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未經許可改編他人作品並在使用時沒有表明原作者身份的行為屬於據他人作品為己有的剽竊行為,侵犯了原作者的改編權和署名權。
本案中,李霞主張周梅森未經許可改編其小說《生死捍衛》且未註明其原作者身份反而署名作者為周梅森故而認為侵犯其改編權、署名權,實質上是主張周梅森創作小說《人民的名義》構成對其小說《生死捍衛》的剽竊。由於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是認定是否構成剽竊的前提,故判斷《人民的名義》與《生死捍衛》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即為本案的焦點問題,這在一審和二審是一致的。對於兩部篇幅較長的小說而言,認定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往往以當事人認可的抽查比對方式進行。此類案件的審理也通常依據主張構成實質性相似的一方當事人的舉證進行梳理和比對。雖然李霞在二審中主張兩部小說的相似性體現在故事結構、18處人物設置、50處具體情節、78處文字表達等方面與一審時其認為相似性體現在破案線索的推進及邏輯編排、角色設置、人物關係、情節、具體描寫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並未改變認定兩部小說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這一焦點問題。因此,本院將以李霞二審調整的比對內容為脈絡進行審理認定。
著作權制度的目的在於促進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的創新與繁榮。為實現這一目的,著作權法應維護激勵作者創作與滿足社會對知識和信息的需求之間的平衡。為達到這種平衡,必須恰當確定著作權客體的範圍,而著作權客體的範圍取決於對作品的認定。為此,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思想表達二分法的法律原則,即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這意味著只有表達才能構成作品,而思想不能構成作品。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表達都能構成作品,只有具備獨創性的表達才能被認定為作品進而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那些屬於公有領域的表達不能被個人所獨佔,因而並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疇。
小說屬於以文字形式表現的文字作品,由題材、主題、結構、人物、情節、背景等內容構成。小說中的表達不局限於遣詞造句層面的文字性內容,故事結構、故事情節、人物設置同樣是小說表達的組成部分。判斷請求保護小說中的哪些表達屬於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是對兩部小說進行實質性相似認定的前提。只有當被訴侵權小說中的相應內容與請求保護小說中的獨創性表達部分構成相同或相似時,才有可能認定為構成剽竊。
鑑於「表達」是著作權法領域的一個特定概念,是判斷是否構成作品、應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而李霞所述「78處文字表達」其實強調的是小說中直接呈現的文字描寫。這些文字描寫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正是本案認定的內容。為了避免產生概念混同,本院在闡述中將「78處文字表達」改為「78處文字描寫」,以與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達相區分。基於此,對於《人民的名義》與《生死捍衛》在故事結構、18處人物設置、50處具體情節、78處文字描寫等方面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分別闡述如下:
