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歲末年初交接的時候,年終獎都會成為工薪階層的熱門話題。大部分人熱議的都是獎金金額的多寡,然而大家基本上也都知道,獎金髮不發和發多少,一般都不會再體現在勞動合同裡。因此對於多寡的問題,除了聽天由命似乎沒有其它需要操心的。但是,如果確定有年終獎發放,那麼在獎金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員工個人實際到手的多寡,卻是大有講究的。本文將給大家分享一個年終獎發放過程如何避免踩坑的方法。如果你是企業的人資或財務人員,你很可能憑標題中的幾個關鍵字就已經知道我要說的是啥了,不用浪費你寶貴的時間繼續往下看。
優惠政策的具體稅率表如下:
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如果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對應的稅率檔位高於一次性的年終獎對應的稅率檔位,那麼在優惠政策下年終獎可以按照更低的稅率檔位繳納更少的個稅,否則年終獎將累加在年度工資薪金所得之上,按照更高的稅率檔位繳納個稅。
限制條件
稅務部門規定,每個自然年度內,企業有且僅有1次機會使用年終獎優惠個稅政策。具體操作方式是,納稅申報表的大類別仍然是「綜合所得」,但所得項目小類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此之外,其它月份的工資收入,所得項目小類均為「正常工資薪金」。
舉例
居民個人小劉2019年1月從單位取得2018年度全年績效獎金48000元,2019年全年工資120000元,不考慮三險一金,無其他所得收入,專項附加扣除12000元。如何計繳個人所得稅?
(1)如選擇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48000元單獨計算:
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48000÷12=4000(元)
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210。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48000×10%-210=4590(元)
綜合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120000-60000-12000)×10%-2520=2280(元)
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4590+2280=6870(元)
(2)如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48000元併入2019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120000+48000-60000-12000)×10%-2520=7080(元)
提醒:因為每個人工資薪金不一樣,適用哪種方式計算出來的稅額少,要具體計算分析喔,大家要根據自己情況選擇更適合自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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