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新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新興縣天下行資訊
當事人:雲浮市新崗機械設備製造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住所:新興縣車崗鎮夏龍舊村長坑(打石坑)
法定代表人:林*鵬
身份證號碼:445121******237X
聯繫電話:137****5850
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潮州市楓溪區******
當事人未按規定公示年度報告,涉嫌長期停業超過六個月未經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本局主管副書記批准於2019年11月25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於2011年5月13日成立,未按規定公示2017、2018年度年報,2017-2018年度沒有正常申報納稅及繳交社保費。經現場檢查當事人沒有對外開展經營活動,也無法聯繫。參照《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當事人上述行為屬於長期停業超過六個月未經營。
認定以上事實的主要證據:
(一)《轉辦通知書》(新市場監轉辦通字[2019]第4號)1份及其附件共6份,證明本案案件來源和當事人未公示2017、2018年度年報,2017-2018年度沒有正常申報納稅及繳交社保費的事實;
(二)市場主體實地監督檢查表1份,經列印的現場照片1張,證明執法人員於2019年11月25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沒有對外開展經營活動,也無法聯繫的事實;
(三)經登陸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列印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的工商登記註冊情況及其未按規定公示2017、2018年年度報告的事實。
以上證據有出證人確認和證實。
(圖源網絡)
本局於2019年12月6日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新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新市監聽告字〔2019〕59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的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長期停業超過六個月未經營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規定的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作如下處罰:
吊銷營業執照。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新興縣人民政府或雲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雲浮市雲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或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新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6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