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震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2.2 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2.3 市、縣抗震救災指揮部
3 應急準備
3.1 資金與物資
3.2 救援隊伍
3.3 救援裝備
3.4 避難場所
3.5 科技支撐
3.6 技術系統
3.7 宣傳、培訓和演習
4 預警預防機制
4.1 信息監測與報告
4.2 預警級別及發布
4.3 預警預防行動
4.4 預警預防措施
4.5 預警狀態結束
5 響應級別與判據
5.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5.2 重大地震災害
5.3 較大地震災害
5.4 一般地震災害
6 應急響應
6.1 特別重大和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應急響應
6.2 較大地震災害事件應急響應
6.3 一般地震災害事件應急響應
7 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7.1 強有感地震應急
7.2 礦震速報與處置
7.3 平息地震謠傳、誤傳
7.4 特殊時期應急戒備
7.5 鄰省或海域地震應急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8.2 監督檢查
8.3 實施時間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應對破壞性地震災害事件能力,保障地震應急與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減輕地震災害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山東省地震應急與救援辦法》和《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處置破壞性地震災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應急與救援行動。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管理、屬地為主,部門協作、軍地聯動,資源共享、協同行動。
2 組織體系
省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全省防震減災工作。發生破壞性地震災害事件,省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自動轉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指揮和協調全省抗震救災工作;發生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對災區進行支援,指導和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地震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市、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等構成(見附件1)。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場所設在省地震應急指揮中心。
2.1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及其主要職���
2.1.1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指 揮 長:省政府領導(Ⅰ級響應由省長擔任,Ⅱ級、Ⅲ級響應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長擔任)
副指揮長:濟南軍區副參謀長、省軍區副司令員、省地震局局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Ⅰ級響應時增加省政府秘書長和省民政廳廳長)。
成 員:濟南軍區司令部作戰部、省軍區司令部、武警山東省總隊、省政府辦公廳、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省安監局、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公安消防總隊、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廳、省環保廳、省外辦、省廣電局、省旅遊局、省糧食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法制辦、省人防辦、省臺辦、省煤炭工業局、省地震局、省氣象局、山東黃河河務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科協、省紅十字會、人民銀行濟南分行、民航山東監管局、濟南鐵路局、山東電力集團公司、中國人壽山東分公司、中國人保山東分公司等部門和單位的負責同志。
省政府根據應急處置實際需要,對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和成員進行調整。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專家組,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增設若干工作組。
2.1.2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
(1)領導全省抗震救災工作。
(2)了解和掌握震情、災情、社情、民情及發展趨勢。
(3)啟動應急響應、宣布地震災區進入應急期、確定預警級別和響應級別。
(4)組織震情、災情信息發布與抗震救災宣傳。
(5)決定派遣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和現場地震應急工作隊。
(6)決定派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組織和指揮對受災人員實施緊急救援。
(7)決定派遣工程搶險搶修專業隊伍,組織和指揮各類重點工程和基礎設施的搶險搶修行動。
(8)決定派遣醫療衛生救援隊,組織和指揮傷員救治、轉運及遇難人員善後處理。
(9)決定調運救災物資,組織和指揮受災群眾安置和各類生活物資供應。
(10)核實災情,決定下撥抗震救災資金。
(11)協調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12)組織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非災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災區實施緊急支援。
(13)決定實施重點目標保護和交通管制等強制措施。
(14)請求國務院派遣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協調有關部委進行對口支援。
(15)建議省政府呼籲兄弟省(區、市)支援,通過中國地震局、中國紅十字總會呼籲國際救援組織援助。
(16)建議省政府向災區發出慰問電,派出慰問團等。
