字形式的統一,更要與事實保持一致。如果前文是3個月,後面變成了2個月;前文是2/3,後文是四分之三;說甲出借給乙100萬,乙還了20萬,後面說還有欠款90萬;等等,這些就是不止於形式的瑕疵了。
結 語
在法律寫作中,我們要重視數字的使用,遵守數字的使用規範,注意數字使用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嚴謹性,追求形式上的得體和統一,同時要對數字保持敏感,充滿警惕,每當有數字出現的時候,都要與事實進行核對、檢查,這樣方使法律寫作清晰、嚴謹而美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