一、關於兩部小說的故事結構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的認定
「開端、發展、高潮、結局」是小說故事結構的基本模式。李霞在本案中請求保護的「故事結構」並非這種高度概括的故事結構模式,而是將包含著小說的線索設置與情節發展等具體內容的「故事結構」作為比對內容。對於這種「故事結構」是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取決於它是否構成具有獨創性的表達。當小說中通過故事情節的前後銜接、邏輯編排呈現出了個性化的故事發展脈絡、有獨創性的謀篇布局展現時,這樣的故事結構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結合本案,判斷李霞所主張的兩部小說的「故事結構」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有必要在梳理總結兩部小說在故事脈絡、主要故事情節、故事線索推演與邏輯編排等謀篇布局、整體構思上的具體內容之基礎上進行認定。
小說《生死捍衛》是以檢察官調查為敘事主線、以案件偵破為敘事演繹,設置了主線檢察線、副線政治線,兩條線交叉推進的故事架構。故事內容以爆炸案、田軍軍搶劫猥褻幼女案、高陽縣苗木受賄案、國光廠國資流失案這四個案件為脈絡進行謀篇布局,或展現人物形象、或推動情節發展、或烘託小說主旨。小說開篇的爆炸案作為引子,牽扯出的花石灣礦轉讓糾紛、法官枉法裁判、遺留磁帶錄音、揭發檢舉內容等為後續核心案件國光廠國資流失案提供了偵破線索的鋪墊。在爆炸案推進的同時設置了用於刻畫反派人物形象的田軍軍搶劫猥褻幼女案。小說前半段設置重點案件高陽縣苗木受賄案,該案中檢察院公益訴訟受阻、偵查突破之際證人猝死、房屋漏水暴露私藏巨款等情節設置逐漸揭露了全國樣板「高陽模式」中複雜糾葛的政商利益關係。小說核心案件國光廠國資流失案在開篇不久以匿名舉報信埋下伏筆,在小說後半段逐漸鋪展。該案中國光廠工人圍堵、群體性突發事件爆發、知情人揭露內幕、老檢察長交出卷宗、布局實施抓捕、惡勢力設計反撲等情節設置將整部小說的人物矛盾和故事衝突推到高潮。最終政商勾結、行賄受賄、違法放貸、騙取國資的案件告破,「農業學高陽,工業學國光」的神話破滅,整個故事以犯罪分子得到懲處、反腐敗鬥爭獲得勝利而結束。而小說《人民的名義》在故事架構上同樣設置雙線線索,主線是檢察官的案件偵查,副線是錯綜複雜的官場關係,兩條線索交叉共進。但是,與《生死捍衛》不同,《人民的名義》在故事脈絡上沒有相對獨立的案件闡述,整個故事推演與謀篇布局通過前後情節與線索的鋪設,使人物塑造、主題表現、故事發展環環相扣、一氣呵成。小說以查辦小官巨貪開篇,受賄人檢舉揭發副市長行賄。抓捕副市長過程中有人通風報信致使行動失敗。大風廠工人舉報副市長與山水集團不正當利益、股權質押有黑幕。山水集團強拆大風廠、工人護廠引發「九一六」事件。反貪局長偵查接近真相時遇害昏迷,男主人公臨危受命。大風廠老闆舉報銀行副行長受賄、刷卡鎖定證據。三堂會審失利、線索中斷之時,獲知向反貪局長舉報之人來自山水集團。對山水集團試探性掃黃,中院副院長被抓。前省委書記兒子斡旋撈人,與山水集團的利益鏈浮出水面。對銀行副行長審訊突破,供出涉及銀行、山水集團、省油氣集團、大風廠的過橋款實情,窩案、塌方式腐敗顯現。省油氣集團董事長被捕,貪腐犯罪團夥擺「鴻門宴」,設計陷害、阻撓偵查,將故事衝突和矛盾引向高潮。困局之際,三張照片揭露美色腐敗往事。重新偵查違法亂紀行為,H省官場政治生態存在的問題得以揭露,整個故事以貪腐犯罪成員一一接受制裁而結束。通過比對可知,兩部小說經由各自的故事發展脈絡、偵破線索推演、前後邏輯編排、故事情節推進等設置內容呈現出了個性化的具體故事結構表達,有著較為明顯的差異性。雖然《生死捍衛》在故事結構層面有其獨創性表達,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人民的名義》的故事結構與之相較並未構成實質性相似。儘管兩部小說均採取了主線檢查線、副線政治線的雙線線索設置,但這是反腐題材小說常用的結構模式,並非《生死捍衛》的獨創性表達內容,不屬於《生死捍衛》這部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射程範圍。
