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應急管理局11月13日印發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製度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1.制定《實施辦法》目的和依據是什麼?
答:為深入貫徹落實《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號)關於在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總監製度的規定和要求,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完善安全管理體系,全面提升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水平,促進本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制定本實施辦法。設置安全總監,有利於進一步強化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 「有人管、有專人管、有專業水平的人管」的標準,提高安全管理人員在企業的「話語權」。
主要依據:《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號)第五條,安全總監的具體辦法,由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制定。
2.安全總監職責定位是什麼?
答:《實施辦法》第2條,明確了安全總監的職責定位,對安全總監與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主管負責人、其他業務負責人以及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之間的關係進行劃分。一是安全總監是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高級管理人員,不是一般的工作人員。二是安全總監對其職責或授權範圍內的事項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監督責任,不替代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業務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三是安全總監原則上應專職,也可以兼職,具體設定由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四是《實施辦法》對市管一級國有企業安全總監設置提出要求:市管一級國有企業安全總監可由總經理助理級領導人員兼任。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參照市管一級國有企業執行,安全總監可由總經理助理級領導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副總經理級別領導擔任。通過明確安全總監職責定位,積極引導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3.安全總監實行範圍有哪些?
答:《實施辦法》將設置安全總監的實施主體定位於具有實體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如銀行、諮詢服務等沒有實體生產經營行為的企業,可以不設置安全總監。具體包括四種情況:
一是從業人員總數超過3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這是對安全總監設置作出的一般性制度設計,不管是哪個行業,只要從業人數超過300人的行業領域,需設置安全總監。
二是從業人員總數超過100人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等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是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號,考慮到高危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了高危行業企業設置安全總監的門檻,即從業人員提高到了100人。
三是行業領域部門有特殊規定的,還應符合其規定。
四是鼓勵支持其他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結合生產經營規模、安全風險等因素實行安全總監製度。作為兜底條件,為從業人數未達到100人或300人界限,但為規模大、安全風險較高的企業推行安全總監製度留下了制度空間。
4.安全總監主要職權主要有哪些?
答:《實施辦法》第4條,從5個方面對安全總監職責作出規定:主要是突出「協助」「領導」「監督」的職責定位,明確了監督管理權、參與決策權、停止違章作業權、考核權、其他職責等5個權限,將安全總監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權限進行明確,有利於充分發揮安全總監的專業監督管理作用。
5.安全總監任職條件有哪些?
答:《實施辦法》第5條,從5個方面對安全總監任職條件作出規定:
(一)熱愛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原則,品德端正,工作勤懇,任勞任怨,具有強烈的安全意識和工作責任心。
(二)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熟悉本行業領域的安全規章制度、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掌握本單位的安全風險源和重大危險源。
(三)熟悉安全管理體系,具有較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較強的組織領導協調能力。善於溝通協調,能積極主動和有效解決各類安全生產問題。熟悉本單位事故預案,能夠及時應對處置生產安全事故。
(四)取得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且在本行業領域內從事安全管理工作滿3年。
(五)相關行業領域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符合其特殊要求。比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強化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通知》(京建發(2017)284號),對建築行業安全總監就提出相關任職要求。
6.企業安全總監的任職程序有什麼規定?
答:《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了安全總監的任職程序。生產經營單位可結合自身實際選拔配備安全總監,要以正式文件任命並向屬地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同時,企業任命的安全總監應按照相關要求,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培訓。
7. 《實施辦法》實施後,企業還需要修改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嗎?
答:設置安全總監的生產經營單位,需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安全總監具體管理制度,細化安全總監的具體職責職權、任免、福利待遇等。同時,要將安全總監相關內容,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體系。
8. 《實施辦法》如何推動落實?
答:一是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政府要制定實施方案,建立應當設置安全總監的生產經營單位清單,積極推動安全總監製度有效落實。二是已經建立安全總監製度的行業部門,要按照本辦法進一步完善有關制度,深化組織落實。三是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政府要加大安全總監製度的宣貫力度,充分發揮輿論和政策的宣傳引導作用,營造有利於制度推行的良好氛圍。四是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政府要將安全總監製度落實情況,作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標準化創建、誠信體系和目標管理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內容。
9.《實施辦法》什麼時間實施?
答:《實施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主要是給生產經營單位預留30天以上時間緩衝期,方便各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來源 @北京應急
編輯:高珊珊
流程編輯 邰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