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瀟湘晨報】;
來源 | 瀟湘晨報
記者 | 周凌如
圖源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2020年2月,80後鄧某某在失去工作後,竟然採取持氣槍威脅他人的方式搶劫錢財。近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對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鄧某某搶劫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鄧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二千元,作案工具槍枝予以沒收。
鄧某某曾在長沙開了個早餐店,後又在長沙打工賣羊奶。2019年下半年,鄧某某在網上購買槍枝散件和6發鋼珠子彈,組裝好之後還在家裡試著擊發過。2020年2月初,鄧某某失去工作,因為沒有經濟來源,又要還房貸,他動起了搶劫他人錢財供自己開銷的心思,他把搶劫對象瞄準了失足女:「我覺得她們來錢快,身上應該都有錢。」
2020年2月20日,鄧某某通過他人介紹談好嫖娼價格,並通過支付寶掃碼支付給了對方100元的定金,隨後按照對方發送的位置,於當日18時許來到了天心區某酒店房間門口,待黃某開門後,鄧某某進入房間,直接從衣服口袋內掏出槍枝指著黃某,威脅黃某拿出錢來,黃某告訴鄧某某手機微信裡只有100餘元,於是鄧某某就拿出手機打開微信二維碼收款界面,讓黃某把微信內的158元通過二維碼掃碼支付給了他,鄧某某收到錢後馬上要黃某把收款記錄刪掉,便離開了現場。黃某隨後報警。
鄧某某出酒店後,先到一個粉店吃碗粉,後於當晚9時許又打車到長沙市雨花區一酒店找另一預約的失足女。在酒店房間內,鄧某某以同樣方式持槍指著羅某額頭,要羅某將所有的錢都轉給他,羅某被迫將微信中僅有的1400元全部通過微信掃碼的方式轉給了他,鄧某某繼續用槍指著羅某問她身上還有現金沒有,羅某說身上沒有了,要鄧某某和她一起出門去拿,羅某便打開房門,鄧某某先走出房間,羅某立即關上房門,並給酒店前臺打電話。酒店保安在大廳攔截鄧某某,但沒有攔住,鄧某某隨即跑出酒店逃走。
2020年2月21日,公安民警通過摸排抓獲鄧某某,並從鄧某某租住處的床墊下查獲黑色鐵製槍型物1把、現金人民幣1341元。鄧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並認罪認罰,他家人也代為退賠兩被害人的損失。「我去搶劫的時候槍沒有打開保險,也沒有擊發過,最主要的目的是用來嚇唬人的。」「每次搶劫錢財後,我都會將對方的微信號刪掉,因為我怕警方會查到我。」
經鑑定,查獲的槍型物為自製氣槍,具備以高壓氣體為動力發射金屬彈丸的非軍用槍枝結構,認定為槍枝。
檢察官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的規定,持槍搶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儘管鄧某某搶得被害人錢財合計只有1558元,但由於他採取的是持槍威脅被害人的方法,他的行為既侵害被害人的財產權利,同時也對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包括健康權、生命權造成嚴重的威脅,行為性質惡劣,持槍是搶劫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之一,因此,他的人生面臨的是十年囹圄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