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24批93件指導性案例分類整理(2020年12月22日更新)
法官隔壁
截至2020年12月22日,最高檢共發布24批93件指導性案例。為便於大家學習查閱,「法官隔壁」對所有指導性案例進行了重新分類整理(包括關鍵詞、要旨、來源),並對原來整理版本的筆誤進行了修正。
目 錄
一、刑事檢察(68件)
(一)認罪認罰適用(4件)
(二)正當防衛適用(4件)
(三)虛假恐怖信息犯罪(3件)
(四)網絡犯罪(9件)
(五)職務犯罪(10件)
(六)金融犯罪(6件)
(七)食品安全犯罪(5件)
(八)涉農犯罪(4件,其中1件歸入公益訴訟檢察)
(九)刑事執行檢察(3件)
(十)未成年人檢察(3件)
(十一)偵查監督(5件)
A.涉非公經濟立案監督(4件)
B.非法證據排除(1件)
(十二)刑事抗訴和再審檢察建議(7件)
(十三)核准追訴案件(4件)
(十四)不訴案件(2件)
二、民事檢察(10件)
(一)民事檢察服務民企發展(4件)
(二)虛假訴訟監督(6件)
三、行政檢察(3件)
四、公益訴訟檢察(12件)
(一)行政公益訴訟(8件)
(三)民事公益訴訟(2件)
(三)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1件)
(四)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1件)
一、刑事檢察
(一)認罪認罰適用(4件)
1.檢例第84號:林某彬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關鍵詞】認罪認罰;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寬嚴相濟;追贓挽損
【要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涉黑涉惡犯罪案件依法可以適用該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檢察機關辦理涉黑涉惡犯罪案件,要積極履行主導責任,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實、提升指控效果、有效追贓挽損等方面的作用。
【來源】最高檢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
2.檢例第83號:琚某忠盜竊案
【關鍵詞】認罪認罰;無正當理由上訴;抗訴;取消從寬量刑
【要旨】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一審法院採納從寬量刑建議判決的案件,因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上訴而不再具有認罪認罰從寬的條件,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出抗訴,建議法院取消因認罪認罰給予被告人的從寬量刑。
【來源】最高檢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
3.檢例第82號:錢某故意傷害案
【關鍵詞】認罪認罰;律師參與協商;量刑建議說理;司法救助
【要旨】檢察機關應當健全量刑協商機制,規範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形成過程。依法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通過出示有關證據、釋法說理等方式,結合案件事實和情節開展量刑協商,促進協商一致。注重運用司法救助等制度措施化解矛盾,提升辦案質效。
【來源】最高檢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
4.檢例第81號:無錫F警用器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關鍵詞】單位認罪認罰;不起訴;移送行政處罰;合規經營
【要旨】民營企業違規經營觸犯刑法情節較輕,認罪認罰的,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檢察機關應當督促認罪認罰的民營企業合法規範經營。擬對企業作出不起訴處理的,可以通過公開聽證聽取意見。對被不起訴人(單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應當依法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來源】最高檢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
(二)正當防衛適用(4件)
1.檢例第45號:陳某正當防衛案
【關鍵詞】未成年人;故意傷害;正當防衛;不批准逮捕
【要旨】在被人毆打、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況下,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了重大損害的客觀後果,但是防衛措施並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來源】最高檢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
2.檢例第46號: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
【關鍵詞】民間矛盾;故意傷害;防衛過當;二審檢察
【要旨】在民間矛盾激化過程中,對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輕微人身侵害行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行為的強度不具有必要性並致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的,屬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來源】最高檢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
3.檢例第47號:於海明正當防衛案
【關鍵詞】行兇;正當防衛;撤銷案件
【要旨】對於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雖不確定,但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行兇已經造成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緊迫危險,即使沒有發生嚴重的實害後果,也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
【來源】最高檢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
4.檢例第48號:侯雨秋正當防衛案
【關鍵詞】聚眾鬥毆;故意傷害;正當防衛;不起訴
【要旨】單方聚眾鬥毆的,屬於不法侵害,沒有鬥毆故意的一方可以進行正當防衛。單方持械聚眾鬥毆,對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危險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來源】最高檢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
(三)虛假恐怖信息犯罪(3件)
1.檢例第9號:李澤強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
【關鍵詞】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要旨】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選擇性罪名。編造恐怖信息以後向特定對象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恐怖信息以後向不特定對象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對於實施數個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行為的,不實行數罪併罰,但應當將其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來源】最高檢第三批指導性案例
2.檢例第10號:衛學臣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
【關鍵詞】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要旨】關於編造虛假恐怖信息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認定,應當結合行為對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經營、教學、科研等秩序的影響程度、對公眾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處置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於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安全,引起公眾恐慌,或者致使航班無法正常起降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來源】最高檢第三批指導性案例
