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2 04:4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近日,荊州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槍枝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宣判。主犯劉某犯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枝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沒收財產2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其他三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七年至十五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情簡介
2018年7月31日晚,劉某、譚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機關抓獲,兩天後馮某、吳某因吸毒被拘留,同年9月6日劉某等4人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逮捕。檢察機關以劉某、馮某涉嫌犯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吳某涉嫌犯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和譚某某涉嫌犯販賣毒品罪提起公訴。
荊州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劉某欲購買「冰毒」,將一支黑色仿六四式槍枝和子彈交給被告人馮某,要求馮某以槍枝及子彈作抵押找他人借錢。當日16時許,馮某到被告人吳某家,以2.2萬元的價格向吳某購買「麻果」2000顆,並用槍枝作抵押。兩小時後,劉某讓馮某到枝江與餘某交易,用2000顆「麻果」換購200克「冰毒」,承諾一萬元的差價以後再付。當日20時許,馮某將200克「冰毒」交給劉某。2018年7月27日,劉某以「冰毒」每克190元賣給高某某50克,收取高某現金9000元,並安排譚某某將剩下的150克「冰毒」和160顆「麻果」交給馮某。馮某再次來到吳某家商議,留給吳某100克「冰毒」,剩餘50克「冰毒」交給劉某。後來,劉某以每克170元賣給廖某某「冰毒」36克,廖某電子支付給劉某6000元,其中將4300元轉給馮某,馮某按劉某的要求轉給吳某4300元拿回50克「冰毒」,後將35克「冰毒」和160顆「麻果」賣給高某。
公安機關抓捕時,在吳某的租住屋內,查獲可疑「麻果」7包、電子秤1臺、管制刀具3把,經鑑定,可疑「麻果」檢驗出甲基苯丙胺,淨重134.45克。後在吳某母親住處樓梯間垃圾桶內搜查出上述槍枝和子彈,該槍枝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枝,子彈為制式子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吳某、馮某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枝,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八條,應當數罪併罰,以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枝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譚某某明知劉某販賣毒品,為其提供幫助,應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系主犯、累犯,被告人馮某、譚某某均系從犯,遂依法作出如前判決。
法律釋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該案中,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另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參照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對於罪名認定問題的規定,販毒人員被抓獲後,對於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一般均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確有證據證明查獲的毒品並非販賣人員用於販賣,其行為另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應依法定罪處罰。被告人吳某為販毒人員,因沒有確鑿證據證明從吳某承租屋內查獲的毒品並非用於販賣,該查獲的毒品應認定為吳某販賣的毒品,故吳某不再另行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官提醒
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要承擔刑事責任。長期以來,人民法院堅持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較好地發揮了刑罰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請不做販毒人,也不做吸毒人,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來源:荊州區人民法院
作者:王姍姍
2020年第80期
總第488期
原標題:《沒錢販毒吸毒?堪比電影的神奇一幕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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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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