二、關於兩部小說的人物設置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的認定
人物塑造是小說創作的核心。情節設置和環境描寫都圍繞人物塑造而展開。人物與情節、環境相互交融,不可分割。人物設置構成實質性相似之所以會導致閱讀體驗中的雷同感,是由於與人物有關的特定故事情節和環境描寫段落中的人物經歷、人物矛盾、人物對故事情節發展的作用等具體內容所刻畫、塑造、呈現出的具有獨創性的人物設置表達構成了相似。李霞在本案中主張兩部小說存在18處構成實質性相似的人物設置,以三處為例:
(一)段明仁與陳海
《生死捍衛》中的段明仁作為雲都市檢察院反貪局長是一個反面形象,同時也是一個沒有正式出場的背景人物。其參與的故事情節是在小說開篇的爆炸案中被村民耿順開炸死。這一故事情節的推進為後續核心案件國光廠國資流失案埋下了重要的偵破線索:一方面,雖然耿順開遺留的帳冊(花石灣礦的收支明細)對後續故事發展沒有起到作用,但遺留的磁帶錄音提及段明仁讓耿順開去銀行貸款的對話,將案件偵破線索引向了農業銀行行長白無瑕;另一方面,在段明仁與耿順開的花石灣礦轉讓糾紛中枉法裁判的雲都市中院法官汪毓敏在服刑期間檢舉了攜款潛逃的農業銀行信貸處處長萬昌給段明仁違法放貸的情形。由此,農業銀行白無瑕、萬昌涉嫌犯罪的事實昭然若揭。而《人民的名義》中的陳海雖然也是反貪局長,但其作為H省檢察院反貪局長是一個正面形象,與男主人公最高檢反貪總局偵查處處長侯亮平是老同學,父親是H省檢察院前常務副檢察長陳巖石,與侯亮平、H省公安廳廳長祁同偉並稱「政法系三傑」,三人均是H省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高育良的學生。陳海在小說中參與了重要的故事情節,如參與抓捕京州市副市長丁義珍行動並親歷丁義珍逃跑過程,偵查獲知丁義珍同山水集團與大風廠的股權風波存在牽連以及一批幹部在光明湖畔腐敗,在和舉報人見面路上遭遇車禍被撞昏迷。這些都與《生死捍衛》中的段明仁僅僅作為小說情節發展背景及開篇線索的作用截然不同。而且,陳海被撞昏迷的情節有著重要的劇情推動作用:一方面,男主人公侯亮平臨危受命接替陳海出任H省檢察院反貪局代局長繼續偵查工作;另一方面,為後續京州市公安局長趙東來從陳海車禍現場被軋壞的手機中提取出山水集團財務總監劉慶祝要舉報貪官並有帳本要交給陳海的錄音內容作出鋪墊。通過比對可知,雖然《生死捍衛》中的段明仁這一人物設置有其獨創性表達,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人民的名義》中的陳海與其相比有著完全不同的人物形象、社會關係,參與不同的故事情節,有著不同的劇情作用。二人唯有相似的是同為反貪局長、均涉及錄音和帳本元素。但這些相同的元素在各自小說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與不同情節、環境相聯繫產生了完全不同的讀者閱讀體驗,並沒有雷同感。
(二)白無瑕與歐陽菁
《生死捍衛》中的白無瑕是雲都市農業銀行行長。面容姣好、氣質優雅、極具女人味的白無瑕在性情之中既有對情人常務副省長趙長青「敬之如父、尊之如兄、愛之如夫」的愛情嚮往,又有幹練、機敏、潑辣、懂權謀、會手腕、心機重的一面。她作為貪腐犯罪集團的核心成員參與了眾多核心的故事情節,如利用職務便利向段明仁違規放貸,給高陽縣長曾紅革的油茶樹項目貸款,在國光廠收購中與榮華集團董事長向榮華裡應外合套取銀行資金,指使雲都區檢察院檢察長賀鵬程協助萬昌成功逃脫並試圖與向榮華合謀殺害萬昌,利用與雲都市檢察院公訴處處長晏秋的姐妹情誼打聽檢察院偵查進展並向向榮華告密等,也曾在商場刷卡買包與招搖過市的田軍軍母親顯富鬥氣。而《人民的名義》中的歐陽菁則是京州城市銀行主管信貸的副行長,京州市委書記李達康的分居妻子,女兒留學美國。歐陽菁與白無瑕一樣氣質出眾,但性情相對單純,沒有白無瑕的潑辣與權謀。她在工作狂丈夫李達康身上得不到夢想中的愛情轉而將情感寄託於韓劇《來自星星的你》,受到大學同學王大路的很多幫助。