3.檢例第11號:袁才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
【關鍵詞】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擇一重罪處斷
【要旨】對於編造虛假恐怖信息造成有關部門實施人員疏散,引起公眾極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關單位無法正常營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
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實施敲詐勒索等其他犯罪的,應當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擇一重罪處斷。
【來源】最高檢第三批指導性案例
(四)網絡犯罪(9件)
1.檢例第67號:張凱閔等52人電信網絡詐騙案
【關鍵詞】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境外證據審查;電子數據;引導取證
【要旨】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往往涉及大量的境外證據和龐雜的電子數據。對境外獲取的證據應著重審查合法性,對電子數據應著重審查客觀性。主要成員固定,其他人員有一定流動性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組織,可認定為犯罪集團。
【來源】最高檢第十八批指導性案例
2.檢例第68號:葉源星、張劍秋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譚房妹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
【關鍵詞】專門用於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撞庫;打碼
【要旨】對有證據證明用途單一,只能用於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司法機關可依法認定為「專門用於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專門部門或司法鑑定機構作出檢驗或鑑定。
【來源】最高檢第十八批指導性案例
3.檢例第69號:姚曉傑等11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關鍵詞】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網絡攻擊;引導取證;損失認定
【要旨】為有效打擊網絡攻擊犯罪,檢察機關應加強與公安機關的配合,及時介入偵查引導取證,結合案件特點提出明確具體的補充偵查意見。對被害網際網路企業提供的證據和技術支持意見,應當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認定,客觀全面準確認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危害後果。
【來源】最高檢第十八批指導性案例
4.檢例第33號:李丙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關鍵詞】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劫持域名
【要旨】以修改域名解析伺服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來源】最高檢第九批指導性案例
5.檢例第34號:李駿傑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關鍵詞】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刪改購物評價;購物網站評價系統
【要旨】冒用購物網站買家身份進入網站內部評價系統刪改購物評價,屬於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內存儲數據進行修改操作,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來源】最高檢第九批指導性案例
6.檢例第35號:曾興亮、王玉生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關鍵詞】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智慧型手機終端;遠程鎖定
【要旨】智慧型手機終端,應當認定為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鎖定智慧型手機導致不能使用的行為,可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
【來源】最高檢第九批指導性案例
7.檢例第36號:衛夢龍、龔旭、薛東東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
【關鍵詞】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超出授權範圍登錄;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
【要旨】超出授權範圍使用帳號、密碼登錄計算機信息系統,屬於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後下載其儲存的數據,可以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
【來源】最高檢第九批指導性案例
8.檢例第37號:張四毛盜竊案
【關鍵詞】盜竊;網絡域名;財產屬性;域名價值
【要旨】網絡域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屬性,盜竊網絡域名可以認定為盜竊行為。
【來源】最高檢第九批指導性案例
9.檢例第38號:董亮等四人詐騙案
【關鍵詞】詐騙;自我交易;打車軟體;騙取補貼
【要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自我交易方式,虛構提供服務事實,騙取網際網路公司墊付費用及訂單補貼,數額較大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
【來源】最高檢第九批指導性案例
(五)職務犯罪(10件)
1.檢例第73號:浙江省某縣圖書館及趙某、徐某某單位受賄、私分國有資產、貪汙案
【關鍵詞】單位犯罪;追加起訴;移送線索
【要旨】人民檢察院在對職務犯罪案件審查起訴時,如果認為相關單位亦涉嫌犯罪,且單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經與監察機關溝通,可以依法對犯罪單位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發現遺漏同案犯或犯罪事實的,應當及時與監察機關溝通,依法處理。
【來源】最高檢第二十批指導性案例
2.檢例第74號:李華波貪汙案
【關鍵詞】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犯罪嫌疑人到案;程序銜接
【要旨】對於貪汙賄賂等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如果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應當依法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辦理。違法所得沒收裁定生效後,在逃的職務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監察機關調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檢察機關應當依照普通刑事訴訟程序辦理,並與原沒收裁定程序做好銜接。
【來源】最高檢第二十批指導性案例
3.檢例第75號:金某某受賄案
【關鍵詞】職務犯罪;認罪認罰;確定刑量刑建議
【要旨】對於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的職務犯罪案件,應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檢察機關應切實履行主導責任,與監察機關、審判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選擇權。要堅持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一般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
【來源】最高檢第二十批指導性案例
4.檢例第76號:張某受賄,郭某行賄、職務侵佔、詐騙案
【關鍵詞】受賄罪;改變提前介入意見;案件管轄;追訴漏罪
【要旨】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應認真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準確把握案件定性,依法提出提前介入意見。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仍應嚴格審查,提出審查起訴意見。審查起訴意見改變提前介入意見的,應及時與監察機關溝通。對於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漏罪,如該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機關在徵得相關機關同意後,可以直接追加起訴。
