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形瓦屋面細部構造
8.3.1屋脊構造(圖8.3.1)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水墊層和泛水的做法應按本規範第5.3.1條的規定執行;
2屋脊宜採用成品脊瓦,脊瓦下部宜設置木質支撐。鋪設脊瓦應順年最大頻率風向鋪設,搭接寬度不應小於本規範表8.2.4的規定。
8.3.2 簷口部位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水墊層和泛水的做法應按本規範第5.3.2條的規定執行;
2波形瓦挑出簷口宜為50mm~70mm。
8.3.3鋼筋混凝土簷溝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水墊層的做法應按本規範第5.3.3條的規定執行;
2波形瓦挑入簷溝宜為50mm~70mm。
8.3.4 天溝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水墊層和泛水的做法應按本規範第5.3.4條的規定執行;
2成品天溝應由下向上鋪設,搭接寬度不應小於本規範表8.2.4規定的上下搭接長度;
3主瓦伸入成品天溝的寬度不應小於100mm。
8.3.5 山牆部位構造(圖8.3.5)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陰角部位應增設防水墊層附加層;
2瓦材與牆體連接處應鋪設耐候型自粘泛水膠帶或金屬泛水板,泛水上翻山牆高度不應小於250mm,水平方向與波形瓦搭接不應少於兩個波峰且不小於150mm;
3上翻山牆的耐候型自粘泛水膠帶頂端應用金屬壓條固定,並作密封處理。
8.3.6穿出屋面設施構造(圖8.3.6)應符合下列規定:
1瓦材與穿出屋面設施構造連接處應鋪設500mm寬耐候型自粘泛水膠帶,上翻高度不應小於250mm,與波形瓦搭接寬度不應小於250mm;
2上翻泛水頂端應採用密封膠封嚴並用金屬泛水板遮蓋。
8.3.7 變形縫部位防水做法應按本規範第5.3.9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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