(17)執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及省委、省政府下達的其他任務。
以上重要事項決定一般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研究決定,特殊情況下由指揮長決定。
2.1.3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職責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是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省地震局。
主 任:省地震局局長
成 員:濟南軍區司令部作戰部、省軍區司令部、武警山東省總隊、省政府應急辦、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衛生廳、省環保廳、省安監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山東電力集團公司等部門和單位有關負責同志。
主要職責是:
(1)負責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各類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和現場地震應急工作隊的信息聯絡。
(2)收集匯總震情、災情、社情和民情,分析發展趨勢,了解和掌握災區抗震救災需求,及時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
(3)傳達、貫徹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4)提出抗震救災意見和建議。
(5)協調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和災區市、縣(市、區)政府之間的應急救援行動,並督促落實。
(6)接待省外地震災害救援隊、中國地震局以及鄰省地震現場工作隊。
(7)組織協調省政府有關部門應對一般地震災害事件,支援和指導當地政府開展應急與救援工作。
2.1.4 專家組組成及職責
組 長:地震局專家擔任
成 員:公安、消防、武警、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國土資源、交通、水利、衛生、環保、安監、人防、通信、電力、煤炭、地震、氣象、國防科工辦等部門(單位)及高校等方面的專家。
主要職責是:
(1)承擔抗震救災決策技術諮詢。
(2)向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緊急處置措施建議。
(3)受指揮部委託對有關處置方案進行綜合評估。
(4)參加生命緊急救援和工程搶修搶險應急處置。
2.2 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派出,在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下組織、指揮和協調現場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
2.2.1 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指 揮 長:副省長或省政府秘書長
副指揮長:濟南軍區司令部作戰部、省軍區司令部、省政府應急辦、省地震局、省民政廳和災區市政府有關負責同志。
成 員:濟南軍區司令部作戰部、省軍區司令部、武警山東省總隊、省政府應急辦、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公安消防總隊、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衛生廳、省環保廳、省安監局、省人防辦、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氣象局、山東電力集團公司等部門(單位)和災區市政府有關負責同志。
2.2.2 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
(1)組織、指揮和協調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2)傳達、執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指示,研究部署災區抗震救災行動,督促檢查貫徹落實情況。
(3)調查、研究、統計、評估災區抗震救災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困難,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並提出緊急救援救助等意見、建議和措施。
(4)組織指揮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醫療救護隊、工程搶險搶修隊和志願者開展應急救援,搜救被壓埋人員、工程搶險排險。
(5)實施重點目標保護、實行交通管制、維護社會治安、保持社會穩定。
(6)指導、協調和幫助災區政府轉移、安置和救濟災民,接收和調運救災物資等工作,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條件。
(7)組織開展現場震情監視、地震烈度調查和災害損失評估,平息地震謠傳和誤傳。
2.3 市、縣抗震救災指揮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地震應急預案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當地的抗震救災工作,實施先期應急救援,貫徹落實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指示,配合和協助省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應急救援行動。
3 應急準備
3.1 資金與物資
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等部門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安排地震應急救援資金預算,建立救災資金投入機制。
省民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商務廳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儲備抗震救災物資,建立救災物資調用機制。
3.2 救援隊伍
加強各級各類地震應急救援隊、醫療救護隊、紅十字應急救援隊、工程搶修搶險專業隊、現場地震應急工作隊和志願者隊伍建設,建立應急救援技術培訓和演練工作機制。提高救援技術水平和能力。地震應急救援隊伍類別及調用方案見表1。
3.3 救援裝備
各級各類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工程搶修搶險專業隊、醫療救護隊、現場地震應急工作隊、志願者隊伍等應當配備、儲備必要的生命救援、工程搶修搶險、醫療救護以及災害調查與評估等裝備。省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收集社會上現有的大型救援裝備、技術設備以及特種設備信息,建立地震應急救援資源資料庫(主要包括裝備、設備的性能、數量、存放位置、產權等信息),以備應急救援調用、徵用。