【來源】最高檢第二十批指導性案例
5.檢例第4號:崔某環境監管失職案
【關鍵詞】瀆職罪主體;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環境監管失職罪
【要旨】實踐中,一些國有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經合法授權從事具體的管理市場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工作,擁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務和社會事務的職權,這些實際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瀆職罪主體要求;對其實施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最高檢第二批指導性案例
6.檢例第5號:陳某、林某、李甲濫用職權案
【關鍵詞】瀆職罪主體;村基層組織人員;濫用職權罪
【要旨】隨著我國城鎮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逐步深入推進,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協助人民政府管理社會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實踐中,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最高檢第二批指導性案例
7.檢例第6號:羅甲、羅乙、朱某、羅丙濫用職權案
【關鍵詞】濫用職權罪;重大損失;惡劣社會影響
【要旨】根據刑法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實踐中,對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依法認定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來源】最高檢第二批指導性案例
8.檢例第7號:胡某、鄭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關鍵詞】訴訟監督;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要旨】訴訟監督,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內容。實踐中,檢察機關和辦案人員應當堅持辦案與監督並重,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工作機制,善於在辦案中發現各種職務犯罪線索;對於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不移送有關刑事案件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最高檢第二批指導性案例
9.檢例第8號:楊某玩忽職守、徇私枉法、受賄案
【關鍵詞】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受賄罪;因果關係;數罪併罰
【要旨】本案要旨有兩點:一是瀆職犯罪因果關係的認定。如果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認真履行其監管職責,從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那麼,這些對危害結果具有「原因力」的瀆職行為,應認定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二是瀆職犯罪同時受賄的處罰原則。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並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有特別規定的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併罰。
【來源】最高檢第二批指導性案例
10.檢例第3號:林志斌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案
【關鍵詞】司法工作人員;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刑事責任
【要旨】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最高檢第一批指導性案例
(六)金融犯罪(6件)
1.檢例第64號:楊衛國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關鍵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網絡借貸;資金池
【要旨】單位或個人假借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之名,未經依法批准,歸集不特定公眾的資金設立資金池,控制、支配資金池中的資金,並承諾還本付息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來源】最高檢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
2.檢例第65號:王鵬等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關鍵詞】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間接證據;證明方法
【要旨】具有獲取未公開信息職務便利條件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及其近親屬從事相關證券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與未公開信息相關交易高度趨同,即使其拒不供述未公開信息傳遞過程等犯罪事實,但其他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能夠形成證明利用未公開信息犯罪的完整證明體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的,可以依法認定犯罪事實。
【來源】最高檢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
3.檢例第66號:博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餘蒂妮等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關鍵詞】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與刑罰
【要旨】刑法規定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只處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處罰單位。公安機關以本罪將單位移送起訴的,檢察機關應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起公訴,對單位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對單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檢察機關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來源】最高檢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
4.檢例第39號:朱煒明操縱證券市場案
【關鍵詞】操縱證券市場;「搶帽子」交易;公開薦股
【要旨】證券公司、證券諮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背從業禁止規定,買賣或者持有證券,並在對相關證券作出公開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後,通過預期的市場波動反向操作,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以操縱證券市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最高檢第十批指導性案例
5.檢例第40號:周輝集資詐騙案
【關鍵詞】集資詐騙;非法佔有目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
【要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控制人,利用網絡借貸平臺發布虛假信息,非法建立資金池募集資金,所得資金大部分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主要用於借新還舊和個人揮霍,無法歸還所募資金數額巨大,應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最高檢第十批指導性案例
