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在「天眼查」查閱新綸科技(002341)相關信息時發現,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深圳中院」)以公告送達方式向新綸科技告知其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開庭通知。
法院公告顯示,59名原告與被告新綸科技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將於2021年3月26日10時、2021年3月26日14時30分在深圳中院第二庭進行證據交換及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代理新綸科技投資者維權的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向記者解釋,法院以公告送達方式通知上市公司相關案件的這種情況是比較罕見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解釋,因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其他送達方式(如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電子送達、委託及郵寄送達、轉交送達等)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使用公告送達,公告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推定送達方式。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在2020年5月,新綸科技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認定新綸科技虛構貿易業務、虛增收入及利潤、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等問題,
經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間,新綸科技通過虛構業務造假手段,虛增營業收入高達7億多元,虛增利潤累計金額為1.80億元;同時還存在未按規定披露總額超過10億元的關聯交易和未按規定披露金額為4億元的對外擔保的行為。
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處罰,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截至記者發稿時,新綸科技並未在其2020年半年報和三季報中提及遭受投資者訴訟案件的任何進展情況,但深圳中院已受理該案。據劉鵬律師介紹,此前深圳中院已組織受損投資者和公司方面進行調解,但調解失敗,現案件正式進入審理程序,劉鵬律師認為,這對投資者通過訴訟方式索賠是利好消息。
關於可索賠的投資者範圍,劉鵬律師表示,凡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含當天)期間買入新綸科技,且於2019年6月26日(不考慮是否為交易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徵碼:11011)報名,參與訴訟索賠。本案訴訟時效將於2023年5月8日屆滿。
實際上2020年對於新綸科技來說,可謂麻煩重重。2020年6月30日,新綸科技收到深交所關於2019年年報的問詢函,主因是「亞太所」對新綸科技2019年年報、2019年度內部控制分別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以及保留意見的鑑證報告。
2020年10月,新綸科技披露將出售鋁塑膜業務的50.20%股權。對此,深交所十分關注,並出具了關注函。2020年11月20日,根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新綸科技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高達3.67億元。
在業績方面,根據新綸科技2020年三季報顯示,公司2020年1月至9月營業收入16.4億元,同比下降32.83%;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淨利潤-0.96億元,同比下降907.68%。
劉鵬律師進一步表示,在目前的情況下,滿足索賠條件的新綸科技投資者應及時參與維權,存在可以通過證券訴訟挽回投資損失的機會。
記者 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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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構成投資建議,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