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王楠通訊員 黃建文 圖/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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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家住中山火炬開發區小引村的阮先生打算將村裡的舊房拆除後,再重建新房,以此來改善家中的居住環境。可是,在舊房拆除的過程中,阮先生卻發現自己舊房的一面牆體居然與鄰居房屋牆體「緊密相連」,這到底是什麼回事?
經過在施工現場觀察,原來當年鄰居建房時,佔用了阮先生家舊房牆體的部分面積,並在此基礎上修建了房屋牆體,這就導致了阮先生舊房的牆體與鄰居房屋部分牆體連接在一起。
對於是否繼續進行舊房拆除,阮先生有著自己的顧慮。一方面,如果繼續拆除舊房牆體,很有可能會造成鄰居相連牆體的損壞;另一方面,如果事先不做好預防措施,一旦阮先生對相鄰部分牆體進行改造並及建成新房,其房屋牆體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可能會存在爭議。若鄰居將來利用這個問題向其提出有關索賠請求的話,阮先生將會因證據不足而處於不利境地。
基於上述考慮,阮先生不得不停止了拆除,重建計劃一度被打亂。此外,他還多次與鄰居協商,但對方一直未配合,原本和諧的鄰裡關係也受到影響。
於是,阮先生便來到中山市火炬公證處尋求幫助。公證員建議阮先生可以在建房之前,先將房屋現狀以錄像及拍照的形式進行保全,固定證據、區分彼此建築物的邊界,便於今後舉證、維權。
為了儘快幫助阮先生恢復施工、減少損失,公證員立即前往了阮先生的舊房所在地。在查看其不動產地形及周邊環境後,公證員採取「先整體、後局部」的方法對現場情況及牆體相連的現狀進行了保全證據,並及時為阮先生出具了公證書。
拿到了公證書後,阮先生再次與鄰居進行了協商,其鄰居對其在原地址界限上建新房已無異議。目前,阮先生的拆舊建新工程正在有條不紊地進行中。
民法典:明確相鄰關係能避免糾紛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案中,阮先生在建房前運用公證手段進行證據保全,區分兩棟建築物的邊界,充分發揮了公證預防糾紛的作用,成功避免了因建房導致的鄰裡糾紛。(更多新聞資訊,請關注羊城派 pai.ycwb.com)
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
責編 | 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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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 | 曾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