6.檢例第41號:葉經生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關鍵詞】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網絡傳銷;騙取財物
【要旨】組織者或者經營者利用網絡發展會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以繳納或者變相繳納「入門費」為條件,獲得提成和發展下線的資格。通過發展人員組成層級關係,並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被發展人員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最高檢第十批指導性案例
(七)食品安全犯罪(5件)
1.檢例第12號:柳立國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關鍵詞】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要旨】明知對方是食用油經銷者,仍將用餐廚廢棄油(俗稱「地溝油」)加工而成的劣質油脂銷售給對方,導致劣質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場供人食用的,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油脂經銷者向飼料生產企業和藥品生產企業等單位銷售豆油等食用油,仍將用餐廚廢棄油加工而成的劣質油脂銷售給對方,導致劣質油脂流向飼料生產企業和藥品生產企業等單位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來源】最高檢第四批指導性案例
2.檢例第13號:徐孝倫等人生產、銷售有害食品案
【關鍵詞】生產、銷售有害食品罪
【要旨】在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並出售的,應當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是他人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出的食品仍然購買並出售的,應當認定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來源】最高檢第四批指導性案例
3.檢例第14號:孫建亮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關鍵詞】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犯
【要旨】明知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是國家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而用以養殖供人食用的動物並出售的,應當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鹽酸克倫特羅是國家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而買賣和代買鹽酸克倫特羅片,供他人用以養殖供人食用的動物的,應當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
【來源】最高檢第四批指導性案例
4.檢例第15號:胡林貴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賄;駱梅等人銷售偽劣產品;朱偉全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黎達文等人受賄,食品監管瀆職案
【關鍵詞】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食品監管瀆職罪;受賄罪;行賄罪
【要旨】實施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為逃避查處向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賄罪實行數罪併罰。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向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逃避處罰的,應當認定為食品監管瀆職罪;在瀆職過程中受賄的,應當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受賄罪實行數罪併罰。
【來源】最高檢第四批指導性案例
5.檢例第16號:賽躍、韓成武受賄、食品監管瀆職案
【關鍵詞】受賄罪;食品監管瀆職罪
【要旨】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食品監管瀆職罪。在瀆職過程中受賄的,應當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受賄罪實行數罪併罰。
【來源】最高檢第四批指導性案例
(八)涉農犯罪(4件,其中1件歸入公益訴訟檢察)
1.檢例第60號:劉強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關鍵詞】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永久基本農田;「大棚房」;非農建設改造
【要旨】行為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耕地上建設「大棚房」「生態園」「休閒農莊」等,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造成耕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追究實際建設者、經營者的刑事責任。
【來源】最高檢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
2.檢例第61號:王敏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案
【關鍵詞】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假種子;農業生產損失認定
【要旨】以同一科屬的此品種種子冒充彼品種種子,屬於刑法上的「假種子」。行為人對假種子進行小包裝分裝銷售,使農業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最高檢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
3.檢例第62號: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案
【關鍵詞】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借證生產農藥;田間試驗
【要旨】1.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的企業或者個人,借用他人農藥登記證、生產許可證、質量標準證等許可證明文件生產、銷售農藥,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以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追究刑事責任。2.對於使用偽劣農藥造成的農業生產損失,可採取田間試驗的方法確定受損原因,並以農作物絕收折損面積、受害地區前三年該類農作物的平均畝產量和平均銷售價格為基準,綜合計算認定損失金額。
【來源】最高檢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
(九)刑事執行檢察(3件)
1.檢例第70號:宣告緩刑罪犯蔡某等12人減刑監督案
【關鍵詞】緩刑罪犯減刑;持續跟進監督;地方規範性文件法律效力;最終裁定糾正違法意見
【要旨】對於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一般立功表現,一般不適用減刑。在緩刑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人民法院對宣告緩刑罪犯裁定減刑適用法律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減刑裁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繼續予以監督。
【來源】最高檢第十九批指導性案例
2.檢例第71號:罪犯康某假釋監督案
【關鍵詞】未成年罪犯;假釋適用;幫教
【要旨】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罪犯減刑、假釋監督案件,應當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當從寬把握假釋條件。對既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又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可以建議刑罰執行機關優先適用假釋。審查未成年罪犯是否符合假釋條件時,應當結合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刑罰執行中的表現、家庭幫教能力和條件等因素綜合認定。