作為反面形象的歐陽菁收受賄賂違法放貸、參與謀取大風廠,但其他核心案件並未參與,其在小說中主要起到作為案件偵破和情節發展的線索作用:因大風廠老闆蔡成功舉報、在商場使用受賄銀行卡購物被抓現形,經審訊供出涉及京州城市銀行、山水集團、省油氣集團、大風廠的過橋款腐敗窩案實情。通過比對可知,雖然《生死捍衛》中的白無瑕這一人物設置有其獨創性表達部分,但《人民的名義》中的歐陽菁與其相比有著不同的社會關係、人物經歷、形象刻畫、故事情節,在劇情發展中起到不同的作用,有著差異化的人物設置內容和意義。兩人相似之處是均面容姣好、氣質出眾,內心渴望與追求愛情,作為銀行系統領導參與收受賄賂違法放貸、試圖阻礙案件調查,曾在商場刷卡等。但是,上述層面的人物設置與選擇編排並非《生死捍衛》的獨創性表達部分,這些抽象出來的要素雖然是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當其與各自小說中的其他大量不同的表達融合在一起時,對於讀者來說即有著完全不同的閱讀感受,並未構成實質性相似。
(三)柳絮、柳眉與高小琴、高小鳳
《生死捍衛》中的柳絮是榮華集團總經理、向榮華的情人。時尚性感、善於應酬的柳絮在小說中參與的故事情節並不多,僅在協助向榮華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茶油加工廠因火災被燒毀關閉、在男主人公楊天翔和晏秋豪華遊輪上宴請老師葉知秋時進包間寒暄應酬、陪白無瑕商場買包與招搖過市的田軍軍母親顯富鬥氣等場景中有所出現。《生死捍衛》中的柳眉是柳絮的親妹妹,僅在小說接近結尾處出現,向榮華將其安排在楊天翔的外甥可兒身邊、誘騙可兒落入圈套「侵佔公款」被抓,以此威脅楊天翔停止對國光廠的調查。柳絮、柳眉僅是小說中的次要反面人物,核心事件均未參與,小說也沒有對二人長相是否相似的描寫。而《人民的名義》中的高小琴是山水集團老總、H省公安廳廳長祁同偉的情人。風姿綽約、豔而不俗的高小琴有著「阿慶嫂」風範,具有「書卷氣與江湖氣微妙的混合」,與祁同偉育有一子,兩人臺前幕後、巧取豪奪、聚斂財富,共同打造的秘密商業帝國山水集團成為從原省委書記趙立春、兒子趙瑞龍到京州市中院副院長陳清泉等一眾貪腐成員利益輸送、奢靡享樂的場所。作為貪腐犯罪集團的核心成員,高小琴在小說中有著較多情節描寫、起到重要的情節作用,如在祁同偉指揮下安排京州市副市長丁義珍出逃,與省油氣集團董事長兼總裁劉新建、京州城市銀行副行長歐陽菁聯合做局謀取大風廠股權,參與謀殺知悉山水集團秘密並試圖向陳海舉報的劉慶祝等。《人民的名義》中的高小鳳是高小琴的雙胞胎妹妹,二人長相出眾,被趙瑞龍的前生意合伙人杜伯仲發現後進行培訓,從土氣的漁家姑娘塑造成為知書達禮、善解人意的小可人。趙瑞龍、杜伯仲設局將高小鳳作為禮物送給高育良,高小鳳後與高育良結為夫妻,二人育有一子。通過比對可知,雖然《生死捍衛》對姐妹花柳絮、柳眉的人物設置體現了一定的獨創性,但《人民的名義》中的雙胞胎姐妹高小琴、高小鳳與之相比在人物形象的具體設置、故事情節的參與及劇情推動作用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尤其是《人民的名義》對高小鳳這一人物設置與其情節安排非常獨特,如小說在描寫了高小琴與祁同偉是情人關係但未鋪墊高小琴有雙胞胎妹妹高小鳳且二人外貌完全相同的背景下,通過侯亮平收到三張高育良與高小琴(實為高小鳳)的親密照片設置疑問和懸念,後通過趙瑞龍、杜伯仲二人回憶當年如何利用高小鳳的美色讓高育良腐敗的往事解答照片疑惑,並通過祁同偉與高小琴在窮途末路之時安排金蟬脫殼之計留下高小鳳頂替高小琴拖住侯亮平而設法逃亡的情節,巧妙地運用了高小鳳與姐姐高小琴外貌相同的特質,令讀者獲知真相後恍然大悟,感到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兩部小說中相應人物的相似之處在於美貌與氣質俱佳的姐妹花均是反面人物,妹妹均出現在小說尾聲、均曾利用美色設計權謀,但這些相同元素並非《生死捍衛》的獨創性表達內容,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疇。