3.4 避難場所
縣級以上城市和鄉鎮政府所在地應當結合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規劃建設並利用現有的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館、停車場、學校操場、人防工程、疏散地域和其他空地設立滿足應急避險需求的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制定應急疏散方案,並組織疏散演練。
3.5 科技支撐
省科技廳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應當積極開展地震預防預警、應急救援和應急管理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將地震應急與救援科學研究工作納入全省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科技發展計劃,加大對地震應急救援軟硬體研發的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應急處置的科技水平和能力。
3.6 技術系統
省地震局負責省地震應急指揮中心技術系統的維護、運行與技術更新,指導市、縣(市、區)地震部門建立地震監測和應急指揮中心,形成省、市、縣(市、區)三級互聯互通的地震監測與應急指揮技術平臺。建立和完善具備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趨勢判定、災害損失快速評估等功能的地震應急基礎資料庫和指揮技術系統、地震監測和地震烈度速報技術系統。
各市、縣(市、區)地震部門應當大力推進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建設,完善群測群防網絡和災情速報網絡,並加強維護與管理,確保在緊急情況下,信息暢通,反應迅速,技術系統運行正常。
3.7 宣傳、培訓和演習
宣傳、地震、科技、教育、文化、紅十字會、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單位)應加強協作,不斷開展防震減災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活動,增強社會公眾、在校學生的地震應急意識,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級地震部門應定期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和志願者進行業務知識及救援技術培訓,會同有關部門適時組織社區居民和在校學生開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鄰裡互助演練。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結合各自的地震應急救援任務,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資源,開展各種形式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習。
4 預警預防機制
4.1 信息監測與報告
省地震臺網中心負責地震信息監測、收集、處理和存貯,並將震情、災情信息及時報告省委、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同時報送省民政廳。
省地震預報研究中心負責地震監測信息以及宏觀異常的分析研究,組織震情跟蹤與會商,及時提出地震趨勢預測意見和預警建議。
4.2 預警級別及發布
4.2.1 預警級別
按照可能發生地震災害事件的嚴重性和緊迫程度,地震預警分為臨震預警、短期預警和中期預警三個級別,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表示。
(1)地震臨震預警為Ⅰ級預警(紅色),預警期一般為10日。
(2)地震短期預警為Ⅱ級預警(橙色),預警期一般為3個月。
(3)地震中期預警為Ⅲ級預警(黃色),預警期一般為一年或稍長時間。
4.2.2 預警發布
(1)地震中期預警由國務院批准發布。
(2)地震短期預警和臨震預警由省政府批准發布;在已經發布短期預警的地區,如果發現明顯臨震異常,情況緊急時,當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發布48小時內的臨震預警,同時向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報告。
(3)已經發布臨震預警地區的人防部門,應當根據省、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報系統及時發布臨震預警或解除預警信息。
4.3 預警預防行動
4.3.1 Ⅰ級預警預防行動
省地震局組織市、縣(市、區)地震部門強化對地震短期預警區域的震情跟蹤工作,依據震情的發展變化,及時提出臨震預測意見,報告省政府。省政府決策發布臨震預警,宣布進入臨震應急期。省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臨震預警區所在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進一步強化地震災害防禦措施和應急救援準備。
4.3.2 Ⅱ級預警預防行動
省地震局組織市、縣(市、區)地震部門加強對地震重點危險區、應注意加強監視區以及省內陸其他地區的震情跟蹤監視,依據震情的發展變化,及時提出短期預測意見,報告省政府。省政府決策發布地震短期預警。省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短期預警區所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地震災害防禦和應急救援準備。
4.3.3 Ⅲ級預警預防行動
省政府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期預報意見(年度地震重點危險區和應注意加強監測區),部署全省防震減災工作,實施有重點的地震災害防禦措施和應急救援準備。
4.4 預警預防措施
地震預警發布後,應依據預警級別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準備:
(1)加強震情監視以及地震前兆、宏觀異常核實,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2)省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部署地震災害預防和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3)檢查預警區內的地震災害防禦能力,提出有重點地加強各類建(構)築物特別是重點建設工程的震害防禦措施和應急救援準備。
(4)檢查、督導預警區內的「生命線」工程設施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建築工程的生產經營單位採取應急防禦措施,做好應急搶修搶險與救援準備。
(5)各級各類應急與救援隊伍進入應急救援待命狀態,做好隨時開赴地震災區開展應急救援和搶修搶險的準備。
(6)檢查、落實應急救援物資和抗震救災資金準備狀況。
