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一:2010年至2020年第三季度北京一中院受理的公司類糾紛案件案由分布情況
圖二:2010年至2020年第三季度北京一中院受理的公司類糾紛關聯案件情況
核心提示: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就加強投資者保護、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今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提出要完善市場主體司法保護機制,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完善市場主體司法裁判規則體系,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加強中小股東司法保護。為了進一步提升專業化審判水平、優化法治營商環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成立課題組對2010年至2020年第三季度該院審理的公司類糾紛案件進行了全面深入的調研分析。
一、基本情況
1.案件數量總體攀升,涉民營企業案件佔比突出。公司是活躍市場經濟、推動經濟發展最重要的商事主體,而民營企業在全國企業註冊主體中佔據絕對多數地位。2010年至2020年第三季度,北京一中院共審結公司類糾紛案件1835件,案件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但案件平均審理天數不增反降,從2010年的69天降至2019年的49天,二分之一審限內結案率達59%,充分反映了該院的工作效率。在1835件案件中,涉案目標公司性質為民營企業的有1497件,佔比達81.58%,說明民營企業的公司治理能力相對不足,矛盾多發。該類案件訴訟標的額較大,訴訟請求中包括財產給付內容的有941件,涉案總金額約為372.25億元。從案由類型來看,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數量居榜首,達686件,佔比37.38%,幾乎為第二大案由(公司決議糾紛案件)的4倍。股權轉讓糾紛、公司決議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三大案由案件量總和佔比達56.19%,超過其他各類型案由案件量之和(見圖一)。
2.公司內部治理矛盾多發,同主體多連環訴訟趨勢明顯。該類案件既涉及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複雜內部治理關係,又涉及公司與股東、外部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商事侵權責任關係等,內外兩層法律關係相互交織纏繞,相關主體的利益衝突明顯。該類案件中,單純涉及公司內部治理糾紛的案件共計612件,侵權類案件205件,表明公司人合性的失衡、公司內部治理矛盾無法解決、公司運轉失靈,導致公司對外經營活動無法有序開展,容易引發各類侵權糾紛。而一旦股東之間產生信任危機,便極易產生連環訴訟,導致同主體多訴訟、多案由的趨勢愈發明顯。該類案件中,關聯案件佔比約30%,其中2017年佔比32%,2018年佔比42%,2019年佔比33%,特別是這三年在公司治理類糾紛案件中的關聯案件佔比達75%(見圖二)。
3.商業模式創新引發案件類型更新,法律指引效果同步凸顯。隨著科技、經濟不斷發展,傳統的單純資金入股的融資模式已發生重大變革,股權融資方式逐步興起,加之法律、司法解釋對於新融資模式相關法律問題的規制與時俱進,新類型案件也應運而生。近年來,債轉股引發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件、股權激勵與股權質押案件、涉股權讓與擔保類案件、股權信託類案件不斷湧現。其中,以涉及股權估值調整協議即「對賭協議」糾紛的案件尤為突出。與此同時,由於受到涉訴金額高、市場交易複雜、參與主體多樣等因素影響,案件調撤率逐年走低,如2019年僅調撤30件,佔比為14%,該類案件有進一步複雜化、糾紛化解難度顯著提升的趨勢。另一方面,案件類型的增加與公司糾紛相關法律的完善相同步,法律指引效果凸顯。《公司法解釋二》《公司法解釋三》施行後,債權人追究股東清算責任、出資責任的案件數量明顯增加,如2018年達到178件。《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後,該院受理19件公司債權人申請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的執行異議類案件。
二、成因分析
1.公司層級化構造涉及利益主體面廣,多種關係交叉雜糅。公司組織化、層級化的構造意味著該類案件的處理涉及利益主體廣泛,不僅有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還涉及公司的員工和外部交易夥伴,眾多利益交織,在個案審判中容易牽一髮而動全身,處理難度顯著增加。鑑於公司涉及利益主體廣泛,各方之間相互影響制衡,由此帶來了公司法律關係、合同法律關係、擔保法律關係、侵權法律關係的交叉、雜糅,在個案審判中相互牽連。法律關係的交叉雜糅,既給訴訟參與方如何選擇訴訟策略、訴訟請求是否精準明確帶來了困擾,也給法官如何條分縷析處理糾紛、妥善行使釋明權、準確適用法律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該類案件數量居高不下,爭議內容日益複雜,法律規範供給數量也越來越多、速度越來越快,給裁判者的知識更新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公司經營稅務等專業知識成為裁判者必備的知識,這對其綜合素質提升帶來全新挑戰。