【來源】最高檢第十九批指導性案例
3.檢例第72號:罪犯王某某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案
【關鍵詞】暫予監外執行監督;徇私舞弊;不計入執行刑期;賄賂;技術性證據的審查
【要旨】人民檢察院對違法暫予監外執行進行法律監督時,應當注意發現和查辦背後的相關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對司法鑑定意見、病情診斷意見的審查,應當注重對其及所依據的原始資料進行重點審查。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非法手段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依法監督糾正。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時,應當加強對鑑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的聯合審查。
【來源】最高檢第十九批指導性案例
(十)未成年人檢察(3件)
1.檢例第42號: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
【關鍵詞】強姦罪;猥褻兒童罪;情節惡劣;公共場所當眾
【要旨】1.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陳述穩定自然,對於細節的描述符合正常記憶認知、表達能力,被告人辯解沒有證據支持,結合生活經驗對全案證據進行審查,能夠形成完整證明體系的,可以認定案件事實。2.姦淫幼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的從嚴處罰情節,社會危害性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至四項規定的情形相當的,可以認定為該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3.行為人在教室、集體宿舍等場所實施猥褻行為,只要當時有多人在場,即使在場人員未實際看到,也應當認定犯罪行為是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
【來源】最高檢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
2.檢例第43號:駱某猥褻兒童案
【關鍵詞】猥褻兒童罪;網絡猥褻;犯罪既遂
【要旨】行為人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以誘騙、強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兒童拍攝裸體、敏感部位照片、視頻等供其觀看,嚴重侵害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構成猥褻兒童罪。
【來源】最高檢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
3.檢例第44號:於某虐待案
【關鍵詞】虐待罪;告訴能力;支持變更撫養權
【要旨】1.被虐待的未成年人,因年幼無法行使告訴權利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的情形,應當按照公訴案件處理,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並可以依法提出適用禁止令的建議。2.撫養人對未成年人未盡撫養義務,實施虐待或者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不適宜繼續擔任撫養人的,檢察機關可以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監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
【來源】最高檢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
(十一)偵查監督(5件)
A.涉非公經濟立案監督(4件)
1.檢例第90號:許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標立案監督案
【關鍵詞】串通拍賣;串通投標;競拍國有資產;罪刑法定;監督撤案
【要旨】刑法規定了串通投標罪,但未規定串通拍賣行為構成犯罪。對於串通拍賣行為,不能以串通投標罪予以追訴。公安機關對串通競拍國有資產行為以涉嫌串通投標罪刑事立案的,檢察機關應當通過立案監督,依法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來源】最高檢第二十四批指導性案例
2.檢例第91號:溫某某合同詐騙立案監督案
【關鍵詞】合同詐騙;合同欺詐;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環節「掛案」;監督撤案
【要旨】檢察機關辦理涉企業合同詐騙犯罪案件,應當嚴格區分合同詐騙與民事違約行為的界限。要注意審查涉案企業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和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準確認定是否具有詐騙故意。發現公安機關對企業之間的合同糾紛以合同詐騙進行刑事立案的,應當依法監督撤銷案件。對於立案後久偵不結的「掛案」,檢察機關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意見。
【來源】最高檢第二十四批指導性案例
3.檢例第93號:上海甲建築裝飾有限公司、呂某拒不執行判決立案監督案
【關鍵詞】拒不執行判決;調查核實;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監督立案
【要旨】負有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以更換企業名稱、隱瞞到期收入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予以追訴。申請執行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的,檢察機關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經調查核實,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對於通知立案的涉企業犯罪案件,應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來源】最高檢第二十四批指導性案例
4.檢例第93號:丁某某、林某某等人假冒註冊商標立案監督案
【關鍵詞】制假售假;假冒註冊商標;監督立案;關聯案件管轄
【要旨】檢察機關在辦理售假犯罪案件時,應當注意審查發現制假犯罪事實,強化對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企業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對於公安機關未立案偵查的制假犯罪與已立案偵查的售假犯罪不屬於共同犯罪的,應當按照立案監督程序,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於跨地域實施的關聯制假售假犯罪,檢察機關可以建議公安機關併案管轄。
【來源】最高檢第二十四批指導性案例
B.非法證據排除(1件)
1.檢例第27號: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
【關鍵詞】偵查活動監督;排除非法證據;不批准逮捕
【要旨】檢察機關辦理審查逮捕案件,要嚴格堅持證據合法性原則,既要善於發現非法證據,又要堅決排除非法證據。非法證據排除後,其他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要加強對審查逮捕案件的跟蹤監督,引導偵查機關全面及時收集證據,促進偵查活動依法規範進行。
【來源】最高檢第七批指導性案例
(十二)刑事抗訴和再審檢察建議(7件)
1.檢例第17號:陳鄧昌搶劫、盜竊,付志強盜竊案
【關鍵詞】第二審程序刑事抗訴;入戶搶劫;盜竊罪;補充起訴
【要旨】1.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2.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有遺漏的罪行可以一併起訴和審理的,可以補充起訴。3.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重罪輕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應當提出抗訴。
【來源】最高檢第五批指導性案例
2.檢例第18號:郭明先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
【關鍵詞】第二審程序刑事抗訴;故意殺人;罪行極其嚴重;死刑立即執行
【要旨】死刑依法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綁架、爆炸等涉黑、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行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嚴重危害公民生命權,或者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被告人,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人民法院未判處死刑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來源】最高檢第五批指導性案例