(7)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地震災害防禦和應急救援準備;依據震情的嚴重性、緊迫程度和危險區域,啟用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組織群眾避震疏散,要求學校臨時停課。
省軍區協調預警區的軍分區組織基幹民兵、預備役部隊協助當地政府深入預警區,動員群眾避震疏散。
(8)適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回答社會公眾諮詢。
(9)組織開展地震應急避險、自救互救宣傳教育活動。
(10)加強社會輿情收集與分析,平息地震謠傳、誤傳,維護社會安定。
4.5 預警狀態結束
省地震局隨時對震情發展趨勢進行監視與評估,認為可以結束臨震或短期預警狀態時,提請省政府結束臨震或短期預警狀態;中期預警區域內的震情趨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預警期滿自動解除。
5 響應級別與判據
地震災害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級別,與其相應的響應級別為Ⅰ、Ⅱ、Ⅲ和Ⅳ級,地震災害事件響應級別及指揮機構見表2,地震災害分級標準見表3。
5.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啟動Ⅰ級響應,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在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抗震救災工作。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判據如下:
(1)省內陸地區發生5.0級以上地震,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以上。
(2)省內陸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可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5.2 重大地震災害
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啟動Ⅱ級響應,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抗震救災工作。重大地震災害事件判據如下:
(1)省內陸地區發生5.0級以上地震,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為重大地震災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緊急轉移安置0.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0.3萬間以上、1萬間以下。
(2)省內陸地區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可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5.3 較大地震災害
較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啟動Ⅲ級響應,由災區所在設區的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本地區的抗震救災工作,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對災區進行支援。較大地震災害事件判據如下:
(1)省內陸地區發生5.0級以上地震,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為較大地震災害:造成50人以下死亡,緊急轉移安置0.5萬人以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0.3萬間以下。
(2)省內陸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可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5.4 一般地震災害
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啟動Ⅳ級響應,由災區所在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本地抗震救災工作。災區所在地設區的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對災區進行支援。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協調省地震局等有關部門進行支援。一般地震災害事件判據如下:
(1)地震災害各項指標均明顯小於較大地震災害判別依據,但部分建築物有一定損壞,造成較大範圍人員恐慌,為一般地震災害。
(2)省內陸地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可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6 應急響應
6.1 特別重大和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應急響應
6.1.1 應急響應啟動
(1)特別重大和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省地震局迅速將震情上報省委、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同時通報濟南軍區、省軍區、武警山東省總隊、省公安消防總隊、省民政廳;根據初判指標提出啟動Ⅰ級或Ⅱ級響應的建議;通過宣傳部門利用各種媒介向社會發布地震信息。
(2)省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自動轉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Ⅰ級響應由省長任指揮長,Ⅱ級響應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長任指揮長。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領導全省抗震救災工作(山東省地震應急分級響應框圖見附件2,山東省地震應急響應流程圖見附件3)。
(3)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受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應急工作職責和應急預案,迅速響應,實施先期處置。
6.1.2 災情收集與報送
(1)地震災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報告震情、災情等信息,同時抄送上一級地震、民政部門,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2)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時了解、收集和匯總本行業災情信息,分析評估救災需求,並及時報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3)省地震局應當利用地震烈度速報技術系統以及災情速報網絡信息,對地震災情進行快速評估。
