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女孩自願發生關係不算強姦?檢察官:未成年人表達親密不能簡單...

2020-12-14 紅星深度

「鮑某明涉嫌性侵養女」事件引發持續關注。目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聯合督導組赴山東,對該案辦理工作進行督導。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區分局4月9日通報,2019年10月對該案再次立案後,進行了大量調查取證工作,偵查仍在進行中。

圍繞該事件的關注焦點之一是,女孩是否自願,如果自願,且發生性行為的時候年滿14歲,是否就不屬於強姦?對此,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部檢察官王亮多次談到「不能一概而論」。

「實踐中一般認為,因法律規定不滿14周歲的幼女沒有性同意能力,以此倒推,女性一旦年滿14周歲就具有性同意能力了。這樣的認識過於簡單武斷。」王亮檢察官表示。他還指出,強姦的方式,除了直接的暴力毆打,還有威脅、利誘等。如裝可憐,博取同情,讓未成年人陷入自責等,利用地位(不對等)與之發生性關係,表面上看女孩沒有反抗,甚至是自願主動,但也可能認定為違背婦女的意志。

鮑某明 圖據《南風窗》

王亮表示,鮑某明案目前還在查辦過程中,最高檢和公安部已經成立了聯合督導組前往督導,相信最終會有一個清晰、客觀、公正的結果呈現。他僅希望通過由這個案件引發的思考,在預防未成年人性侵害層面提供一定的參考。

年滿14周歲就具有性同意能力?

不符合事物發展規律,依然需法律特殊保護

紅星新聞:根據現有媒體的報導,鮑某明和女孩認識的時候對方還未滿14歲,但女孩稱發生關係的時候已經年滿14歲。有聲音認為,這是男方故意鑽法律的空子。

王亮:我國刑法規定,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式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應當認定為強姦。

性侵害犯罪損害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決定權,即作為女性,與誰發生性關係,在什麼時間、什麼場合、以什麼樣的方式發生性關係等等,女性享有自主決定權,這是法律對於女性的特殊保護。不滿14周歲的女性法律稱之為「幼女」。為了進一步保護幼女,法律規定幼女是沒有性同意能力的,即幼女對性行為的同意是無效的。換句話說,不管幼女同不同意,只要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一律認定為強姦,並且姦淫幼女是強姦罪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但年滿14歲畢竟只是一個時間節點。難點在於,如果事後查明,如果在發生的性關係被害人已滿14周歲,並且有證據顯示被害人沒有明顯反抗,甚至表現出一定的主動性,對此應當如何認定?在這種情況下不能一概而論

實踐中一般認為,因法律規定不滿14周歲的幼女沒有性同意能力,以此倒推,女性一旦年滿14周歲就具有性同意能力了。這樣的認識過於簡單武斷,也不符合事物發展的規律

試想,我們先認定一個女孩兒14歲生日當天對於性還是懵懂無知、完全沒有同意能力,生日一過對於性就能完全認識理解了?就陡然具有同意能力了?這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實際上,未成年人對性的認識需要一個時間過程,這個過程至少應當持續到其成年為止。因此,對於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依然需要法律的特殊保護

表面自願,行為人就能當然免責?

利用優勢地位迫使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也涉嫌強姦

紅星新聞:在鮑某明性侵「養女」案中一個焦點是,女孩是否自願。我們如何來看待這一問題?