如上,雖然通過《生死捍衛》的具體故事情節和環境描寫段落體現的人物經歷、人物矛盾、人物對故事情節發展的作用等方面呈現出的其他15處具體人物設置表達有其獨創性部分,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但是,《人民的名義》的相應人物設置與之相較並未構成實質性相似。儘管兩部小說在某些人物設置上選取了相同或相似的素材,但這些素材都屬於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並非《生死捍衛》的獨創性表達,不應被某一部作品所獨佔。當這些屬於公有領域的素材被使用在不同小說中,與不同的人物、情節、環境相結合創作出給予讀者完全不同閱讀體驗的作品時,並不會構成實質性相似。
三、關於兩部小說的具體情節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的認定
故事情節除了在故事結構上的作用外,同時也為塑造人物、表現主題服務。特定故事情節構成實質性相似之所以會導致閱讀體驗中的相仿感受,是因為體現著作者獨特的素材選取、人物安排、事件編排、邏輯關聯等細節設置的具體情節表達呈現出了相似性。李霞在本案中主張兩部小說存在50處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具體情節,以三處為例:
(一)錄音、帳本情節
《生死捍衛》中的錄音、帳本情節由耿順開的妻子和女兒將爆炸案中被炸身亡的耿順開遺留的「一盤磁帶和幾本帳冊」交給雲都市檢察院公訴處處長晏秋引出,帳冊是花石灣礦的收支明細,磁帶錄音是段明仁與耿順開的對話:段明仁讓耿順開去銀行貸款,暗指白無瑕主管的農業銀行成為段明仁的私家票號。《人民的名義》中的錄音、帳本情節出現在京州市公安局長趙東來從陳海車禍現場被軋壞的手機中獲得「一段舉報人錄音」,內容是舉報人告知陳海他要舉報一幫貪官、有一個帳本要當面交給陳海。後經偵查獲知該舉報人是與陳海車禍同一天死亡的山水集團財務總監劉慶祝,錄音中提到的帳本沒有找到。兩部小說雖然都有錄音、帳本元素且帳本在小說故事發展中未起到實質作用。但是,《生死捍衛》中的錄音、帳本情節是在重點描寫田軍軍搶劫猥褻幼女案、高陽縣苗木受賄案時出現,磁帶錄音指向的農業銀行行長白無瑕線索為後續核心案件國光廠國資流失案的偵破埋下伏筆,也為後來晏秋與白無瑕二人發小情誼的決裂作出鋪墊;而《人民的名義》中的錄音、帳本情節則在侯亮平三堂會審失敗、線索中斷之時提供了山水集團的線索突破,加深了侯亮平與趙東來的盟友關係,同時也與小說前文趙東來逼迫蔡成功錄製舉報電話的情節相呼應,而查清舉報人的過程既製造懸念又增加了故事情節的跌宕起伏。由此可見,《人民的名義》對錄音、帳本情節的具體編排,該情節對人物形象的刻畫和塑造作用、對其他情節發展的服務作用、在整體故事結構中的串聯作用等內容與《生死捍衛》的獨創性表達存在明顯差異。兩部小說在相關情節中的唯一相同之處是均選取了錄音、帳本元素,但這些元素本身不屬於某一部作品的獨創性表達,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證人死亡情節
《生死捍衛》中的證人死亡情節出現在對高陽縣苗木受賄案中涉嫌受賄的高陽縣林業局長謝謙審訊之時,他因內心悔罪加之壓力過大意外心肌梗死,但拼出生命最後一點力氣供出高陽縣長曾紅革涉嫌受賄。《人民的名義》中的證人死亡情節是趙東來在偵查陳海車禍當天試圖向陳海舉報貪官的舉報人的真實身份時,獲知該舉報人是山水集團財務總監劉慶祝,且劉慶祝在陳海車禍同一天在旅遊途中蹊蹺死亡(後知被祁同偉謀殺)。兩部小說雖然都有可證明貪腐犯罪團夥違法犯罪事實的證人在關鍵時刻死亡的設置。但是,《生死捍衛》中的證人死亡情節一方面表現了作為曾紅革涉嫌受賄的關鍵證人謝謙的內心糾結與悔過心理,另一方面,由於謝謙猝死,市委決定停止對該案的一切偵查活動,楊天翔查案受阻,使故事情節波瀾再起,展現出案件偵破的曲折和艱辛;而《人民的名義》中的證人死亡情節表現出祁同偉、高小琴的罪惡形象,展現了貪腐犯罪團夥的危險性,並引出從劉慶祝老婆吳彩霞處偵查得知封口費及山水集團秘密的故事情節,將案件偵破線索引向山水集團。由此可見,雖然《生死捍衛》結合其相應描寫呈現的證人死亡情節是具有獨創性的表達,但《人民的名義》中的證人死亡情節與之相較在具體情節安排、對人物的刻畫和塑造作用、對案件偵破和整個故事發展的作用等方面截然不同。二者唯有相同的是均選取了證人死亡的素材。但是,當故事情節抽象到證人死亡的程度時,已經屬於日常生活中的公有領域素材範疇而非《生死捍衛》的獨創性表達,並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