(4)省政府應急辦應當及時將初步掌握的震情、災情上報國務院應急辦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5)省國土資源廳(測繪地理信息局)應當利用航空遙感或衛星遙感技術,收集、製作災區影像和地圖資料。
6.1.3 應急部署
抗震救災指揮部召開緊急會議,部署抗震救災行動。
(1)分析、判斷地震趨勢,了解、掌握災情,確定抗震救災工作方案。
派出現場地震應急工作隊,迅速開展地震現場震情監測、宏觀異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災情調查、地震科學考察等工作。
派遣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和協調現場抗震救災工作。
(2)協調濟南軍區駐魯部隊參加搶險救災,派出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武警應急救援隊,迅速組織搶救被壓埋人員。
(3)迅速組織醫療衛生救援隊伍,開展傷員救治;協調傷員的轉移、接收與救治;開展衛生防疫,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疫情的發生,對現場狀況和風險源進行衛生學評估,進行現場衛生學處置。
(4)迅速組織工程搶修搶險專業隊伍,修復毀壞的公路、鐵路、航空、航運、水利、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基礎設施。
(5)災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迅速組織群眾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動員社會組織、志願者及社會公眾參與地震應急與救援行動,協助各類救援隊開展緊急救援活動。
(6)迅速啟用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設置臨時住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組織轉移和安置災民;迅速啟用救災準備金和救災物資,保障災民食品、飲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7)迅速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關閉人員密集場所,停止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生產經營活動,劃定可能引發次生災害的危險區域和警戒區域,設置警戒標誌,並採取緊急防控措施。
(8)依法採取緊急措施,維護社會秩序、維持社會治安、保護重點目標和場所。
(9)組織省政府有關部門和非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受災地區進行支援。
(10)向國務院應急辦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工作進展情況,並視情況請求國務院支援。
(11)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與救援的動態信息。
6.1.4 應急處置
(1)緊急救援。武警山東省總隊、省公安廳、省公安消防總隊、省安監局、省地震局等部門(單位)立即組織武警山東應急救援隊、公安消防部隊、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礦山搶險救援隊趕赴災區開展生命搜救,搶救被壓埋人員。
濟南軍區、省軍區立即組織駐魯部隊和基幹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抗震救災。
(2)醫療救助。省衛生廳立即組織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衛生監督隊伍趕赴災區開展傷員救治、心理疏導、衛生防疫、衛生監督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災區食品安全保障。對現場狀況和風險源進行衛生學評估、現場衛生學處置。接待和協調省外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和醫療機構開展傷員救治、接收危重傷員。有關部門迅速籌集和運送災區急需藥品藥械,必要時,啟動省外調撥救災藥品藥械工作機制。
(3)人員安置。省民政廳組織制訂和實施受災群眾的安置與救助方案,迅速調配帳篷、衣被、食品等救災物品,協助當地政府組織轉移和安置災民,妥善解決遇難人員善後事宜。呼籲社會團體、公眾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
省教育廳立即組織遭受破壞學校的學生轉移和安置,適時組織學校複課,維持正常教學秩序。
在按有關程序徵得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後,省紅十字會通過中國紅十字總會向國際紅十字會組織發出提供救災援助呼籲,接受境外紅十字總會和國際社會通過中國紅十字總會提供的緊急救助。
省商務廳、省糧食局、省供銷合作社、省商業集團總公司等部門(單位)負責緊急調配糧食、食品、飲用水等救災物資,保障災區群眾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迅速組織力量對災區民用住房和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被震損的建設工程開展評估、鑑定,對建築安全情況進行分類,並設置明顯標識。
災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迅速啟用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設置臨時住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提供救濟物品、保障災民食品、飲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應急通信。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迅速修復被毀損的通信設施,啟用應急通信系統,架設臨時專用線路,優先保障抗震救災指揮通信暢通。
省人防辦組織防空機動指揮車趕赴災區現場,為抗震救災提供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為災區應急救援活動提供無線電頻率保障
(5)交通運輸。省交通運輸廳、濟南鐵路局、民航山東監管局等部門(單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斷情況,迅速修復被毀損的公路、鐵路、橋梁、港口、機場等設施。立即開闢救災綠色通道,保證救災隊伍和車輛通行。組織應急救援運力,確保救援隊伍、應急救援物資及時運達和災民轉移運輸需求。
(6)電力保障。山東電力集團公司迅速調集搶修隊伍,迅速修復被毀損的電力設施和調度系統,優先搶修、恢復城市供電;啟用應急發電設備,確保應急救援用電需求。
(7)基礎設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力量對災區城鎮供排水、燃氣熱電、道路等重要基礎設施進行搶險搶修,儘快恢復「生命線」設施和基礎設施功能。
