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籌架構是歷史最為悠久的私募交易架構。自九十年代末就開始使用紅籌架構,2003年中國證監會取消對紅籌上市的境內審查程序後直接刺激了紅籌模式的廣泛使用,直至2006年8月商務部等6部委發布《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簡稱「10號令」)為止,紅籌架構是跨境私募與海外上市的首選架構。
企業合併過程中,對於合併各方是否在同一控制權下的認定應當重點關注哪些內容?紅籌企業如存在協議控制或類似特殊安排,在與合併報表編制相關的信息披露和核查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對於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發行人應嚴格遵守相關會計準則規定,詳細披露合併範圍及相關依據,對特殊合併事項予以重點說明。
(一)總體要求
1、發行人企業合併行為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併》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參與合併的企業在合併前後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並非暫時性的。根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併〉應用指南》的解釋,「同一方」是指對參與合併的企業在合併前後均實施最終控制的投資者。「相同的多方」通常是指根據投資者之間的協議約定,在對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行使表決權時發表一致意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投資者。「控制並非暫時性」是指參與合併的各方在合併前後較長的時間內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較長的時間通常指一年以上(含一年)。
2、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題專家工作組意見第 1 期》解釋,通常情況下,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是指發生在同一企業集團內部企業之間的合併。除此之外,一般不作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3、在對參與合併企業在合併前控制權歸屬認定中,如存在委託持股、代持股份、協議控制(VIE 模式)等特殊情形,發行人應提供與控制權實際歸屬認定相關的充分事實證據和合理性依據,中介機構應對該等特殊控制權歸屬認定事項的真實性、證據充分性、依據合規性等予以審慎判斷、妥善處理和重點關注。
(二)紅籌企業協議控制下合併報表編制的信息披露與中介機構核查要求《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七條規定「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確定」。第八條規定「投資方應在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的基礎上對是否控制被投資方進行判斷」。部分按相關規定申請科創板發行上市的紅籌企業,如存在協議控制架構或類似特殊安排,將不具有持股關係的主體(以下簡稱被合併主體)納入合併財務報表合併範圍,在此情況下,發行人應:
1、充分披露協議控制架構的具體安排,包括協議控制架構涉及的各方法律主體的基本情況、主要合同的核心條款等;
2、分析披露被合併主體設立目的、被合併主體的相關活動以及如何對相關活動作出決策、發行人享有的權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合併主體的相關活動、發行人是否通過參與被合併主體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發行人是否有能力運用對被合併主體的權利影響其回報金額、投資方與其他各方的關係;
3、結合上述情況和會計準則規定,分析披露發行人合併依據是否充分,詳細披露合併報表編制方法。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應對上述情況進行核查,就合併報表編制是否合規發表明確意見。
關於紅籌架構的處理建議:
(1)紅籌架構搭建、運行及拆除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稅費是否已依法繳納,涉及的商務部審批程序是否已履行,是否符合我國有關稅收管理、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發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存在稅收及外匯合規性風險;
(2)紅籌架構拆除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是否存在糾紛及潛在糾紛;
(3)實際控制人與其近親屬之間對股權分配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以悅康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例
悅康藥業是以高端化學藥為主導的大型醫藥企業集團、以研發創新為驅動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主營業務涵蓋藥品研發、製造、流通銷售全產業鏈條,具備註射液、凍乾粉針劑、片劑、膠囊劑等多種劑型以及部分原料藥的生產能力,產品覆蓋心腦血管、消化系統、抗感染、內分泌以及抗腫瘤等 12 個用藥領域。
