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的定義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繼承但這一個順序裡面,配偶雖然有繼承權。但是一個被害,一個要去坐牢。所以他們都沒有機會獲得這筆財產。子女繼承在這次事件裡面,他們兩人總共有三名子女。許某與前妻有一名兒子,現在和他一起生活。來女士與前夫有一名女兒,也和他們一起生活。如果說將徐某的財產留給他的兒子,將來女士的資產留給他之前的女兒。
(均已成年)這個說法不符合婚姻法裡面的繼承權。如果他們沒有一個小女兒的話。那麼這些財產應該會一半留給兒子,一半留給女兒。但是他們倆之間有一個共同的小女兒。所以他們倆生前的所有財產全部匯給了小女兒手裡。小女兒現在還未成年。所以需要有一個監護人站出來。本小女孩兒成年之前起到結婚的責任。然後替小女兒保管這一筆財產。
備選監護人在備選監護人裡面,小女孩兒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應該是屬於第一備選監護人。但是,徐某和男女士都已經快年過花甲,他們的父母自然也就不用再說了。所以他們也不合適,因為他們沒有能力對小女孩兒起到監護。接下來監護人裡面應該是父母的兄弟姐妹。按照人之常情裡面,父親的兄弟姐妹應該不屬於監護備選人,所以被選人只能是母親的兄弟姐妹。
當成為備選人以後,小女兒和她父母這些留下的資產全部歸監護人所保管。接貨人不得私自挪用這筆財產。他只有監管和保護權。等到小女兒成年以後,他必須得將所有的財產全部交給小女兒自己發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