(8)災害監測與防範。省地震局負責震情監視,恢復地震監測設施、布設流動監測臺網,強化地震監測,實時通報餘震信息;加密震情會商,及時提供震情趨勢判定意見和強餘震防範建議。
省氣象局強化氣象實時監測工作,及時通報重大氣象變化,為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氣象服務。
省環境保護廳負責組織災區環境保護部門對災區空氣、水質、土壤等汙染狀況進行監測,協助災區人民政府採取汙染防控措施。
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加強對地震影響和沿海地區海洋環境進行檢測、監視,協助沿海災區人民政府採取汙染防控措施;強化地震影響的沿海地區海洋環境觀測預報,地震引發的海洋災害預警預報和影響評估,發布地震引發的海洋災害預警預報信息。
省環境保護廳、省安監局等部門(單位)負責加強對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的危險化學品設施、放射性物質、油氣管線、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查、監測,加強對核電廠周邊輻射環境的預警監測,防控和處置可能引發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質和放射性物質洩漏(核設施除外)事件。
省水利廳、山東黃河河務局、省煤炭工業局等部門(單位)嚴密監視和預防水庫垮壩、黃河決堤、煤礦塌陷等地震次生災害的發生,發現被損毀的水利堤壩和工礦設施,採取搶修排險緊急處置措施。
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加強對地質災害的排查和監測、預警工作,對地震引發的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質災害及地質災害險情,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有關規定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省公安消防總隊嚴密監視和預防地震引發的火情、毒氣洩漏等次生災害,及時撲滅火災、排除有毒有害氣體洩漏。
(9)治安維護。省公安廳、武警山東省總隊負責災區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和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災物資集散點、監獄、看守所等重點目標的警戒。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
(10)新聞宣傳。省政府新聞辦、省政府應急辦、省地震局、省公安廳、省廣電局等部門(單位)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救援的動態信息,及時掌握社會輿情,平息地震謠傳、誤傳事件。
(11)涉外與涉港澳臺事務。省外辦(港澳辦)、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省旅遊局、省臺辦等部門(單位)會同當地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聯絡和妥善安置在災區的國(境)外人員,省外辦及時向有關國家和地區駐華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省外辦(港澳辦)、新聞辦、臺辦、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單位)及時辦理國(境)外救援隊伍、專家和救災物資入魯事宜;辦理和安排國(境)外新聞記者到災區的採訪事宜。
(12)社會動員。省政府動員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非災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災區提供人力、財力、物力和技術等方面支援。團省委組織動員志願者參與災區抗震救災活動。
(13)損失評估。省地震局會同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民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負責地震災害調查和核實,快速評估地震災害損失。
(14)恢復生產。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受災工礦、商貿、農業、漁業等工程建築損毀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落實扶持資金和物資、發放財產保險理賠資金,幫助災區恢復生產和經營。
6.1.5 市縣應急
災區所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本級政府地震應急響應,迅速查災報災,並上報先期採取的應急救援措施及搶險救災需求。
災區所在市、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迅速制定搶險救援方案,組織抗震救災工作;配合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現場地震應急工作隊、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工程搶險搶修專業救援隊開展抗震救災活動。
6.1.6 應急結束
當地震災害事件緊急處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發次生災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趨勢判斷結果認為近期沒有再次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災區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基本穩定時,省政府宣布應急期結束,抗震救災工作轉入災後恢復重建階段。
6.2 較大地震災害事件應急響應
6.2.1 應急響應啟動
(1)較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省地震局迅速將震情上報省委、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同時通報濟南軍區、省軍區、武警山東省總隊、省公安消防總隊、省民政廳;根據初判指標提出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建議;通過宣傳部門向社會發布地震信息。
(2)省政府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省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自動轉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支援災區實施抗震救災工作。
(3)較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災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啟動本級政府地震應急預案響應級別,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當地抗震救災工作。