2.公司意思自治特徵明顯,多維主體利益與責任交織。意思自治、資本多數決已經成為現代商業社會普遍遵守的法則。公司治理中意思自治特徵明顯,既為公司帶來了創新與活力,也給司法介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有效把握司法介入尺度,矯正公司運營中的利益失衡,避免出現資本暴政,是案件審理中面臨的難題。而市場經濟的發展日新月異,涉股權激勵、股權權能限制、股權代持等新類型案件不斷湧現,尤其是隨著PE/VC等投資機構的風靡,給創業公司帶來巨額資本和發展機遇。同時也帶來了對賭條款效力、一票否決權享有等一系列需要妥善解決的問題。公司內外各參與方的信息獲取能力不一,該類案件在舉證責任分配上具有特殊性和複雜性,更需要裁判者結合法律規定、證據掌握情況、信息獲取成本等因素綜合判斷,案件處理難度也隨之顯著增加。
3.監管政策影響顯著,優化營商環境呼喚協同共治。該類案件與國家政策及宏觀經濟形勢之間存在密切聯繫,例如註冊資本登記制改革,可能帶來「股東認繳資本是否加速到期」的問題;證監會對企業IPO發審從嚴,可能帶來各方對賭失敗,財務投資者要求回購退出的問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及疏解整治促提升等區域政策帶來公司合併、解散、清算的新問題。而公司糾紛的產生與行政監管也存在密切關聯,行政權對公司的規範主要體現在公司設立、變更、吊銷、註銷管理,特定交易的監管等。近年來,工商管理領域的簡政放權措施,在有效降低市場準入門檻、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但事前監管「鬆綁」不可避免帶來一些新問題,投射到司法實踐中,表現為公司登記類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案件多發。如何妥善處理相關問題,既涉及行政訴訟中對市場監管機關行政行為的審查,又涉及在民商事糾紛中對商事法律關係的精準把握,屬於行政法與民商事法律之間的交叉地帶,本質上是營商環境給國家現代化治理能力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三、對策建議
1.切實規範公司內部治理。一是高度重視公司章程,完善公司內部治理。股東要正確認識公司章程地位,不照搬照抄模版,細化公司表決設計、利益分配、各機構職責、退出模式等規定,做到服務於公司日常管理和發展,服務於有效預防和化解糾紛。二是理性安排註冊資本,謹慎註冊「一元/億元」公司。股東要理性對待資本認繳制,科學設定註冊資本及認繳期限,避免因一時衝動而影響公司發展或背負巨額債務。三是依法履行出資義務,防範出資責任風險。股東要高度重視出資義務,對於認繳出資應按章程規定期限實際繳納,改變公司註冊資本的須依法定程序進行變更,防範民事刑事責任風險。四是尊重各個股東權益,正確行使股東權利。股東之間要充分尊重,嚴格遵守各項規定,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善意傾聽理解不同意見,防範股東內耗困局,共同維護公司內部和諧穩定。五是依法履行退出義務,減少「殭屍企業」風險。股東等清算義務人應當高度重視公司的市場退出工作,及時履行清算義務,依法合規進行公司註銷,避免因清算註銷不當而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六是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積極履行忠實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積極建立完善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積極妥善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與投資者和股東同呼吸、共命運,促進公司不斷發展壯大。
2.加強公司對外行為規制。一是規範股權流轉交易,合法合規防控風險。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股權流轉,保護有限責任公司中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發揮股權流轉在企業募集資本、優化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二是健全擔保決策機制,謹慎授權嚴格審查。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時,應嚴格履行決策程序,謹慎授權;作為擔保合同相對人時,應要求擔保方提供公司章程、決議文件等相關資料,著重審查決議機構、決策程序及擔保限額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該公司章程等。三是強化風險防範意識,重視法務合規工作。要高度重視法務合規工作,根據公司自身情況組建內部法務機構,聘請法律專業人士擔任法律顧問,將公司的內部治理、業務發展與法律合規緊密結合起來,充分發揮法務合規在風險控制上的識別、提示、預警作用,實現公司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四是合理選擇維權方式,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當發生糾紛時,各方應選擇平等協商等合理方式,化幹戈為玉帛,在訴訟中應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
(課題組成員:李利 陳實 郭帥 孫鑫 苑珊 黃曉宇 韓悅蕊 曲建婷 李曉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