公司風險背景:
一、醫藥行業政策給公司生產經營帶來影響的提示
(一)仿製藥一致性評價相關風險
1、公司產品存在無法通過或未能在時限內通過一致性評價的風險根據一致性評價政策要求,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實施前批准上市的仿製藥,自首家品種通過一致性評價後,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的相同品種原則上應在 3 年內完成一致性評價,逾期未完成的仿製藥藥品,將不予再註冊。另外,根據國家藥品集中採購政策要求,對於參與全國公立醫療機構集中採購申報的仿製藥品種,需為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品。因此,若公司的仿製藥產品無法通過或未能在時限內通過一致性評價,則公司將存在應藥品註冊批件無法取得再註冊或相應藥品無法參加國家集中採購的風險,進而產生公司相應藥品不能生產或公立醫院終端銷售受限等影響。
特別地,公司主要產品中在公立醫院終端銷量佔比較大的有4個品種,包括銀杏葉提取物注射液、注射用頭孢呋辛鈉(明可欣)、天麻素注射液和注射用蘭索拉唑。2019 年,上述 4 個產品在各級公立醫院的銷量佔比分別達到 83.36%、73.55%、63.32%和 90.20%,產品合計銷售收入則有 259,555.67 萬元,佔主營業務收入比例為 62.46%。因此,若該等產品在未來無法通過或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一致性評價,則將對公司的經營業績造成較為嚴重的負面影響。
2、公司仿製藥產品銷售收入及一致性評價工作開展進度情況
公司營業收入主要來自於仿製藥產品。報告期內,公司仿製藥收入金額(包括代理的仿製藥產品)分別為 241,332.31萬元、372,519.97萬元和394,193.05萬元,佔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分別為95.29%、95.50%和94.85%。在公司已開展及計劃開展一致性評價工作的仿製藥產品中,已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產品 1 項,報告期內銷售收入分別為 10,944.55萬元、26,026.96萬元和14,502.06萬元,佔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分別為 4.32%、6.67%和 3.49%;正在開展一致性評價但暫未通過的產品 24 項,報告期內銷售收入分別為216,421.38萬元、 325,759.56萬元和360,664.04萬元,佔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分別為85.45%、83.51%和 86.79%;暫未開展一致性評價但計劃啟動的產品 74 項,報告期內銷售收入分別為12,914.54萬元、19,186.93萬元和17,826.64萬元,佔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分別為 5.10%、4.92%和 4.29%。
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籤署日,在公司的8個主要產品中,鹽酸二甲雙胍緩釋片已過評、奧美拉唑腸溶膠囊已向 CDE 進行審評申報,進度在市場中較為領先,報告期內上述產品銷售收入佔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分別為 11.33%、11.15%和9.43%;注射用頭孢曲松鈉、注射用蘭索拉唑和注射用頭孢呋辛鈉(包括明可欣和公司自產產品)目前均處於藥學研究階段,暫未向 CDE 進行審評申報,而市場中已申報審評的分別有 20 家、8 家和 3 家生產廠家,公司一致性評價進度相對落後,報告期內上述產品銷售收入佔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分別為 42.59%、34.79%和 34.75%;銀杏葉提取物注射液和天麻素注射液的一致性評價工作目前還處在早期研究階段,暫無實質進展,報告期內上述產品銷售收入佔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分別為 20.34%、33.06%和 34.64%。
3、公司開展一致性評價將持續產生較高研發投入的風險
通過對公司計劃開展完成的 98 個一致性評價項目進行資金需求測算,未來五年內,預計公司為一致性評價項目平均每年需投入約 8,302 萬元,佔 2019 年度營業收入比重約 1.94%,佔 2019 年度淨利潤比重約 28.85%。因此,公司開展上述一致性評價工作所需耗費的費用較大,未來存在資金投入需求較為集中的風險,公司較高的研發投入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未來年度的淨利潤和淨資產收益率,並可能對公司的整體盈利能力造成一定負面影響。
(二)藥品集中採購相關風險
