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很多人都覺得出軌是道德層面上的東西,不屬於法律上的過錯行為所以無需承擔法律責任,此次《民法典》的修訂出臺,在婚姻家庭編中,給了婚姻中無過錯方更多保護。具體如何?結合案例一起來聊聊!
【案例說法】:
李某(女)與劉某(男)結婚一段時間後,不願再做每天等待丈夫回家的家庭主婦,因此重新找了工作開始上班。李某與羅某是同時入職的新人,在兩人的接觸過程中,都覺得彼此挺有感覺,羅某也知道李某是已經結了婚的女人,但兩人在公司還是交談密切。
某日公司因為待料需要停工半天,在公司吃過午飯後,同事們都收拾東西下班了,想著老公還在上班,李某到家後給羅某打了電話約見面,羅某也答應了。
羅某很快就到了李某家,當兩人在房間親熱時,外面的開門聲響起,原來是劉某因事回家了。此時李某慌了,老公的腳步聲越來越近,她趕快讓羅某藏躲到了廁所。
躲好之後,李某匆忙穿衣準備到客廳迎接老公,可就在這時,羅某從4樓廁所窗戶直接跳下,不省人事。後來經過醫院的搶救,還是因高墜導致重度顱腦損傷及其併發症死亡了。
羅某父母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李某賠償20萬元。
【律師普法】:
一、李某對羅某的死亡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 【公平責任】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出軌羅某,兩人發生婚外性行為的行為,違背了社會公德,雙方都有過錯,但這種過錯並不是導致羅某死亡結果的過錯,責任是對行為的責任,李某告訴羅某去廁所躲藏,並沒有讓他跳下。
跳樓是羅某自己的選擇,所以李某沒有作為人侵權行為,也不存在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李某對自己的行為沒有主觀過錯,不能適用公平責任原則,讓李某分擔損失。
綜上,李某對羅某的死亡不承擔侵權責任,不應該賠償其家屬提出的20萬元賠償要求。
二、婚內出軌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針對原有的《婚姻法》做出了部分修改,並新增了部分規定。其中,涉及到無過錯方的權益保障,體現在以下兩點:
1、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照顧無過錯方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意味著即使不能證實對方有重婚或同居的行為,若對方有出軌、通姦、嫖娼、不正當交往等重大過錯行為,也能夠主張損害賠償,並實現這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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