3.檢例第19號:張某、沈某某等七人搶劫案
【關鍵詞】第二審程序刑事抗訴;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分案起訴;累犯
【要旨】1.辦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案起訴,但對於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團的組織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訴情形的,可以不分案起訴。2.辦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綜合考量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屬於初犯、偶犯、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
【來源】最高檢第五批指導性案例
4.檢例第2號:忻元龍綁架案
【關鍵詞】死刑抗訴;證明標準;監督職責
【要旨】對於死刑案件的抗訴,要正確把握適用死刑的條件,嚴格證明標準,依法履行刑事審判法律監督職責。
【來源】最高檢第一批指導性案例
5.檢例第24號: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關鍵詞】適用法律錯誤;刑事抗訴;援引法定刑;情節特別嚴重
【要旨】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為援引法定刑的情形,應當是對第一款法定刑的全部援引。其中,「情節嚴重」是入罪標準,在處罰上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的全部法定刑處罰,即區分不同情形分別依照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兩個量刑檔次處罰。
【來源】最高檢第七批指導性案例
6.檢例第25號:於英生申訴案
【關鍵詞】刑事申訴;再審檢察建議;改判無罪
【要旨】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方面。檢察機關既要依法監督糾正確有錯誤的生效刑事裁判,又要注意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環節有效發揮監督制約作用,努力從源頭上防止冤假錯案發生。在監督糾正冤錯案件方面,要嚴格把握糾錯標準,對於被告人供述反覆,有罪供述前後矛盾,且有罪供述的關鍵情節與其他在案證據存在無法排除的重大矛盾,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可能的,應當依法進行監督。
【來源】最高檢第七批指導性案例
7.檢例第26號:陳滿申訴案
【關鍵詞】刑事申訴;刑事抗訴;改判無罪
【要旨】證據是刑事訴訟的基石,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於在案發現場提取的物證等實物證據,未經鑑定,且在訴訟過程中丟失或者毀滅,無法在庭審中出示、質證,有罪供述的主要情節又得不到其他證據印證,而原審裁判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依法進行監督。
【來源】最高檢第七批指導性案例
(十三)核准追訴案件(4件)
1.檢例第20號:馬世龍(搶劫)核准追訴案
【關鍵詞】核准追訴;後果嚴重;影響惡劣
【要旨】故意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爆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經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仍然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被害方、案發地群眾、基層組織等強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不追訴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犯罪嫌疑人應當追訴。
【來源】最高檢第六批指導性案例
2.檢例第21號:丁國山等(故意傷害)核准追訴案
【關鍵詞】核准追訴;情節惡劣;無悔罪表現
【要旨】涉嫌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並且犯罪後積極逃避偵查,經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犯罪嫌疑人沒有明顯悔罪表現,也未通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獲得被害方諒解,犯罪造成的社會影響沒有消失,不追訴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犯罪嫌疑人應當追訴。
【來源】最高檢第六批指導性案例
3.檢例第22號:楊菊雲(故意殺人)不核准追訴案
【關鍵詞】不予核准追訴;家庭矛盾;被害人諒解
【要旨】1.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經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犯罪嫌疑人沒有再犯罪危險性,被害人及其家屬對犯罪嫌疑人表示諒解,不追訴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恢復正常社會秩序,同時不會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訴。2.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案件,偵查機關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偵查機關報請核准追訴並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必須追訴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
【來源】最高檢第六批指導性案例
4.檢例第23號:蔡金星、陳國輝等(搶劫)不核准追訴案
【關鍵詞】不予核准追訴;悔罪表現;共同犯罪
【要旨】1.涉嫌犯罪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犯罪嫌疑人沒有再犯罪危險性,並且通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影響,被害方對犯罪嫌疑人表示諒解,犯罪破壞的社會秩序明顯恢復,不追訴不會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訴。2.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的共同犯罪,已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限制。司法機關在追訴期限內未發現或者未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受追訴期限限制;涉嫌犯罪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犯罪行為發生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來源】最高檢第六批指導性案例
(十四)不訴案件(2件)
1.檢例第85號:劉遠鵬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不起訴)案
【關鍵詞】民營企業;創新產品;強制標準;聽證;不起訴
【要旨】檢察機關辦理涉企案件,應當注意保護企業創新發展。對涉及創新的爭議案件,可以通過聽證方式開展審查。對專業性問題,應當加強與行業主管部門溝通,充分聽取行業意見和專家意見,促進完善相關行業領域標準。
【來源】最高檢第二十三批指導性案例
2.檢例第1號:施某某等17人聚眾鬥毆案
【關鍵詞】群體性事件;聚眾鬥毆;和解協議;不起訴決定
【要旨】檢察機關辦理群體性事件引發的犯罪案件,要從促進社會矛盾化解的角度,深入了解案件背後的各種複雜因素,依法慎重處理,積極參與調處矛盾糾紛,以促進社會和諧,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來源】最高檢第一批指導性案例
二、民事檢察(10件)
(一)民事檢察服務民企發展(4件)
1.檢例第77號:深圳市丙投資企業(有限合夥)被訴股東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抗訴案
【關鍵詞】企業資產重整;保護股東個人合法財產;優化營商環境;抗訴監督
【要旨】公司股東應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股東未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並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檢察機關應嚴格適用股東有限責任等產權制度,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個人財產安全,讓有恆產者有恆心。