1、第三批國家藥品集中採購對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籤署日,對於公司的主要產品,僅有第三批國家藥品集中採購在其採購範圍中涉及到了鹽酸二甲雙胍緩釋片和奧美拉唑腸溶膠囊兩個品種。其中,公司的鹽酸二甲雙胍緩釋片已通過一致性評價,符合仿製藥申報品種資格要求,參與了第三批國家藥品集中採購,並以 7.68 元/瓶(規格:0.5g*60片)的價格中標,供應省份為江蘇省、陝西省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司的奧美拉唑腸溶膠囊則處於一致性評價的審評補充資料階段,尚未通過一致性評價,暫不符合仿製藥申報品種資格要求,未參與第三批國家藥品集中採購。受到第三批國家藥品集中採購影響,公司鹽酸二甲雙胍緩釋片按第三批集中採購不含稅價格 0.113 元/片的中標價計算,相較 2020 年上半年公司產品的平均售價,產品降價幅度約為 34.01%,降價後產品的毛利率約為 27.56%,在假定其它因素不變及公立醫院按約定採購量下限進行採購的情況下,採購周期首年的毛利預計下降 494.89 萬元,該金額佔 2019 年度公司利潤總額的 1.49%,對公司整體經營業績的影響程度較低;公司奧美拉唑腸溶膠囊由於未參與第三批國家藥品集中採購,在假定其它因素不變及公立醫院完全不採購公司產品的情況下,年度毛利預計下降 315.73 萬元,該金額佔 2019 年度公司利潤總額的 0.95%,對公司整體經營業績的影響程度較低。
2、公司產品存在無法參加藥品集中採購或無法在集中採購中中標的風險
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籤署日,除在第三批藥品集中採購中中標的鹽酸二甲雙胍緩釋片外,公司還有奧美拉唑腸溶膠囊、阿莫西林膠囊、阿莫西林顆粒、阿德福韋酯片、美洛昔康片、頭孢氨苄膠囊和頭孢拉定膠囊等7個通用名藥品品種被納入了歷次國家集中採購的採購範圍。對於上述品種,公司的相應產品均尚未通過一致性評價,因此公司未參與到上述藥品歷次的國家藥品集中採購之中。而對於公司其它的化藥固體口服製劑及注射劑產品,由於這些產品目前均尚未通過一致性評價,因此未來相關品種若進一步被納入藥品集中採購範圍,公司將同樣可能無法參與申報。
而對於公司已通過一致性評價或將於近期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產品,儘管公司在未來有較大希望參與到相關品種的國家集中採購之中,但公司並無法保證這些產品在未來集採的競價談判中能夠中標。若公司產品將來未能在國家集採中中標或未能參加國家集採,公司相關產品在全國公立醫院等終端市場中即存在銷售受限的可能,公司業績在未來存在出現一定程度下滑的風險。
3、公司產品存在因藥品集中採購而出現價格下調的風險
從「4+7」試點城市集中採購(第一批)、聯盟地區集中採購、第二批國家藥品集中採購和第三批國家藥品集中採購共計四次集採的實施效果看,被納入藥品集中採購目錄的產品均存在中標價格大幅下降的情況。根據 2018 年 12「4+7」城市聯合採購辦公室對第一批集中採購擬中選結果的公示,此批 25 個擬中選試點藥品的中標價,與試點城市 2017 年同品種藥品最低價相比,平均降幅達到了52%。
對於目前毛利率較低的公司產品,如注射用頭孢曲松鈉、注射用頭孢呋辛鈉等,在未來的集採中存在出現中標價格接近或低於生產成本的風險;而對於目前毛利率較高的公司產品,如明可欣等,雖然在未來集採中出現中標價低於公司生產成本的可能性較低,但公司產品價格受集中採購政策影響而出現價格下降的可能性仍較大。因此,受國家集中採購政策影響,公司的銷售收入及盈利水平在未來存在無法繼續維持增長甚至出現一定程度下降的風險。
二、公司現有主營業務收入主要來自仿製藥產品以及藥品代理業務收入佔比超過 20%的提示
報告期內,公司主營業務收入主要來自仿製藥產品。2017-2019 年,仿製藥產品銷售收入佔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分別為 95.29%、95.50%和 94.85%。公司主要產品均為仿製藥,在國內已上市時間較長,競品數量較多,面臨的市場競爭較為激烈,且報告期內公司暫無新產品上市銷售,在研項目均處於臨床試驗或藥學研究階段,如果公司未來無法在研發、生產、銷售各方面保持一定的優勢,公司將面臨主要產品市場份額及盈利能力下降的風險。
報告期內,公司藥品代理業務收入佔比超過 20%。2017-2019 年,藥品代理業務收入主要為代理義大利依賽特大藥廠注射用頭孢呋辛鈉所產生的收入,佔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分別為 23.30%、21.41%、23.36%。從佔比來看,發行人的主要業務收入來源於自產產品,但代理業務仍佔公司主營業務較大比例,雖然公司與主要代理業務產品供應商依賽特大藥廠具有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若公司與供應商的代理關係因市場環境變化或其他原因終止,將對公司的經營業績產生不利影響。
三、公司主要產品銀杏葉提取物主要原材料依賴進口和單一供應商依賴風險
銀杏葉提取物注射液為公司的主要產品之一,報告期內銷售收入佔比較高。
2017-2019 年,銀杏葉提取物注射液銷售收入佔公司主營業務收入分別為16.20%、26.66%、27.14%。公司生產的銀杏葉提取物注射液主要原材料為進口銀杏葉提取物原料藥,公司與原料藥供應商法國 Indena 公司已有長期合作歷史,雙方籤署了長期合作協議並約定了定價原則以確保原材料供應和價格相對穩定,同時公司亦保留較高水平的安全庫存,但不排除相關供應商無法按期供貨,可能給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銀杏葉提取物注射液所使用的原料藥銀杏葉提取物目前由 Indena 公司獨家生產供應,如果未來該供應商無法繼續向公司供應此類產品,則公司將耗費較長時間以及額外成本來甄選符合公司質量標準的替代供應商並進行關聯評審。在此情況下,公司的產品銷售可能中斷或延期,將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帶來不利影響。
四、原材料價格波動對生產經營造成影響的風險
報告期內,公司部分主要產品原材料價格波動明顯,如頭孢曲松鈉 2018年度公司平均採購價格較2017年度上升19.46%;鹽酸二甲雙胍 2018年度公司平均採購價格較2017年度上升 27.21%,2019年度公司平均採購價格較2018年度上升 19.09%;奧美拉唑原料藥 2019 年度公司平均採購價格較 2018 年度上升52.93%。2018 年、2019 年,由於原料藥價格上漲的原因,公司主要產品注射用頭孢曲松鈉毛利率為負,注射用頭孢呋辛鈉毛利率較低。報告期內,上述產品對公司經營影響金額如下:
