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釋:高空拋物,按殺人罪處理!重嗎?

2021-01-09 法眼掃描

隨著社會的進步,城市裡的高樓大廈越來越多,越來越高,但是誰都不希望在自己路過高樓大廈的時候,從樓上飛出來個東西砸中自己。

但根據數據,每年我國有上萬人被高空拋物、高空墜物砸傷、甚至砸死,更不要說那些停在高樓大廈下面的汽車了,經常被砸的面目全非。

高空拋物、高空墜物導致人員、財產損失,我國法律早有規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高樓上的住戶想自己免責的,要符合下列條件:《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第129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該條規定的「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一)損害發生時,證明人不在該建築物之中;(二)損害發生時,證明人所處建築物位置無法實施該特定行為;(三)證明人無法完成該行為;(四)證明人實際沒有致損之物。

但這樣的民事責任,仍無法阻止有些人從高空拋物,所以最高法在2019年11月14日出臺了法發〔2019〕2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該《意見》7.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本來一個民事責任,最多賠錢的事,這下子成了刑事案件,最高可以判處7年有期徒刑!

這樣子的規定,重嗎?你再看看下文,再看重不重。

2000年5月,發生在重慶的「菸灰缸砸人案」是法院受理的全國第一起高空拋物案,一過路男子被天降菸灰缸砸成八級傷殘,因當時無法找到真正的兇手,整棟樓22戶人被告上法庭並最終勝訴。

2016年10月4日,蕪湖市66歲的卜先生買手機後路過伊頓小區,被樓上落下的一紅磚砸中身亡。

2018年4月,一女子被「天降大狗」砸成高位截癱,狗主人卻不知所蹤,女子怒告整棟樓,案件至今都沒有進展。

2019年11月13日,浙江東陽,兩名工人在22樓安裝空調時,不慎掉下三斤左右的金屬三角閥,砸中一個4歲小孩,送醫後經過5個小時手術,仍未脫離危險。

2019年9月9日下午5時左右,山西太原茂業天地寫字樓發生一起高空墜物事件,一名25歲女子被墜物砸倒身亡。

......

有人說:有時候隨手扔的就是小東西,不會有那麼大危害吧?看看央視實驗的結果吧:

從10米高墜落的物體,速度在10米每秒以上,比百米賽跑冠軍還要快。相當於三層樓的高度,一枚雞蛋就能輕易砸穿木板。

從5樓扔下的西紅柿,可以擊碎0.5釐米厚的玻璃。

一個空易拉罐,從15樓掉下,可砸破人頭骨,從25樓拋下,可致人當場死亡。

哪怕只是一個瓶蓋,從20樓掉下來的衝擊力,都有30斤重,如果砸到人身上,都很難安然無恙。

現在再說說,最高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將高空拋物情節嚴重按過失殺人罪處理,重嗎?

「爛尾樓」泛濫,能否取消商品房預售呢?

「熊孩子」「小惡魔」越來越小,法律拿他們沒辦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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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空拋物入刑的意義
    有前款行為,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草案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妨害公共運輸工具安全駕駛的犯罪。(相關新聞見A05版)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亮相,就幾項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均進行了有針對性的查漏補缺。這其中,最能引發公眾關切的,無疑還是有關「高空拋物」「搶奪公交方向盤」等的法律定性和罪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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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16條具體措施。根據《意見》,故意高空拋物最高將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對於這些現象的處理,有了指導性意見。石先生也感到十分氣憤,但也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對此,小區物業表示,對於之前多次出現的高空墜物情況,物業方面表示也曾多次張貼通知提醒,但高空墜物的情況仍有發生,他們也很無奈。
  • 《民法典》頒布前後「高空拋物」違法行為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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