6.2.2 災情收集與報送
(1)地震災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報告震情、災情等信息,同時抄送上一級地震、民政部門,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2)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時了解、收集、匯總本行業災情信息,分析評估救災需求,並及時上報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3)省地震局利用地震烈度速報技術系統以及災情速報網絡信息,對地震災情進行快速評估。
(4)省政府應急辦負責及時將初步掌握的震情、災情上報國務院應急辦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6.2.3 應急部署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召開緊急會議,部署抗震救災行動。
(1)派遣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和現場地震應急工作隊。
(2)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武警應急救援隊、醫療救護隊等救援隊伍集結待命;協調當地駐軍和武警部隊、消防部隊就近參加抗震救災。
(3)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實施對口支援。
(4)向國務院應急辦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震情、災情和地震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5)依法採取緊急措施,維持社會秩序、維護社會治安、保護重點目標。
(6)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與救援的動態信息。
6.2.4 應急處置
(1)緊急救援。省公安廳、武警山東省總隊、省安監局立即組織災區附近的公安消防部隊、武警應急救援隊、礦山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開展生命搜救,搶救被壓埋人員。
濟南軍區、省軍區負責組織災區附近駐魯部隊和基幹民兵、預備役部隊就近參加抗震救援工作。
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武警山東應急救援隊集結待命,隨時服從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調遣。
(2)醫療衛生救援。省衛生廳組織災區附近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趕赴災區,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組織省內其他醫療衛生救援隊伍集結待命,隨時服從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派遣;會同省商務廳等部門組織調運急需救災藥品藥械。
(3)人員安置。省民政廳等部門向災區緊急調運救災帳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協助當地政府啟用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安置災民,分發救災物資。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赴災區指導和協助當地政府對損毀的民用房屋、學校和醫院等建設工程開展評估、鑑定,對建築安全狀況進行分類,並設置明顯標識。
省教育廳協助災區教育部門組織學校遭受破壞的學生疏散和安置,適時組織學校複課,維持正常教學秩序。
(4)應急通信。省通信管理局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迅速搶修被毀損的通信設施,儘快恢復正常通信,必要時,啟用應急機動通信系統,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5)交通運輸。省交通運輸廳、濟南鐵路局、民航山東監管局迅速組織搶修交通設施,立即開闢救災綠色通道,組織救災運輸隊伍,保證抗震救災運力需求。
(6)電力保障。山東省電力集團公司迅速組織搶修電力設施,保障災區電力供應;必要時,啟用應急發電設備。
(7)災害監測與防範。省地震局負責密切監視震情,及時通報餘震信息和震情發展趨勢。
省氣象局加強氣象監測,及時通報氣象變化,為抗震救災提供服務。
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做好對地質災害的排查和監測、預警工作,對地震引發的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質災害及地質災害險情,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有關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地震影響的沿海地區海洋環境監測和觀測預報,發布地震引發的海洋災害預警預報信息。
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省安監局等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加強對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的危險化學品設施、核設施、水庫堤壩、油氣管線、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質等設施進行檢查、監測,防控環境汙染和次生災害發生。
(8)治安維護。省公安廳、武警山東省總隊協助災區公安、武警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9)新聞宣傳。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應急辦、省地震局、省公安廳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救援的動態信息,及時掌握社會輿情,平息地震謠傳、誤傳,保持社會穩定。
(10)損失評估。省地震局會同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民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協助災區政府對地震災害進行調查和核實,快速評估地震災害損失。
(11)恢復生產。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及時對受災工礦、商貿、農業、漁業等工程建築損毀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落實扶持資金和物資、發放財產保險理賠資金,幫助災區恢復生產和經營。
6.2.5 市縣應急