若未來上述產品的原料藥價格持續處於較高水平或進一步上漲,且公司自產原料藥未能有效降低原料成本,或由於市場、政策等因素產品銷售價格下滑,可能出現相關產品毛利率較低甚至為負的情況,存在給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造成負面影響、降低公司淨利潤的風險。
五、經營業績波動風險
公司經營過程中會面臨包括以上所披露各項已識別的風險,也會面臨其他無法預知或控制的內外部因素影響,公司不能保證未來經營業績持續穩定增長。
報告期內,公司營業收入持續增長,2017 年度-2019 年度營業收入分別為27.00 億元、39.83 億元和 42.88 億元,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分別為 11,963.13 萬元、26,065.22 萬元和 26,881.18 萬元。然而,若公司出現本節所述的其他風險因素,或多項風險因素同時發生,亦有可能導致公司經營業績出現波動乃至下滑的風險。
(一)2020 年半年度主要財務數據及同期比較情況
公司2020年半年度財務報表未經審計,但已經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審閱,主要財務數據如下:
1、合併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
公司2020年6月末資產、負債及淨資產較2019年末變動比例均在20%以內,公司資產流動性良好,應收款項、存貨等資產運營效率良好,應交稅費、應付職工薪酬以及銀行借款等負債正常支付,資產負債結構進一步優化。
2、合併利潤表主要數據
新冠疫情期間受物流運輸限制、醫療機構患者數量和藥品使用量減少等因素影響,2020年1-6月公司營業收入及利潤較上年同期下降25%以內,不存在重大變動。2020年1-6月公司營業收入較上年同期下降21.34%,主要因抗感染藥物和消化系統類藥物銷售金額有所下降;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較上年同期下降8.04%,主要因收入下降相應毛利有所下降,但管理費用等相對固定,從而導致淨利潤有所下降。
3、合併現金流量表主要數據
2020年上半年公司現金流狀況良好。2020年1-6月公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較上年同期上升29.99%,主要因公司加強貨款催收,銷售回款能力增強,及支付的各項稅費有所下降;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較上年同期上升7.64%,主要因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有所下降;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較上年同期下降338.41%,主要因公司資金狀況良好,償還了部分銀行借款。
相關重要情況:
關於紅籌架構搭建與拆除
根據申報材料,發行人曾搭建紅籌架構,在境外融資並拆除紅籌架構。2012年 5 月,Ihealth(BVI)及 Youcare(Cayman)、Youcare(BVI)、廣信達、意泰博越、於偉仕、悅康有限及悅康創展等與紅杉資本籤署《可轉債認購協議》,協議約定紅杉資本合計以 4,000萬美元的對價認購 Ihealth(BVI)發行的可轉債,約定贖回時需按照11%利率給予紅杉資本利息,截止 2018 年已償還全部本息共5,254.37 萬美元。2017年11月,悅康潤泰投資將所持有的悅康有限全部股權轉讓給15個於偉仕夫婦及其近親屬設立的企業受讓方。部分受讓方取得股權後,即以60億整體估值,向機構投資者轉讓合夥份額,共計轉讓發行人股權比例為14.33%,金額為8.6 億元。
解釋:
(1)紅杉資本認購可轉債的背景及原因、退出的原因,《可轉債認購協議》的主要條款,是否約定贖回時間及條件;
1、紅杉資本認購可轉債的系其看好發行人在海外市場上市的前景,同時發行人具有境外融資需求所致2012 年悅康有限擬在境外進行融資且未來擬實現境外上市,紅杉資本基於國內醫藥市場的蓬勃發展態勢,看好悅康有限的發展前景,因此,經各方協商,2012 年 5 月,Ihealth(BVI)(作為「債券發行人」或「債務人」)及 Youcare(Cayman)、
Youcare(BVI)、廣信達、意泰博越、於偉仕、悅康有限及悅康創展等與紅杉資本(作為「認購方」或「債券持有人」)籤署《SUBSCRIPTION AGREEMENT》
(下稱「認購協議」),協議約定紅杉資本作為認購方合計以 4,000 萬美元的對價認購 Ihealth(BVI)發行的可交換債券;Ihealth(BVI)於 2012 年 5 月 21 日向紅杉資本籤發了四份《SECURED EXCHANGEABLE NOTE》(「債券」)。
2、紅杉資本退出系悅康終止海外融資計劃,並計劃境內融資
上述紅籌架構搭建後,悅康有限綜合考慮彼時香港市場環境及公司自身發展戰略,調整其海外融資與上市計劃,並擬尋求境內資本市場的融資可能,經與紅杉資本協商,紅杉資本要求債券發行人 Ihealth(BVI)贖回其持有的全部債券。
