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老陳和老周,數年前在杭州相識並成為朋友。據老陳稱,2017年老周因資金周轉需要向老陳張口借1萬元,老陳立刻爽快地向老周提供的微信帳號轉帳1萬元。2018年的一天,老周又向老陳借500元,老陳心想數額不大,再次爽快地把錢轉到了那個微信帳號。2019年,老周再向老陳借款1萬元,這次老陳心裡泛起了嘀咕:上次借的10500元還沒還呢。但礙於朋友情面,老陳還是將1萬元轉到了老周的支付寶帳戶。
實際上,老陳經濟並不寬裕,把錢借出去後多次想向老周要回來,但每次都欲言又止。直到2019年底,因小孩讀書急用錢,自家車險要交錢,以及所在工廠效益不佳,老陳終於鼓起勇氣,放下面子向老周催討借款。但老周一次又一次地以種種理由、種種藉口來敷衍老陳,分文不還。老陳萬般無奈,將老周告上了法庭。
審理過程
庭審中,老陳出示了微信、支付寶轉帳記錄截圖的列印件以及電話錄音記錄,意圖證明老周向其借款20500元的事實。
然而,該微信收款帳戶並不是實名帳戶,老陳需要向法庭提供證據來證明該微信帳號屬於老周,但老陳手裡並沒有這類證據。此外,在老陳提交的電話錄音中,老周陳述的借款數額與老陳庭審中陳述的數額存在不同及矛盾之處,這令電話錄音的證明力又打了折扣。而在起訴時,老周因下落不明,無法親自到庭作出說明。綜合上述情況,老陳及其代理律師意識到自己證據不足,便主動改變了自己的訴訟請求,僅要求老周還款10000元。
因支付寶帳戶是實名認證帳戶,老陳提供的轉帳記錄可以證明老陳向老周轉款10000元的事實,最終,法院認定老陳通過支付寶向老周轉帳10000元,判決支持了老陳變更後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微信聊天記錄、轉帳記錄、微信小視頻等均屬於證據分類中的電子證據,電子證據較為特殊,存在被偽造、篡改、刪減的可能性,所以,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電子證據真實性的判斷一直是一個難題。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正式施行,微信記錄也被納入到電子數據分類中,可以作為打官司的證據。但在訴訟時需要注意,考慮到電子證據的特殊性,並非隨便的幾張微信截圖就能得到法院的認可,還需要提供其他證據來進行輔助證明。
如果想要將微信聊天記錄、轉帳記錄、微信小視頻等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
首先,要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載體,如手機、電腦,可以將聊天內容等在法庭上向法官出示,千萬不要因為使用微信清理功能而消除了重要記錄。如果感到有必要固定證據,可以選擇到公證處對證據進行公證,或者進行證據保全。
其次,應同時提交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身份的其他證據,比如使用終端設備登陸微信帳戶的過程演示、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完整的微信聊天記錄等等,這樣既可以證明持有微信記錄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又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身份。
此外,在微信轉帳或發送微信紅包時,我們可以在微信聊天中明確對方的身份、款項性質及用途並在轉帳附言欄做好備註。
最後,還是建議大家,在進行日常經濟往來時,儘量要求借款人出具書面借條,不要因為礙於情面、嫌麻煩而造成後期不必要的困擾。
收藏!
調取微信轉帳明細記錄,
這個小技巧對你有用!
微信,從一開始單純的社交軟體逐漸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伴隨著微信紅包、微信轉帳的出現,微信又成為備受青睞的新興線上支付方式,因此,在我們日常的經濟生活中,微信轉帳、紅包記錄便成為重要的支付憑證。
在司法實踐中,但凡涉及雙方微信錢款往來的糾紛,都需提供具體的微信轉帳記錄明細作為證據,以往許多人通過對微信轉帳頁面截圖的方式保存證據,然而在雙方存在多筆錢款往來的情況下,該種方式費時費力,且證據效力有可能無法得到法院認可。
有鑑於此,微信新增了個人微信帳單導出功能,可以直接導出個人帳戶微信轉帳交易記錄並加蓋騰訊公司的公章(電子章),方便用戶自行取證,具體的操作流程可參照下圖:
最後,建議在提交轉帳明細作為證據時,將雙方涉案往來的轉帳明細用螢光筆標註,方便法官審查。
此外,在訴訟過程中,除了提交以上的微信轉帳明細證據外,還需提供雙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或者通話錄音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的事實,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如何向法院申請調取微信證據/
根據訴訟法規定,在法院審理案件時,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向法院調取。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取微信證據之前,必須明確需要調查哪方面的內容:微信用戶、微信公眾號、微信小程序的註冊信息向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調取;微信錢包的帳戶轉帳記錄向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調取。
綜合於網絡
審核 / 喬國華
編輯 / 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