【來源】最高檢第二十一批指導性案例
2.檢例第78號:某牧業公司被錯列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執行監督案
【關鍵詞】企業借貸糾紛;失信被執行人;妨礙企業正常經營;執行違法監督
【要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執行法院不應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執行法院違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發出檢察建議,監督法院糾正對被執行人違法採取的信用懲戒措施,以維護企業的正常經營秩序,優化營商環境。
【來源】最高檢第二十一批指導性案例
3.檢例第79號:南漳縣丙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被明顯超標的額查封執行監督案
【關鍵詞】訴訟保全;超標的額查封;依法保護企業資產安全;審判程序違法監督
【要旨】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應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被執行人的債務相當,不得明顯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檢察機關對於明顯超標的額查封的違法行為,應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執行法院予以糾正,以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優化營商環境。
【來源】最高檢第二十一批指導性案例
4.檢例第80號:福建甲光電公司、福建乙科技公司與福建丁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和解案
【關鍵詞】企業債務糾紛;不影響審判違法監督;多元化解機制;檢察調處
【要旨】檢察機關辦理民事監督案件,在不影響審判違法監督的前提下,可以引導當事人和解,但必須尊重當事人意願,遵循意思自治與合法原則,在查清事實、釐清責任的基礎上,依法促成和解,減輕當事人訴累,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來源】最高檢第二十一批指導性案例
(二)虛假訴訟監督(6件)
1.檢例第52號:廣州乙置業公司等騙取支付令執行虛假訴訟監督案
【關鍵詞】騙取支付令;侵吞國有資產;檢察建議
【要旨】當事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騙取法院支付令,並在執行過程中通謀達成和解協議,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侵佔國有資產,損害司法秩序,構成虛假訴訟。檢察機關對此類案件應當依法進行監督,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維護司法秩序,保護國有資產。
【來源】最高檢第十四批指導性案例
2.檢例第53號:武漢乙投資公司等騙取調解書虛假訴訟監督案
【關鍵詞】虛假調解;逃避債務;民事抗訴
【要旨】偽造證據、虛構事實提起訴訟,騙取人民法院調解書,妨害司法秩序、損害司法權威,不僅可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而且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構成虛假訴訟。檢察機關辦理此類虛假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從交易和訴訟中的異常現象出發,追蹤利益流向,查明當事人之間的通謀行為,確認是否構成虛假訴訟,依法予以監督。
【來源】最高檢第十四批指導性案例
3.檢例第54號:陝西甲實業公司等公證執行虛假訴訟監督案
【關鍵詞】虛假公證;非訴執行監督;檢察建議
【要旨】當事人惡意串通、捏造事實,騙取公證文書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損害司法秩序和司法權威,構成虛假訴訟。檢察機關對此類虛假訴訟應當依法監督,規範非訴執行行為,維護司法秩序和社會誠信。
【來源】最高檢第十四批指導性案例
4.檢例第55號:福建王某興等人勞動仲裁執行虛假訴訟監督案
【關鍵詞】虛假勞動仲裁;仲裁執行監督;檢察建議
【要旨】為從執行款項中優先受償,當事人偽造證據將普通債權債務關係虛構為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獲取仲裁裁決或調解書,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構成虛假訴訟。檢察機關對此類虛假訴訟行為應當依法進行監督。
【來源】最高檢第十四批指導性案例
5.檢例第56號:江西熊某等交通事故保險理賠虛假訴訟監督案
【關鍵詞】保險理賠;偽造證據;民事抗訴
【要旨】假冒原告名義提起訴訟,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書,非法獲取保險理賠款,構成虛假訴訟。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虛假訴訟案件線索,應當強化線索發現和調查核實的能力,查明違法事實,糾正錯誤裁判。
【來源】最高檢第十四批指導性案例
6.檢例第87號:李衛俊等「套路貸」虛假訴訟案
【關鍵詞】虛假訴訟;套路貸;刑民檢察協同;類案監督;金融監管
【要旨】檢察機關辦理涉及「套路貸」案件時,應當查清是否存在通過虛假訴訟行為實現非法利益的情形。對虛假訴訟中涉及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書等,應當依法開展監督。針對辦案中發現的非法金融活動和監管漏洞,應當運用檢察建議等方式,促進依法整治並及時堵塞行業監管漏洞。
【來源】最高檢第二十三批指導性案例
三、行政檢察(3件)
1.檢例第57號:某實業公司訴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徵收補償認定糾紛抗訴案
【關鍵詞】行政抗訴;徵收補償;依職權監督;調查核實
【要旨】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秉持客觀公正立場,既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又支持合法的行政行為。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不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為前提。認為行政判決、裁定可能存在錯誤,通過書面審查難以認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
【來源】最高檢第十五批指導性案例
2.檢例第58號:浙江省某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強制執行杜某非法佔地處罰決定監督案
【關鍵詞】行政非訴執行監督;違法佔地;遺漏請求事項;專項監督
【要旨】人民檢察院行政非訴執行監督要發揮監督法院公正司法、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雙重監督功能。發現人民法院對行政非訴執行申請裁定遺漏請求事項的,應當依法監督。對於行政非訴執行中的普遍性問題,可以以個案為切入點開展專項監督活動。
【來源】最高檢第十五批指導性案例
3.檢例第59號:湖北省某縣水利局申請強制執行肖某河道違法建設處罰決定監督案
【關鍵詞】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河道違法建設;強制拆除
【要旨】辦理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應當查明行政機關對相關事項是否具有直接強制執行權,對具有直接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而受理的,應當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行政非訴執行監督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存在違法或不當履職情形的,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
【來源】最高檢第十五批指導性案例
四、公益訴訟檢察(12件)
(一)行政公益訴訟(8件)
1.檢例第88號: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督促落實未成年人禁菸保護案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檢察建議;禁菸保護
【要旨】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起公益訴訟予以司法保護。校園周邊存在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等違法行為時,檢察機關可以採取提出檢察建議的方式,督促相關行政部門依法履職,加強校園周邊環境整治,推進未成年人權益保護。