因此,在債券到期後(2014 年 12 月 31 日),債券發行人 Ihealth(BVI)(即「債務人」)開始陸續償還本金和利息,紅杉資本與債務人於 2016 年 4 月 29 日籤署了《還款協議》就已償還金額及未償金額進行安排和確認;相關籤署方確認,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債務人為回購債券而需要向紅杉資本償還和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合計金額為 52,543,694 美元(該金額系按照 11%的年利率計算至債券到期日),其中債務人已向紅杉資本支付 22,701,099 美元,債務人尚需要向紅杉資本支付 29,842,595 美元。2017 年 12 月 11 日,紅杉資本與 Ihealth(BVI)、Youcare(Cayman)、Youcare(BVI)、廣信達、意泰博越、悅康有限、悅康創展及創始人於偉仕籤署《還款框架協議》,就剩餘本金和利息共計 29,842,595 美元的償還達成一致安排。同時,紅杉資本出具書面確認函,在按照《還款框架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收到上述剩餘款項後,(1)其在認購協議、債券、還款協議及還款框架協議項下的債權將獲得完全地清償;(2)債務人及關聯方為該等債務提供的全部擔保予以解除,該等協議中的限制性條款均失效;(3)在認購協議及債券約定的條件下,其未行使轉股權亦不會主張行使轉股權;(4)其不會就認購協議、債券、還款協議及還款框架協議履行期間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於資金的用途、任何陳述、承諾與保證等內容、悅康有限等境內實體進行的重組安排等)對債務人、擔保方或該等協議文件的任一籤署方提出任何申訴或主張或任何要求。Ihealth(BVI)已經在《還款框架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完畢紅杉資本的剩餘款項,共計 29,842,595 美元。
3、《可轉債認購協議》的主要條款
(1)認購協議及債券的主要條款
①債券的認購基於本協議約定的交割條件在約定的完成期限日之前或之時全部滿足或由認購方視情況放棄該等條件,交割時:1)債券發行人應向認購方發行可交換債券;2)每位認購方應按照本協議附件所列示的認購價格在交割前至少五個營業日根據債券發行人的指示以現金方式支付至債券發行人以自身名義開立的銀行帳戶。
②認購方的部分交割先決條件
交割將受限於下述條件在約定的完成期限日之前全部滿足或由認購方視情況放棄:
1)認購方已經收到集團相關公司的章程、存續證明、籤署的交易文件、股權質押相關文件、未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等文件資料;
2)相關主體籤署本協議及交易文件以及履行本協議及交易文件約定的義務所必要的內部授權和批准文件已經取得;
3)交割條件全部滿足或放棄時,保證條款未被違反或實質上仍為真實的,集團任何成員或創始人均未實質違反本協議的約定,且未出現重大不利變化。
③債券發行人交割前的部分先決條件
交割將受限於下述條件在約定的完成期限日之前全部滿足或由債券發行人根據前述約定視情況放棄:
1)認購方作為籤署方的交易文件均有效籤署,並遞交給債券發行人;
2)認購方的陳述與保證條款真實、完整,不存在誤導性,且在交割時仍為真實的、完整的及不存在誤導性;
3)認購方未嚴重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
④交割
交割應當在滿足交割條件後於交割日在香港進行。
⑤交割後部分承諾
1)集團任一成員及創始人不可撤銷地承諾,按照約定的內容進行集團重組,確保擬上市主體在約定的到期日前在指定的證券交易所實現合格上市;
2)集團任一成員和創始人應確保該等主體獲得必要的生產許可、資質、授權等必要的手續。
3)只要認購方持有擬上市主體已發行的全部股份的 8%以上或持有的債券帳戶內不少於擬上市主體 8%股份的可交換金額,擬上市主體向認購方承諾,債券發行人與創始人應當確保不少於 3 名不多於 9 名成員的董事會,其中認購方有權選舉 1 名。
4)如擬上市主體在交割後按照約定發行任何證券的,其應當按照相應的權益比例提請認購方按照約定的程序優先認購。
5)未經認購方事先同意,債券發行人或創始人均不得發起導致擬上市主體控制權變化的轉讓行為。
6)債券發行人無條件且不可撤銷地賦予認購方就轉讓股份的優先購買權。
⑥債券到期日
除根據約定條款進行延期之外,本債券應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初始到期 日)到期。
⑦換股權
債券持有人有權在換股期內按照約定的換股比率及計算方式將其部分或全部本金轉換為債券持有人持有的擬上市主體的股票。
(2)贖回條款及條件
①除提前贖回或按約定換股之外,債券發行人應當在到期日以贖回金額贖回債券,贖回金額為全部未償付的本金及就未償付本金按照年利率 11%計算的利
息,前提是到期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之後未產生利息。
②如發生任何違約事件,且該事件在發生後 90 天內未糾正的,認購方有權通過發出贖回通知要求贖回債券,債券應在贖回通知發出之日起的 45 個營業日 內按照約定金額予以贖回。
③債券發行人不得在到期日前贖回債券;
④除非發生違約事件或其他約定條件,債券持有人無權在到期日前要求贖回該等債券。
⑤無論其他條款如何約定,如果債券發行人用於贖回的資金不足以贖回全部債券金額,債券發行人應當儘快採取各種合理的方式增加該資金,包括但不限於促使擬上市主體向債券發行人分紅、促使集團任何成員出售資產、進行融資或向債券發行人分配可獲得的資金。
(3)悅康潤泰投資轉讓其持有悅康有限股權的價格、定價依據、價款實際支付情況、是否依法繳納稅款;
2017 年 11 月,悅康潤泰投資(現已更名為「北京意泰博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意泰博越」)與京悅永順、阜陽宇達、德仁投資(有限合夥)、德盛投資(有限合夥)、霍爾果斯合和(有限合夥)、霍爾果斯匯龍(有限合夥)、霍爾果斯錦然(有限合夥)、霍爾果斯三榮(有限合夥)、霍爾果斯雨潤景澤(有限合夥)、霍爾果斯德峰(有限合夥)、寧波焓湜楓德(有限合夥)、寧波鵬力投資(有限合夥)、惟精昫竔(有限合夥)、意泰潤暎(有限合夥)、國維璟開(有限合夥)等企業籤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意泰博越將所持有的悅康有限全部股權轉讓給前述 15 個受讓方。意泰博越與前述 15 個受讓方轉讓股權的價格、比例等內容如下:
