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導稱,證監會將選擇幾家商業銀行作為試點,頒發券商牌照,儘管此後證監會回應沒有更多的信息通報,但卻再度引發了市場對於金融混業經營的討論。
事實上,銀證合作由來已久,且隨著註冊制的到來,兩者的互補空間也越發寬廣,「商行+投行」的戰略成為當下不少大型商業銀行服務企業客戶的主要手段,尤其是以中國平安為代表的多家綜合金融集團內部,銀行業務與證券業務之間更是存在著天然的聯繫。
銀證合作的通道時代
銀證合作真正開始規模化起步是在2010-2011年,主要「仰仗於」當時的銀信合作受阻。
早在2010年之前,銀行信託密切合作,藉助於通道功能,信託行業在合作中獲得了長足的發展。與此同時,銀信合作業務的快速發展也帶來了一些問題,尤其是在信貸資產轉讓和信託貸款兩類業務中暴露出銀行和信託公司的風險管理存在著一定隱患。
2008年-2010年,原銀監會多次發文規範銀信合作,例如,2010年下發《關於規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10〕72號),在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方面,進行了嚴格的餘額比例限制,開放式信託產品被叫停。
銀信合作受阻後,券商看到了個中機會,尤其是2012年10月修訂後的《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開始實施,資管業務鬆綁,定向產品幾乎沒有投資範圍限制,券商資管開放式通道的價值迅速替代信託公司,成為銀行騰挪表內外信貸的又一重要途徑,此後,又進一步演化成為「銀證信」的三方合作模式。
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中期,券商受託客戶資產管理規模已經達到3.4萬億元,比2012年同期增長6倍之多,但這段時期的銀證合作,本質上是一項通道業務,而真正基於券商自主設計產品、主動管理的資產管理業務規模極少。
鑑於通道型合作存在較大的監管套利嫌疑,中國證券業協會在2013年7月發布了《關於規範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證協發[2013]124號),規範證券公司和銀行之前的定向資管業務;與此同時,銀監會也下發了《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號),加強對影子銀行的監管。
投資、投行業務成突破口
近年來,隨著監管趨嚴,尤其是資管新規的到來,以監管套利為目的的通道業務已然銷聲匿跡,銀行與券商之間的合作步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目前,銀行與證券公司之間最基本、常見的合作模式是「互為客戶」,主要包括帳戶管理、各類清算及結算業務、對於券商的授信以及滿足券商日常資金流動需求的產品、第三方存管、同業拆借等。
從最淺層次的普通業務合作出發,基於雙方各自的牌照功能與業務分工基礎之上的深層次合作,成為銀證未來的突破口。
比如,銀行可以介紹信貸客戶給券商進行股權投資,同時,銀行也可以授信給券商推薦有債權融資需求的企業;在投行業務方面,併購重組、投貸聯動、股權融資、債券業務合作都存在諸多空間。
銀行的一貫優勢在於固收類投資,而隨著銀行理財子公司逐個落地,權益投資開始成發力重點,該領域又正是券商的優勢所在,從投研服務到資產配置乃至銷售渠道合作都是未來的發展方向。
2019年,科創板開板,註冊制落地,由此引發了一波銀證合作熱潮。去年7月,工商銀行與十家券商舉辦科創板銀證合作啟動儀式,籤署《科創板銀證合作備忘錄》,雙方將圍繞科創項目互薦、客戶共享、服務對接、資金融通、投研聯動等領域開展戰略合作;9月,興業銀行主辦了「投行與資本市場業務銀證合作峰會」,與國內18家大型券商就銀證投行與資本市場業務領域的全方位、多層次業務合作展開研討和交流。
探索適度混業經營
當然,與銀行和外部證券機構基於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展開合作相比,具有直接或間接的股權關係則是雙方探索適度混業經營及開展更深層次業務創新的堅實基礎。
在中國目前,銀證之間「一家親」的融合方式大致包括三種:一是在同一金融或非金融控股集團旗下銀行、證券等金融牌照濟濟一堂,雖然從股權關係上兩者相對獨立,但又存在著「母體」的天然聯繫。
比如,中國平安旗下的平安銀行、平安證券;中信集團旗下擁有中信銀行、中信證券;光大集團旗下的光大銀行、光大證券;中國郵政集團旗下的郵儲銀行和中郵證券。
二是銀行出資設立或收購證券公司,如國家開發銀行收購了航空證券並更名為國開證券,這也是為數不多的銀行收購併控股券商的案例;另外,中國銀行通過在中國香港設立的全資附屬投資銀行機構中銀國際在內地參股成立了合資證券公司中銀國際證券。
三是繞道香港券商,比如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交通銀行和招商銀行等均收購了在港券商,不過,展業範圍基本都局限在香港。
東吳證券證券分析師馬祥雲認為,假設商業銀行能夠被批准獲取券商牌照,那麼,最有可能開展券商業務的形式是直接設立子公司專注投行業務,而銀行收購現有中小券商的可行性較低,因為很多券商的控股股東為地方政府或國企,本身出售牌照意願有限,而兼併規模過小的民營券商又面臨不必要的整合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