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饅頭因資金周轉需要,找白菜借100萬元,白菜擔心饅頭無還款能力,饅頭便找來山西鐵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鐵鍋公司」)做擔保人,黑鍋作為鐵鍋公司法定代表人與白菜籤訂擔保合同。現還款期限已至,饅頭無力還款,白菜要求鐵鍋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問:鐵鍋公司是否應承擔擔保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而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1]。因此,以是否取得公司授權為依據,分以下四種情形討論:
情形一:
鐵鍋公司就擔保事宜作出內部合法有效決議,公司法代黑鍋據此決議與白菜籤訂擔保合同,則擔保合法有效,鐵鍋公司應承擔100萬元擔保責任。
情形二:
鐵鍋公司未就擔保事宜作出內部合法有效決議,公司法代黑鍋未經授權擅自為饅頭提供擔保。為保證債務人饅頭借款順利,鐵鍋公司法代黑鍋偽造了公司內部決議、章程等整套授權文件,債權人白菜進行了形式審查,據此善意與鐵鍋公司籤訂了《擔保合同》。此種情形下,擔保合同有效,鐵鍋公司應承擔100萬元擔保責任[2]。
情形三:
鐵鍋公司未就擔保事宜作出內部合法有效決議,公司法代黑鍋未經授權擅自為饅頭提供擔保。為保證債務人饅頭借款順利,鐵鍋公司法代黑鍋偽造了公司內部決議、章程等整套授權文件,授權文件存在重大瑕疵,債權人白菜未盡到形式審查義務;或白菜因疏忽大意未要求黑鍋出示鐵鍋公司內部授權文件。依據《九民紀要》規定,白菜此時非善意,擔保合同無效。依據《擔保法解釋》第七條[3]規定,鐵鍋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饅頭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即鐵鍋公司承擔不超過50萬元的擔保責任。
情形四:
鐵鍋公司舉證證明白菜明知黑鍋超越權限還與其籤訂《擔保合同》,
或舉證證明白菜明知公司未就擔保事宜作出決議或決議系偽造或變造還依據協議與其籤訂《擔保合同》,則擔保合同無效,鐵鍋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4]。
律師建議
針對債權人:根據《九民紀要》規定,為實現擔保人的擔保權利,需公司提供章程(加蓋公章、法代籤字)[5],並需公司提供依據章程就擔保事項所作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加蓋公章、法代籤字)。如此,擔保公司應當完全承擔擔保責任。
針對公司:依據《九民紀要》,公司完全不承擔擔保責任的前提是舉證證明債權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或者機關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在司法實踐中,完成此類證明很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選擇至關重要。
注釋:
[1]《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十七條規定:「為防止法定代表人隨意代表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給公司造成損失,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公司法》第16條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進行了限制。根據該條規定,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而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
[2]《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十八條規定:「前條所稱的善意,是指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擔保合同。《公司法》第16條對關聯擔保和非關聯擔保的決議機關作出了區別規定,相應地,在善意的判斷標準上也應當有所區別。一種情形是,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關聯擔保,《公司法》第16條明確規定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未經股東(大)會決議,構成越權代表。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主張擔保合同有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對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決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即在排除被擔保股東表決權的情況下,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籤字人員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另一種情形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關聯擔保,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此時由公司章程規定是由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大)會決議。無論章程是否對決議機關作出規定,也無論章程規定決議機關為董事會還是股東(大)會,根據《民法總則》第61條第3款關於「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的規定,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同意決議的人數及籤字人員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公司能夠證明債權人明知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的審查一般限於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標準不宜太過嚴苛。公司以機關決議系法定代表人偽造或者變造、決議程序違法、籤章(名)不實、擔保金額超過法定限額等事由抗辯債權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明知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外「。
[3]《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二十條規定:「依據前述3條規定,擔保合同有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擔保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於擔保無效的規定處理。
《擔保法解釋》第七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4]《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舉證證明債權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或者機關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無效後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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