【來源】最高檢第二十三批指導性案例
2.檢例第89號:黑龍江省檢察機關督促治理二次供水安全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重大民生;區域治理;協同整改;檢察建議;社會治理
【要旨】檢察機關辦理涉及重大民生的公益訴訟案件,如果其他地方存在類似問題時,應當在依法辦理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對於較大區域內存在公共利益受損情形且涉及多個行政部門監管職責的問題,可以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政府提出檢察建議,促使其統籌各部門協同整改。
【來源】最高檢第二十三批指導性案例
3.檢例第63號: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檢察院訴拖市鎮政府不依法履行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行政監管職責;違法建設;農村垃圾治理
【要旨】一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保護負有法定職責。政府在履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職責中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職。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整改回復,檢察機關應當跟進調查;對於無正當理由未整改到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來源】最高檢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
4.檢例第49號:陝西省寶雞市環境保護局鳳翔分局不全面履職案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環境保護;依法全面履職
【要旨】行政機關在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時,雖有履職行為,但未依法全面運用行政監管手段制止違法行為,檢察機關經訴前程序仍未實現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目的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來源】最高檢第十三批指導性案例
5.檢例第50號:湖南省長沙縣城鄉規劃建設局等不依法履職案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生態環境保護;督促履職
【要旨】檢察機關通過檢察建議實現了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目的的,不需要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來源】最高檢第十三批指導性案例
6.檢例第32號:貴州省錦屏縣人民檢察院訴錦屏縣環保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指定集中管轄;履行法定職責到位
【要旨】1.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是否停止可以作為判斷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到位的一個標準。2.生態環保民事、行政案件可以指定集中管轄。
【來源】最高檢第八批指導性案例
7.檢例第31號:福建省清流縣人民檢察院訴清流縣環保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違法行政行為;變更訴訟請求
【要旨】1.發出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前置程序,目的是為了增強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的主動性,有效節約司法資源。2.行政公益訴訟審理過程中,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依法履行職責而使人民檢察院的訴訟請求實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來源】最高檢第八批指導性案例
8.檢例第30號: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檢察院訴鄖陽區林業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公共利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要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對侵害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侵權人進行行政處罰後,怠於履行法定職責,既未依法履行後續監督、管理職責,也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導致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未脫離受侵害狀態,經訴前程序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來源】最高檢第八批指導性案例
(二)民事公益訴訟(2件)
1.檢例第28號: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訴許建惠、許玉仙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民事公益訴訟;生態環境修復;虛擬治理成本法
【要旨】1.侵權人因同一行為已經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承擔民事侵權責任。2.環境汙染導致生態環境損害無法通過恢復工程完全恢復的,恢復成本遠遠大於其收益的或者缺乏生態環境損害恢復評價指標的,可以參考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修復費用。3.專業技術問題,可以引入專家輔助人。專家意見經質證,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來源】最高檢第八批指導性案例
2.檢例第51號:曾雲侵害英烈名譽案
【關鍵詞】民事公益訴訟;英烈名譽;社會公共利益
【要旨】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人,英雄烈士近親屬不提起民事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最高檢第十三批指導性案例
(三)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1件)
1.檢例第29號: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檢察院訴白山市江源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及江源區中醫院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程序;管轄
【要旨】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存在違法行政行為,導致發生汙染環境,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且違法行政行為是民事侵權行為的先決或者前提行為,在履行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程序後,違法行政行為和民事侵權行為未得到糾正,在沒有適格主體或者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法院一併審理。
【來源】最高檢第八批指導性案例
(四)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1件)
1.檢例第86號:盛開水務公司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參與調解;連帶責任;替代性修復
【要旨】檢察機關辦理環境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可以在查清事實明確責任的基礎上,遵循自願、合法和最大限度保護公共利益的原則,積極參與調解。造成環境汙染公司的控股股東自願加入訴訟,願意承擔連帶責任並提供擔保的,檢察機關可以依申請將其列為第三人,讓其作為共同賠償主體,督促其運用現金賠償、替代性修復等方式,承擔生態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對辦案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立法建議等方式,促進社會治理創新。
【來源】最高檢第二十三批指導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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