鑑於上述受讓方當時均為實際控制人夫婦或其近親屬設立的主體,且該次轉讓之目的系拆除紅籌結構、將控制權轉移至境內並在家族成員內部進行分配,因此本次轉讓價格均按照轉讓股權對應的悅康有限註冊資本出資額確定。上述受讓方均已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意泰博越支付轉讓價款;因轉讓方意泰博越就該次股權轉讓未產生轉讓所得,因此該次轉讓不涉及所得稅納稅義務。
(4)列表說明部分受讓企業向各機構投機者轉讓發行人股權的時間、轉讓比例、轉讓價格、定價依據、價款實際支付情況、是否依法繳納稅款,是否籤訂對賭協議;德盛投資(有限合夥)、寧波焓湜楓德(有限合夥)、寧波鵬力投資(有限合夥)、惟精昫竔(有限合夥)、意泰潤暎(有限合夥)以 60 億整體估值,向機構投資者轉讓合夥份額,共計轉讓公司股權比例為 14.33%,金額為 8.6 億元,其具體情況如下:
(5)紅籌架構搭建、運行及拆除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稅費是否已依法繳納,涉及的商務部審批程序是否已履行,是否符合我國有關稅收管理、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發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存在稅收及外匯合規性風險;
1、發行人紅籌架構搭建、運行與拆除過程中不涉及繳納相關稅費
(1)紅籌架構搭建過程中不涉及繳納相關稅費
公司紅籌架構搭建過程中涉及境內的事項如下:
①2012 年 3 月,於偉仕將廣信達 100%股權轉讓給 Youcare(BVI),間接轉讓了廣信達持有的意泰博越。
因廣信達和 Youcare(BVI)均受於偉仕個人控制,且當時廣信達處於資不抵債狀態,且於偉仕受讓轉讓廣信達 100%股權的價格為 0 元,因此,該次股權變動不涉及境內個人所得稅的繳納。
②2012 年 4 月,於偉仕及其長子於聖臣分別將其持有的悅康有限 77.22%股權及 22.78%股權轉讓給實際控制人已控制的意泰博越。
鑑於悅康有限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淨資產低於註冊資本,各方約定本次悅康有限 100%股權按照悅康有限當時的註冊資本作價進行轉讓。因此,於偉仕及於聖臣均未產生股權轉讓所得,本次轉讓不涉及個人所得稅的繳納。
(2)紅籌架構運行過程中不涉及繳納相關稅費
自紅籌架構搭建以來至該架構拆除期間,除厚德成長於 2017 年 1 月向悅康有限進行增資外,悅康有限和意泰博越的股權均未發生變動;同時,意泰博越亦未向境外股東廣信達進行利潤分配;紅籌架構運行過程中,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均未通過該架構向境外分紅,亦未發生其他與紅籌架構相關的應納稅事項,因此, 不涉及與紅籌架構相關稅費的繳納。
(3)紅籌架構拆除過程中不涉及繳納相關稅費
2017 年 12 月,意泰博越將其持有的悅康有限 96.0137%股權以 11,180 萬元的價格分別轉讓給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家族成員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該次轉讓係為拆除紅籌架構並在家族內部分配股權之目的進行,因此各方以該等轉讓股權對應的註冊資本出資額作為定價依據;轉讓方未產生轉讓所得,因而不涉及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根據意泰博越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證明,意泰博越在報告期內,不存在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而遭到行政處罰的情形。
綜上,發行人紅籌架構搭建、運行及拆除過程符合我國有關稅收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發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稅收合規性風險。
2、紅籌架構搭建、運行及拆除過程中涉及的商務部審批程序的履行情況
(1)紅籌架構搭建不涉及商務部審批程序
2012 年,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於偉仕通過其控制的境外公司廣信達之境內子公司意泰博越,受讓其個人及其長子於聖臣合計持有的悅康有限 100%股權,
由此完成紅籌架構的搭建。
①意泰博越設立時已經履行外商投資審批程序
意泰博越系由香港城市漢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於 2005 年 1 月 20 日在北京市出資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設立時的名稱為城市環球物業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 15 萬美元。設立時,意泰博越已獲得北京市朝陽區商務局下發的「朝商復字[2005]1009號」《關於城市環球物業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成人員的批覆》同意,並取得「商外資京資字[2005]05034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2011 年,意泰博越的股東變更為廣信達亦獲得北京市朝陽區商務局的批准並完成工商變更登記。
(2)意泰博越併購悅康有限不涉及商務部審批程序