(三)商場刷卡情節
《生死捍衛》中的商場刷卡情節是白無瑕、柳絮到商場買包,遇到田軍軍母親(賀鵬程情人)購買名牌包時招搖過市的張狂嘴臉,故意提高音量高調刷金燦燦的信用卡買了名貴包,與田軍軍母親顯富鬥氣、壓制其囂張氣焰的情節。《人民的名義》中的商場刷卡情節是歐陽菁因在商場購物時使用了受賄銀行卡刷卡結帳,從而被檢察院成功鎖定受賄證據的情節。兩部小說雖然都設置了在商場購物刷銀行卡的情節。但是,《生死捍衛》中的商場刷卡情節主要用於塑造人物形象,刻畫了田軍軍母親招搖過市、拜金顯富的人物形象,表現了白無瑕、柳絮對田軍軍母親的反感和厭惡,也側面烘託出賀鵬程的反面形象,但對故事情節發展、主題深化沒有作用;而《人民的名義》中的商場刷卡情節成為給歐陽菁定罪的關鍵,呼應了小說前文蔡成功舉報歐陽菁但未有確鑿證據的情節安排,也為後續歐陽菁乘坐李達康專車外逃途中被帶走傳喚、歐陽菁被捕後供述貪腐犯罪團夥黑幕的情節設置作出鋪墊。同前述分析可知,在商場購物時刷銀行卡的生活素材並不能被某一部作品所獨佔。而商場刷卡這一日常生活場景在兩部小說中經過不同作者的描寫呈現出了完全不同的表達,並未構成實質性相似。
如上,將李霞主張的其他47處具體情節亦分別置於各自小說之中,通過《生死捍衛》中相應情節的具體描述、情節設置以及該情節在塑造人物、表現主題、推動故事發展等方面的作用可知,其中的特定情節表達有其獨創性部分,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人民的名義》的相應情節內容與《生死捍衛》相比並未構成實質性相似。
四、關於兩部小說的文字描寫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的認定
文字組合、遣詞造句層面的形式表達是文學作品最直接的呈現樣式。文字描寫是展現不同語言風格和思想內容的基本載體,最能體現作品的語言魅力和作者的創作風格。李霞在本案中主張兩部小說存在78處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文字描寫,以三處為例:
(一)關於「幽幽」的文字描寫
《生死捍衛》中的文字描寫「在地燈微弱光線的照射下,小草發出幽幽的綠」與《人民的名義》中的文字描寫「(李達康)幽幽地問了一句:怎麼?你見到那位侯局長了?」中都有「幽幽」一詞。但兩部小說使用了「幽幽」一詞的不同含義、表現出不同的場景與氛圍:《生死捍衛》中的「幽幽」含義是「聲音、光線等微弱的樣子」,使用「幽幽」營造出環境幽暗的氛圍;《人民的名義》中的「幽幽」含義是「人物神態悠閒」,使用「幽幽」呈現了李達康悠閒地問話場景。兩部小說相應文字描寫段落的唯一相同之處就是都使用了「幽幽」一詞,但「幽幽」這個詞本身屬於常用詞彙,並非《生死捍衛》的獨創性表達。
(二)關於「玉蘭花」與「玉蘭樹」的文字描寫
《生死捍衛》在「走在校園的林蔭道上,白玉蘭花的幽香沁人心脾」「夜色中暗香浮動,仍然是白玉蘭花沁人心脾的芬芳」「天地間一片寂靜,星光墜入草叢,只聽到玉蘭花開裂的聲音」等文字描寫中,選取「玉蘭花」這一植物,用「白玉蘭花的幽香(芬芳)」描繪校園裡的獨特氣息,用「玉蘭花開裂的聲音」反襯周圍環境的寂靜,該文字描寫段落有其獨創性,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人民的名義》中的文字描寫「白色路燈映照著幾棵高大的玉蘭樹,院內寧靜安謐,一對石獅子蹲在臺階旁」「她(歐陽菁)經常站在花園裡發呆,或抬頭仰望玉蘭樹上皎潔的花朵」與之並不相同。《人民的名義》使用「高大的玉蘭樹」描寫省委大院的環境,使用「玉蘭樹上皎潔的花朵」烘託歐陽菁幻想、渴望愛情的人物形象。相比之下,兩部小說文字描寫中的相同之處僅是夜晚的玉蘭花(樹)或靜謐的環境,而這並非《生死捍衛》的獨創性表達部分。兩部小說將相同的植物玉蘭花(樹)選取、編排、加工在不同的場景,烘託不同的環境氛圍與人物形象,創作形成了完全不同的表達,並未構成實質性相似。
(三)關於「警車」「車屁股」「扔石塊(頭)」的文字描寫
