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記者 王洪智
原告系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主角造型之美羊羊、灰太狼、紅太狼作品的著作權人,上述作品在廣東省版權保護聯合會進行了著作權登記,登記的作品為美術作品。被告系黃島區某個體工商戶,在其店內銷售「美羊羊」、「灰太狼」、「紅太狼」樣式的毛絨玩具。原告認為,被告銷售的上述毛絨玩具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卡通形象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故將被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商品的卡通造型與「美羊羊」、「灰太狼」、「紅太狼」動漫形象在相貌特徵、表情神態、相互比例上均相似,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銷售的涉案商品獲得原告的授權,應認定該涉案商品屬於侵權產品。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權規模、侵權方式與情節、過錯程度、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00元。
本案涉及到動畫片中設計的角色保護問題,對於動畫片中的角色給予何種保護,我國《著作權法》中無明確的規定,國際條約中也無明確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美術作品的本質特徵是具有審美意義,只要是作者獨立完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造型藝術作品,就可以按照美術作品進行保護。本案中的美羊羊、灰太狼、紅太狼形象系作者原創,富有美感,該作品在國內多次獲得榮譽,按照美術作品來保護上述動畫角色是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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