根據商務部《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9 年修訂)》(下稱「商務部 10 號令」)第十一條規定,「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併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當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要求。」就商務部 10 號令的適用,中介機構核查了相關的法律法規、走訪商務部門並對發行人所在地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局主管外資外貿工作的負責人進行訪談,具體情況如下:
①商務部 10 號令已明確「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係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下稱「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
「外國投資者通過其在中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併或收購境內企業的,適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併與分立的相關規定和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相關規定,其中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規定辦理。」
②根據《外商投資準入管理指引手冊》(2008 年版),「五、關於併購的審批說明(一)併購適用對象: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股權或認購公司增資,或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或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協議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資產運營。」意泰博越設立於 2005 年 1 月,早於商務部 10 號令的頒布時間,不存在故意規避商務部 10 號令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情形;且意泰博越於 2012 年 4 月 19 日併購悅康有限系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未導致悅康有限的企業性質發生變更。因此,意泰博越併購悅康有限不適用商務部 10 號令的規定,無需履行商務部的審批程序。
③中介機構對發行人所在地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局主管外資外貿工作的負責人進行訪談,其明確表示,意泰博越受讓於偉仕及於聖臣所持有的悅康有限股權不適用 10 號文的規定,該局亦未對發行人或其實際控制人的上述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因此,意泰博越收購悅康有限的 100%股權不涉及商務部的審批程序。
(3)意泰博越併購悅康有限不涉及商務部門的外商投資項目審批程序
悅康有限當時主要從事原料藥及化學製劑的研發、生產和銷售,該等業務不屬於當時有效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 年修訂)》中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資的產業,亦不屬於關係國家經濟安全的特殊敏感行業,其上述股權變動行為已依法完成變更登記手續,且未被要求履行商務部門的批准程序。
因此,意泰博越收購悅康有限的 100%股權不涉及商務部的審批程序。
(4)紅籌架構運行涉及的商務部審批程序的履行情況
紅籌架構運行過程中,意泰博越因修改章程、營業範圍等事項均已履行商務主管部門的審批程序並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悅康有限在該期間不涉及商務部的審批程序。
(5)紅籌架構拆除涉及的商務部審批程序的履行情況
2017 年 12 月,意泰博越將其持有的悅康有限 96.0137%股權以 11,180 萬元的價格分別轉讓給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及其家族成員設立的公司/企業,本次轉讓的相關主體均為相關自然人在境內設立的公司/合夥企業,不涉及商務部門的審批程序。
4、紅籌架構搭建、運行與拆除過程中涉及的外匯管理合法合規性
(1)紅籌架構搭建涉及的外匯合法合規性
紅籌架構的搭建過程中涉及於偉仕個人境外投資,根據當時有效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所需外匯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後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境內個人及因經濟利益關係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並返程投資的,所涉外匯收支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 號文,下稱「75 號文」)等有關規定辦理。」根據 75 號文,「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境內居民設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應當先向外匯管理局申請外匯登記。根據《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 號,以下簡稱「37號文」),「返程投資」,是指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即通過新設、併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並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境內居民未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境內居民向應向外匯局辦理補登記。