《生死捍衛》使用「看清是警車標誌,更有人控制不住情緒,砰、砰、砰地擊打車身……車子開出老遠,一群小孩,還在對著車屁股方向扔石塊」的文字,描寫了賀鵬程在水庫裸泳引起民怨,村民看到賀鵬程開的是警車便憤而擊打車身、扔石塊以表達不滿和氣憤的場景,是具有獨創性的文字表達。但是,《人民的名義》使用「湧出廠門的工人便向警車扔石頭,警車屁股冒著黑煙,狼狽逃竄」的文字,描寫的則是山水集團拆遷隊冒充警察意圖強拆大風廠,拆遷隊被識破身份之後慌忙駕駛假警車狼狽逃竄,大風廠護廠工人憤而向警車扔石頭追打的場景,與《生死捍衛》的相應文字描寫並不相同。兩部小說在文字描寫中的相同之處僅是均出現了「警車」「車屁股」「扔石塊(頭)」這些詞語。在完全不同的場景中,兩部小說各自創作了含有「警車」「車屁股」「扔石塊(頭)」等詞語的具有獨創性的文字描寫段落,並未構成實質性相似。
如上,將李霞主張相似的其他75處文字描寫亦分別置於各自小說之中可知,李霞請求保護的文字描寫中的一部分屬於常用詞彙、固定搭配、俗語俚語、生活語言、特定情境的常用表達等日常生活中的文字描寫,其本身並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疇。結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見文字描寫,《生死捍衛》形成了一部分自己的獨創性表達,但《人民的名義》中的相應文字描寫段落與其相同之處僅是選取了相同或相似的公有領域素材或者出現了幾處相同或相似的詞語,二者相較並未構成實質性相似。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小說《人民的名義》與《生死捍衛》在故事結構、18處人物設置、50處具體情節、78處文字描寫等方面並未構成實質性相似,而且存在明顯的差異性,並不會導致讀者對兩部小說產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賞體驗。因此,周梅森創作小說《人民的名義》並不構成對李霞小說《生死捍衛》的剽竊,並未侵犯李霞享有的改編權和署名權。
關於周梅森創作小說《人民的名義》是否侵犯李霞對小說《生死捍衛》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本院認為,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前提是對原作品進行了有違作者本意並歪曲、割裂了作者「烙印」在作品中的精神這樣的歪曲、篡改式的改動或使用。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創作的作品,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並且有創作性的,應當認定作者各自享有獨立著作權。」本案中,經前述比對可知,小說《人民的名義》與《生死捍衛》系由各自作者就檢察反腐這一相同題材獨立創作並各自享有獨立著作權的作品,讀者對兩部小說不會產生相同或相似的閱讀感受。因此,周梅森創作小說《人民的名義》並不構成對李霞小說《生死捍衛》的歪曲、篡改,並未侵犯李霞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基於上述認定,北京出版集團出版小說《人民的名義》也並未侵犯李霞的複製權、發行權。
綜上所述,李霞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一萬四千七百元,由李霞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曉霞
審 判 員 楊 潔
審 判 員 劉 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楊 振
書 記 員 劉曉婉
原標題:《判決 | 小說《人民的名義》並未侵權 知產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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