王亮: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表面來看同意、自願甚至主動與行為人發生性關係,行為人是否就可以當然免責?確實不能一概而論。

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頒布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21條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對於何謂「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意見》第9條作出了規定,是指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從這些規定我們看到,這裡的「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的範圍不限於家庭成員內部,也不以「收養」關係是否成立為必要,而注重的是相關人員對未成年人是否負有實際職責基於非法建立的所謂「收養」關係,成年人同樣對未成年人負有幫助、看護等特殊職責,利用其地位,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涉嫌強姦罪。這裡的迫使不限於暴力方式,還包括威脅、引誘等方式。

我想作出如此規定的原因,就在於制定者已經充分認識到性侵的本質。性侵害實際上是一種暴力形式,除了滿足「性慾」外,性侵害的實質是權力壓迫的方式,即有權勢的人,利用其優勢,對地位比自己低的女性的一種性的剝奪或性的霸凌。因此,比如父母對子女、教師對學生、領導對下屬等等,利用其身份、地位的優勢而產生的便利,通過這種便利而對女性實施控制和性暴力,導致女性處於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狀態而發生性關係的,可能涉嫌強姦罪。

資料圖。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展出的「網絡繭兒」裝置藝術,意在提醒兒童防範網絡性侵。

由此,我們看到儘管女孩已滿14歲,但如果她是未成年人,處於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精神依賴性較強或認知辨認能力有限的弱勢狀態,而犯罪嫌疑人利用了這些弱勢狀態或者有意營造、加固這些狀態,致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從而不知反抗與犯罪嫌疑人發生性關係的,仍然可能涉嫌強姦罪

或者,表面上看女孩沒有反抗,甚至是自願主動的,但是如果在這個過程中,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利用特殊關係,以及其在經濟上、知識上、地位上的優勢,使女孩陷入錯誤認識,如讓女孩認為與之發生關係是理所應當的,或感覺是報恩等。行為人利用了女孩陷入的此類錯誤認識而與之發生關係的,同樣可能認定屬於違背婦女意志的情形。

紅星新聞:就是說,即使女孩年滿14歲但未成年,發生性關係時,女孩在口頭上也同意,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利用身份和權力的不對等,用誘騙的方式和其發生性關係,同樣可以認定為強姦?

王亮:對。強姦的方式,除了直接的暴力毆打,還有威脅、利誘等。如有些犯罪分子裝可憐,博取同情,讓未成年人陷入自責等,利用了地位(不對等)與之發生性關係,也可能認定為違背婦女的意志。

受害者向施暴者表達親密就是「自願」?

曾有12歲女孩被性侵3年 稱呼繼父「老公」

紅星新聞:有媒體報導,鮑某明出示的聊天記錄顯示,女孩主動向鮑表達親暱甚至尋求依賴。如果屬實,您怎麼看被害人在遭受性暴力後,主動向強暴者表達親密?

王亮:我認為對於此類現象我們可以從幾個層面來看待。

首先,正好印證了我們最開始說的,有些犯罪分子刻意製造未成年人對其的依賴狀態,而且利用了這種依賴

其二,這也是遭受侵害後,一種比較常見的表現,有人認為這符合「斯德哥爾摩綜合症」的症狀,實際上就是被侵害人對加害人的非正常依賴。有很多真實案例,不能簡單地把向加害者表達親密的舉動作為女性同意、自願的判定依據。這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有意製造出來的。法律要做的就是通過尋找有力的證據揭穿犯罪分子的偽裝。

資料圖。小說《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一書中也有女主被強暴後還要認錯的類似表述。

第三,女孩可能表現出的依賴,表現出的自動受虐的傾向等,恰好可以證明此類性侵案件的嚴重危害性。而且這類案件對於被害人的救助和心理治療往往過程會很漫長,而且難度會很大。因為被害人已經陷入到了犯罪分子所營造出來的價值觀、世界觀裡,完全被洗腦和操控了

紅星新聞:可否舉個例子?

王亮:我在經手的強姦案中,就遇到過受害者向施暴者表達親密的情形,是一個繼父姦淫女兒的案件。

女兒12歲被繼父強暴。這個案件從2015年到2018年,持續了三年。女兒甚至以「老公」稱呼繼父。女兒剛剛小學畢業,繼父就以讀初中為由,把她帶離了媽媽所在的環境,以便有更多的(實施姦淫)的機會。

從開始的威脅,後來慢慢變成了引誘、利誘,如給女孩兒很多零花錢什麼的。表面看來是在照顧女孩。實際上,他所做的一切,就是為了方便他繼續實施強姦行為。

家庭成員侵害呈上升趨勢 母親監護責任重大

決不能將未成年女兒交給陌生成年男性單獨「撫養」

紅星新聞:近年來,您在工作中接觸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例,呈怎樣的比例?

