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煤炭網>百科>行業標準>工程巖體分級標準(四)
4 巖體基本質量分級
4.1 基本質量級別的確定
4.1.1 巖體基本質量分級,應根據巖體基本質量的定性特徵和巖體基本質量指標(BQ)兩者相結合,按表4.1.1確定。
巖體基本質量分級 表4.1.1
基本質
量級別
巖體基本質量的定性特徵
巖體基本質
量指標(BQ)
Ⅰ
堅硬巖,巖體完整
>550
Ⅱ
堅硬巖,巖體較完整;
較堅硬巖,巖體完整
550~451
Ⅲ
堅硬巖,巖體較破碎;
較堅硬巖或軟硬巖互層,巖體較完整;
較軟巖,巖體完整
450~351
Ⅳ
堅硬巖,巖體破碎;
較堅硬巖,巖體較破碎~破碎;
較軟巖或軟硬巖互層,且以軟巖為主,巖體較完整~較破碎;
軟巖,巖體完整~較完整
350~251
Ⅴ
較軟巖,巖體破碎;
軟巖,巖體較破碎~破碎;
全部極軟巖及全部極破碎巖
≤250
4.1.2 當根據基本質量定性特徵和基本質量指標(BQ)確定的級別不一時,應通過對定性劃分和定量指標的綜合分析,確定巖體基本質量級別。必要時,應重新進行測試。
4.2 基本質量的定性特徵和基本質量指標
4.2.1 巖體基本質量的定性特徵,應由表3.2.1和表3.3.1所確定的巖石堅硬程度和巖體完整程度組合確定。
4.2.2 巖體基本質量指標(BQ),應根據分級因素的定量指標Rc的兆帕數值和Kv,按下式計算:
BQ=90+3Rc+250Kv (4.2.2)
註:使用(4.2.2)式時,應遵守下列限制條件:
①當Rc>90Kv+30時,應以Rc=90Kv+30和Kv代入計算BQ值。
②當Kv>0.04Rc+0.4時,應以Kv=0.04Rc+0.4和Rc代入計算BQ值。
5 工程巖體級別的確定
5.1 一般規定
5.1.1 對工程巖體進行初步定級時,宜按表4.1.1規定的巖體基本質量級別作為巖體級別。
5.1.2 對工程巖體進行詳細定級時,應在巖體基本質量分級的基礎上,結合不同類型工程的特點,考慮地下水狀態、初始應力狀態、工程軸線或走向線的方位與主要軟弱結構面產狀的組合關係等必要的修正因素,其中邊坡巖體,還應考慮地表水的影響。
5.1.3 巖體初始應力狀態,當無實測資料時,可根據工程埋深或開挖深度、地形地貌、地質構造運動史、主要構造線和開挖過程中出現的巖爆、巖芯餅化等特殊地質現象,按本標準附錄B作出評估。
5.1.4 當巖體的膨脹性、易溶性以及相對於工程範圍,規模較大、貫通性較好的軟弱結構面成為影響巖體穩定性的主要因素時,應考慮這些因素對工程巖體級別的影響。
5.1.5 巖體初步定級時,巖體物理力學參數,可按本標準附錄C中表C.0.1選用。結構面抗剪斷峰值強度參數,可根據巖石堅硬程度和結構面結合程度,按本標準附錄C中表C.0.2選用。
工程 巖體 分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