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個問題的解決辦法以前有一個真實的案例,一個人在小區丟了一臺價值近5000元的手機,後來該手機被一個同小區的業主撿到了,失主通過撥打自己的電話聯繫到了撿到手機的業主,但是業主提出需要一些好處,經過雙方的商討失主答應給200元作為好處費。
但是令人沒想到的是最後失主沒拿回手機,撿到的人也沒拿到這200元,原因就是在談好好處費之後撿到手機的人就聯繫不上,失主心急之下報了警,警方根據監控調查到了撿到手機的人。
撿手機的人找到了,失主約了他見面,但是見面後撿手機的人氣憤地表示,手機已經被他扔了。原因是,失主報了警讓他心裡很不舒服!
扔掉手機後他曾經承諾會給失主兩千元補償,但是因為對方報警,所以也泡湯了,現在他一分錢也不會賠。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需要好好思考一下,同樣的撿到一個手機,既然對方已經提出需要200元,肯定是不會輕易將手機交還給你,這時候你要想想自己的手機值不值這個200元,值的話肯定要努力要回來,就算是不值也不能輕易就此罷休。
依刑法第270條的規定,侵佔罪需侵佔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撿到手機價值超過5000元即可報警立案,但是很多情況下手機的價值也就是兩三千元,還達不到這個標準,因此報警很可能沒多大用處,只能幫助協調解決。
我的建議是,能夠協商的話好好的協商,200元說多不多說少不少,人家撿了你的手機起碼還有給你的希望,如果為了不出這200元的好處費貿然報警,很可能會導致上面的這個案例重現,最後手機沒拿回來,還惹得自己不高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