災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本級政府地震應急響應,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群眾進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災民、分發救災物品;組織當地各類救援隊開展搶險救援,並配合上級派遣的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各類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現場地震應急工作隊,工程搶險專業隊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6.2.6 應急結束
當地震災害事件緊急處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發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趨勢判斷結果認為近期沒有再次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災區生產生活和社會基本穩定時,災區的市政府宣布應急期結束,抗震救災工作轉入災後恢復重建階段。
6.3 一般地震災害事件應急響應
6.3.1 應急響應啟動
(1)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省地震局迅速將震情上報省委、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同時通報省民政廳。根據初判指標提出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建議。
(2)省政府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由省抗震救災辦公室派出現場地震應急工作組,並協調相關部門協助、指導災區人民政府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3)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抗震救災工作。
6.3.2 災情收集與報送
(1)地震災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報告震情、災情等信息,同時抄送上一級地震、民政等部門,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2)省地震局及時收集災情、社會輿情以及社會穩定情況,及時報告省政府。
6.3.3 應急處置
(1)震情監測。省地震局負責組織協調相關市、縣(市、區)地震部門開赴地震現場,布設流動監測臺網,密切監視震情,通報餘震信息,判斷震情發展趨勢。
(2)新聞宣傳。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應急辦、省地震局、省公安廳適時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救援動態信息,及時掌握社會輿情,平息地震謠傳、誤傳。
(3)損失評估。省地震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市、縣(市、區)地震部門派出現場地震應急工作隊,對受災情況進行調查和核實,評估地震災害損失。
6.3.4 市縣應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迅速啟動本級政府地震應急預案響應級別,組織、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處置工作,並向上級政府報告地震應急救援情況。
6.3.5 應急結束
地震災害事件緊急處置工作完成,有感餘震明顯減少,災區社會秩序恢復正常,縣(市、區)人民政府宣布應急期結束。
7 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7.1 強有感地震應急
省內陸發生小於4.0級、大於3.0級強有感地震事件後,省地震局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報告震情。
震區所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本級政府地震應急預案響應級別,開展地震應急工作,並將應急工作情況報省地震局。
設區的市地震局派出現場地震應急工作隊協助縣(市、區)地震部門開展應急工作,必要時,省地震局派出現場地震應急工作組給予指導。
7.2 礦震速報與處置
當礦區發生大於3.0級礦震,省地震臺網中心應當在30分鐘內完成礦震參數測定,形成《礦震速報》報省政府及省安監局。
礦震所在的市、縣(市、區)地震、安監部門應當責成並協助礦山生產經營企業調查、了解礦震的性質、震感強度和範圍以及社會反應情況,並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省地震局、省安監局。
7.3 平息地震謠傳、誤傳
當某地出現地震謠傳、誤傳事件時,市、縣(市、區)地震部門應當及時將地震謠傳、誤傳事件報告省地震局。省地震局及時上報省委、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並組織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專家組的部分專家分析謠傳、誤傳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謠傳、誤傳事件的意見和建議,指導當地政府開展調查、宣傳和穩定社會的工作。
謠傳、誤傳發生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宣傳、公安、地震等部門做好謠傳、誤傳事件的調查和地震科普、新聞宣傳工作,採取措施及時平息地震謠傳、誤傳事件。
7.4 特殊時期應急戒備
在重大社會活動期間,省地震局應當部署和加強震情值班、地震監測、震情會商、地震應急準備等應急戒備工作。
7.5 鄰省或海域地震應急
與我省相鄰的省(市)或海域發生地震災害事件影響我省,建(構)築物遭受破壞和人員傷亡時,省地震局根據震情、災情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建議省政府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省政府批准發布。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各大企業應按《山東省地震應急與救援辦法》規定製定(修訂)地震應急預案,並按要求上報備案。
8.2 監督檢查
省政府應急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安監局、省地震局等部門應按照《山東省地震應急檢查工作制度》規定,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大企業的應急準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地震應急預案實施有效。
8.3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責編:葛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