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2 02:5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網購生意好,快遞少不了。伴隨著網購的快速發展,快遞已經成為社會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快遞的確給我們帶來了許多方便,給我們節省了不少時間和精力。但是快件在寄遞過程中,因為要經過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諸多環節,難免發生毀損、延誤等情況,甚至把客戶的重要物品弄丟,不僅影響客戶正常使用,甚至影響了客戶的愛情。
案件詳情
小強與小慧是因網結緣,小強家在山東,小慧家住浙江,通過微信雙方成為好朋友。經過一年時間的交往了解,雙方都有傾慕之情,在交往期間,雙方通過快遞,相互郵寄了家鄉特產、喜愛的物品等。去年情人節前夕,小強為小慧精心挑選了定情之物,一塊心形的玉佩,價值近1000元,撰寫了一封感情熾熱、表達愛意的求愛信。
小強準備在情人節給小慧一個驚喜,通過一家快遞公司郵寄後,並沒有告訴小慧,靜等小慧收到禮物後給他回音。不料,情人節過去3天了,小慧對禮物的事情隻字未提。小強不得不問小慧:「有沒有收到情人節禮物?」小慧埋怨說:「虧你還記得情人節,你哪有寄什麼禮物來?」小強給戀人送去的驚喜,變成了對方的埋怨和責難。小強感覺事情不妙,心想我這寄的快件哪裡去了?他把購買禮品的照片和單據發給女朋友,證明自己確實給對方買了情人節禮物,小慧這才相信男朋友確實有心在情人節表達愛意。立馬敦促小強找快遞公司,追查快件的下落。
小強趕忙上網查詢訂單,發現該快遞到達快遞公司後便沒了下文,物品至今也下落不明。小強找到快遞公司要求全額賠償損失。快遞公司答覆,因物品未保價,只能依據郵政法的規定,按照三倍郵費的標準賠償,他們收取了劉強10元的快遞費,只能賠償30元。雙方因賠償金額不一致,小強把快遞公司告上法庭。
審理中,貨物丟失後賠償責任如何確定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快遞公司認為:根據《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小強認為:我把貨物交給快遞公司,快遞公司就應該有妥善安全郵寄的義務,貨物的滅失責任在快遞公司,快遞公司應全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郵政法》適用於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被告快遞公司不屬於上述「郵政企業」, 非郵政企業從事的快遞業務並非郵政普遍服務業務,不能適用《郵政法》中限額賠償的規定。本案應適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定調整。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之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快遞單上的保價條款屬於典型的格式條款,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對其中的免責、限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否則對方當事人可申請法院撤銷或認定該條款無效。同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本案中,快遞公司未盡到及時安全送達快件的合同義務,存在重大過失,其無權援引保價條款免除自身責任,故法院判決快遞公司應當全額賠償小強的損失。
發生快件丟失或者毀損如何尋求救濟呢?
當事人之間能夠協商一致解決當然皆大歡喜,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根據《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範依法要求快遞企業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定,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快遞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於保價快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於未保價的快件,按照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上述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快遞是一個高風險行業,經過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環節,貨運量通常較大,在管理方面稍有疏忽,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特別是運送某些易碎、貴重物品。各快遞公司的快遞費首重訂在10元左右,續重按重量計算。收取如此低廉的運輸費,卻要承擔巨大的風險是不公平的。
因此,快遞公司在快遞貴重物品時,有條件的要進行錄音或錄像,告知交寄人貴重物品選擇保價的方式,如果客戶堅持不保價,說明不保價物品丟失的賠償標準,一旦出現糾紛可以作為證據,證明快遞公司已經盡到提醒義務,這樣也可以有效降低企業的風險。
來源:山東高法
原標題:《快遞定情信物丟失,誰來買單?》
閱讀原文
特別聲明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並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