王亮:相對數不多,絕對數不少。從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比例來看,並不算高;但是從絕對數來說,目前幾年確實呈現增長勢頭。因此,我認為,對於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既不用過度恐慌,也絕對不容忽視。

紅星新聞:據你了解,這些性侵幼女案的受害人和其家庭有沒有一定的共性?

王亮:每個案件都不一樣,千差萬別。值得我們關注的是,包括家庭成員內部、近親屬間,以及其他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間性侵害表現出的共性。

在這類案件中往往都有一個身影——被害人的媽媽,輕了說可能稱為馬大哈,重了說就是監護疏忽、不負責任,或者說對孩子沒有充分盡到撫養和看管義務

比如2018年,我辦理過一個親生父親強姦13歲女兒的案件。這個女孩其實在很早的時候,就給她媽媽說過這個事,但當時這位媽媽反而責備女孩,指責女孩行為不檢點。

媽媽原本應當成為孩子的依靠。但媽媽的這種態度,會讓女孩感覺失望無助,甚至可能懷疑是否真的是自己的原因,還會擔心這樣會影響爸爸媽媽的關係等等,就會默許或者縱容繼續的侵害。後來女孩懷孕,爸爸帶著女孩去醫院準備生孩子的時候,醫生覺得不對報警後才案發。

類似案件的共性是,母親和女兒同為女性,可能是女孩最信任、最能夠保護自己的人,但是由於母親的疏忽、失職、失誤,甚至是指責、羞辱這樣極端錯誤的方法,導致侵害得以繼續或加大

不管何種緣由,都不能把未成年女兒交給一個陌生的成年男性單獨「撫養」,並且是在完全非法的狀態下。如果確實沒有撫養能力,要送養孩子,必須合乎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因為收養法律的完成過程,就是公權力介入進行審查幹預的過程。如果履行了法定程序,可能犯罪在這道閥門上就已經被堵住了。

犯罪分子不會覺得孩子小 保護意識要從嬰幼兒開始

建立家庭容錯機制 親子間溝通渠道非常重要

紅星新聞:孩子如何保護自己免受性侵犯?家庭如何給孩子進行正確的性教育?

王亮:有女孩的家庭,要記住一句話,你可能永遠都覺得你的孩子還小,但是,想要實施性侵害的犯罪分子不會覺得你的孩子小。從嬰幼兒就開始,父母就要有很強的保護意識。

資料圖。王亮認為,平時溝通渠道就要暢通,容錯機制要建立起來,讓女孩無論遇到什麼樣的狀況都願意跟家長說。

其次,要懂得一些方法,親子之間的溝通渠道一定要非常暢通,讓女孩無論遇到什麼樣的狀況都願意跟家長說。女孩在給家長說一些事情時,家長能不能容錯顯得非常重要。家庭容錯機制的建立,是一種家庭良好氛圍的營造過程。溝通渠道是不是暢通,關鍵在於父母有多大的包容性。

比如說女孩把一個東西搞壞了,或者她有了喜歡的人,甚至她覺得同學哪個東西好看,偷偷把它拿走了,但她覺得不太對,來告訴你。這時,如果你很粗暴地咒罵,可能以後孩子有什麼事情不敢跟你說了,因為她會考慮我會不會被罵、會不會被打?會不會被羞辱、被嘲笑等等。

