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落實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案件審理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是我局集體討論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總結執法經驗和研究其他有關行政執法工作的議事機構。
第三條 委員會設成員5名,其中主任1名,由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局長擔任;副主任1名,由分管執法監督科的局領導擔任;成員包括政策法規科、執法一科、執法二科的分管領導,法律顧問列席會議。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執法監督科。
委員會進行案件集體討論時,案件承辦部門的負責人和辦案人員參加並對案件辦理情況進行介紹。
第四條 案件承辦部門對重大、複雜、疑難行政處罰案件,應當提交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複雜、疑難行政處罰案件是指案件情況複雜、違法情節嚴重或涉案人員多、涉案金額大的案件,包括:
1、對公民處以1萬元及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及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案件;
2、處以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案件;
3、處以吊銷經營許可證或吊銷公民個人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方面執業資格許可的行政處罰案件;
4、上級督辦或社會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案件;
5、案件承辦部門分管領導、執法監督科認為應提交集體討論的行政處罰案件;
6、法律規定的其它適用於集體討論的情形。
第六條 對符合前款規定的重大、複雜、疑難案件,案件承辦部門應進行案件合議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執法監督科。執法監督科報請委員會主任籤字同意後,組織召開委員會會議進行討論。
第七條 委員會集體討論會議一般由委員會主任主持;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託委員會副主任主持召開委員會會議;委員會召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成員參加方為有效;案件討論應有專人記錄並由與會人員籤名歸檔。
第八條 委員會討論案件實行迴避制度。具有依法應當迴避情形的委員會成員,應當提出並迴避。
第九條 委員會討論案件,由案件承辦人進行匯報。匯報內容包括:
1、案件來源和調查經過;
2、當事人基本情況;
3、違法行為事實和處罰依據;
4、案件承辦部門的擬處理意見;
5、其他需要匯報的情況。
第十條 委員會討論案件的程序:
1、聽取案件承辦人匯報案情;
2、聽取案件承辦部門負責人補充意見;
3、委員會成員提問;
4、委員會成員表決;
5、形成決議。
第十一條 經過委員會集體討論能夠形成一致意見或決定的案件,應按集體討論形成的意見或決定執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或決定的,主持人可以決定另行討論。
第十二條 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意見,案件承辦部門應當執行。如發現新的事實和情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由案件承辦部門負責人報執法監督科,執法監督科報請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提交委員會複議。
第十三條 委員會成員、參加討論的其他人員實行嚴格的保密制度,禁止洩露委員會討論內容、個人不同意見等情況。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