公司的紅籌架構搭建時,鑑於:1)於偉仕在境外設立 Ihealth(BVI)、Youcare(Cayman)及 Youcare(BVI)設立時發行股數均為 1 股;2) 於偉仕受讓廣信達股權時為零對價受讓,未發生跨境外匯流出;3)Youcare(BVI)收購廣信達的股權對價為零;3)委任的秘書公司設立及維護境外相關主體的服務費用較低;上述主體的設立及運營維持費用均來源於實際控制人個人現金出資,應不屬于于偉仕個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或「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但為審慎起見,於偉仕仍基於上述規定,擬向北京外匯管理局提出外匯補登記手續,但未獲得外匯管理局接受。
為進一步明確於偉仕是否需要辦理外匯補登記,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赴北京外匯管理部資本市場監管處對相關負責人進行訪談,獲悉:1)現金出資形式不符合 37 號文規定的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事項,無需辦理外匯補登記;2)於偉仕受讓廣信達股權時為零對價受讓,沒有發生跨境資金流動,不具有外匯登記的基礎;因此,上述情況不屬於 37 號文規定的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事項,無需辦理外匯補登記手續。
截至本問詢回復籤署日,於偉仕及發行人均不存在因上述事項被外匯管理局處罰的情形。此外,由於紅籌架構於 2017 年 11 月已拆除,紅籌架構涉及的境外主體Ihealth(BVI)、Youcare(Cayman)及 Youcare(BVI)已完成註銷,廣信達也正在辦理註銷手續,於偉仕不再通過境外主體持有悅康有限的股權,已不具備需要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的現實可能。
因此,於偉仕以自有資金搭建該紅籌架構不構成 37 號文項下的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的情形,不需要辦理外匯登記手續,不涉及外匯違法違規的情形。
(2)紅籌架構運行涉及的外匯合法合規性
在紅籌架構運行過程中,意泰博越未向境外股東分紅,於偉仕個人及悅康有限及其子公司均亦未發生涉及紅籌架構的外匯跨境流出,不涉及外匯違法違規的情形。
(3)紅籌架構拆除涉及的外匯合法合規性
紅籌架構拆除過程中,意泰博越與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及其家族成員設立的公司/企業之間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涉及外匯跨境支付,因此,亦不涉及外匯的合法合規性。
綜上,紅籌架構搭建、運行及拆除過程均符合外匯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存在合規性風險。
(6)紅籌架構拆除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是否存在糾紛及潛在糾紛;截至本問詢回復籤署日,悅康藥業紅籌架構已拆除,拆除涉及的悅康藥業工
商變更登記已經完成,且意泰博越已依法變更為內資企業,相關程序符合法律法
規的有關規定;涉及的境外主體 Ihealth(BVI)、Youcare(Cayman)及 Youcare(BVI)已完成註銷,廣信達正在辦理註銷手續,拆除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此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於偉仕、馬桂英已出具承諾,「悅康藥業前身悅康有限在紅籌架構搭建和拆除過程中不存在因違反外匯、外商投資、稅務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如果悅康藥業未來因不符合外匯、外商投資、稅務等相關規定而受到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或導致的任何責任或經濟損失,該等損失將由本人全額承擔,並放棄對悅康藥業進行追償。」
(7)實際控制人與其近親屬之間對股權分配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實際控制人於偉仕、馬桂英及其近親屬已出具確認函確認,實際控制人與其近親屬之間對股權分配不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結論:
發行人紅籌架構搭建、運行及拆除過程符合我國有關稅收管理的相關法律法
規,紅籌架構搭建、運行及拆除過程均符合外匯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存在合
規性風險。拆除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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