所以,不是說單指在遇到性侵時,我們才去考慮這些問題,而是平時溝通渠道就要暢通,容錯機制要建立起來,讓整個家庭建立起寬鬆的、可以交流的氛圍。

第三,有適當的技巧。如技巧之一,平時可以做一些模擬,媽媽假裝成成年男性,做一些動作,然後告訴孩子,哪些是不對的、不好的、不允許的。通過場景模擬,讓女孩認識性侵害,懂得自我保護的常識,樹立自我保護的意識。

又如技巧之二,家長要讓養成這樣的觀念:儘量不讓孩子與異性在密閉場所單獨相處。這裡的異性,包括父親、爺爺、叔叔等等。此外,不少家庭,孩子很大了都還在和父母同床睡覺,這樣很不好。

未成年人遭到性侵該怎麼辦?

錯誤示範:有家長為了取證 繼續讓女孩和侵害人發生關係

紅星新聞:如果女孩已經遭受了性騷擾甚至強暴,應該怎麼做?

王亮:第一時間肯定要報警。一定要切記,把證據保留好,因為要讓犯罪分子接受法律的制裁,最終靠的是證據。

但千萬不要自作主張地採用錯誤的方式搜集證據。我辦的一個案子,母親發現這個情況之後,為了取證,讓女孩繼續跟侵害她的人發生關係,又遭受了接連幾次傷害。沒報警,自己去收集證據,可能會造成二次傷害。這個時候,應該交給公安機關、交給司法機關,千萬不要自作主張

孩子不幸遭受性侵害後,家長的態度很重要。現實中經常出現這種場景,家長聞訊後歇斯底裡,邊哭邊打孩子。的確,對家長來說,孩子被性侵當然也是一次心理應激事件,是一個重大的心理創傷。但成年人應該調整思維,有足夠的擔當。這個時候,如果家長自己先崩潰了,孩子會更恐懼,受到的傷害更大,所以這時家長應當先穩住自己的情緒,儘量去安撫孩子,讓孩子認識到錯誤不在自己,給孩子足夠的安慰和安全感

同時,不要排斥心理治療。目前我們辦理此類案件,會根據具體情況引入專業心理治療師,對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治療、撫慰等,但往往家長會很排斥,認為這樣做是舊事重提,可能會傷害孩子。我認為,這種情況下還是要相信科學,讓專業的人來進行治療和輔導。因為孩子會表現出不同的狀況,都需要專業的判斷。比如孩子有可能產生抑鬱、焦慮、暴躁、強迫等諸如此類的比較外露的情緒,也有可能把情緒隱藏起來,故作鎮定或者強顏歡笑,但無論是哪一種心理創傷無疑已經悄然埋下。

紅星新聞:對於孩子開始養成獨立睡覺習慣的時間,有沒有建議?

王亮:根據每個孩子的自理能力、性格的不同,可能有所不同。我個人的建議,孩子可以單獨睡覺,不需要特殊的照料之後,就要考慮分床睡了。特別是像媽媽給兒子洗澡、爸爸給女兒洗澡的情形,我覺得讀幼兒園之後,都要逐漸杜絕了。

此外,家長要密切關注孩子的心理和生理變化。比如這段時間,孩子突然就變得沉默,或者情緒有明顯變化。還有出現衣服被撕破、身體有小傷口等情形了,家長就要引起足夠的警覺。

我辦理過一起案件,一位小學生,她媽媽還曾經洗過她帶血漬的內褲,都沒有引起太大的注意,後來女孩又被侵害了很久。

【王亮簡介】王亮,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部檢察官,成都檢察「亮晶晶」團隊創始人,天府檢察「天府亮晶晶」團隊核心成員。本科畢業於清華大學,法學博士在讀。第五屆成都市道德模範,四川省政法系統先進個人,全國七五普法先進個人,多次榮立個人二、三等功。最高檢、央視「守護明天」節目主講人,最高檢、教育部「法治進校園」全國巡講團講師。

紅星新聞記者王春 彭莉

編輯 張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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