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老人被狗繩絆倒事件」在微博登上熱搜:8月17日,廣東佛山一老人被狗繩絆倒摔地身亡。老人同村親友稱監控中女孩拉著狗出來,大狗追逐小狗時,女孩拉不住鬆手了,隨後老人被狗繩撂倒在地。親友稱,牽狗的女孩只有12歲,不是狗主人,見狗可愛才把它牽出來玩。老人被狗繩絆倒後身亡,誰該為此負責?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溫馨提示】
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飼養動物致他人損害,如果不是受害者故意去挑逗動物導致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12歲的女孩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應履行履行法定的監護職責,包括約束其行為,12歲的女孩牽一隻體格較大的狗,女孩本身不可約束動物的行為,所以容易導致這一次事故的發生,所以女孩的監護人也應承擔責任。因此,從民事賠償角度看,作為犬只的飼養人不應當把犬交給12歲女孩,作為12歲女孩的監護人,也不應當讓她從事超越自己能力的行為,所以飼養人和監護人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