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解讀

2021-01-12 中國政府網

一、《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出臺背景

機動車發票低開虛開的問題由來已久,特別是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納入增值稅抵扣憑證以來,虛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案件時有發生,擾亂了機動車行業管理秩序,嚴重侵害守法納稅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進一步規範機動車生產、批發、零售全流程的發票使用行為,為納稅人提供便利化的開票服務,方便消費者使用機動車發票,營造公平公正有序的營商環境,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辦法》適用什麼情形?機動車發票包含哪些發票種類?

《辦法》適用於單位和個人銷售機動車(不包括二手車,下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情形。

機動車發票是指單位和個人銷售機動車時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體中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此外還需注意,銷售不屬於機動車的其他商品不應開具機動車發票,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三、機動車銷售方分為幾種類型?如何區別?

考慮到機動車銷售方式和渠道的各自特點,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將機動車的銷售方分為三種類型,即:機動車生產企業、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其他機動車貿易商,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機動車生產企業包括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及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如在國內從事汽車整車製造的企業屬於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某國外品牌(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屬於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是指經機動車生產企業授權,且同時具備整車銷售、零配件銷售、售後維修服務等經營業務的機動車經銷企業,如某品牌汽車4S店等;其他機動車貿易商,是指除上述兩類企業以外的機動車銷售單位和個人,如摩託車個體經銷處。

四、在機動車發票使用方面有什麼新的便民措施?

一是,為了最大限度為企業服務,稅務機關在發票領用方面實施動態管理。主管稅務機關結合銷售方生產經營情況和取得機動車的相關憑據判斷其經營規模,動態調整機動車發票領用數量,滿足企業經營中對發票的需求。

二是,企業在銷售機動車時,能夠讀取到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已購進機動車的車輛電子信息並開具發票,可以提升機動車發票開具的便捷性和準確性。

五、在日常開具和使用機動車發票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為了切實維護機動車購銷雙方的合法權益,在發票開具和使用方面要遵循以下幾點要求:

第一,機動車銷售方按照「一車一票」原則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例如,銷售方向消費者銷售單價為200萬元的機動車時,銷售一輛機動車開具發票時僅能開具一張總價款為200萬元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而不能分拆價款開具兩張及兩張以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二,銷售方應當按照銷售符合國家機動車管理部門車輛參數、安全等技術指標規定的車輛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如實開具機動車發票。這裡所說的國家機動車管理部門車輛參數、安全等技術指標通常是指工信部門發布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列明的符合出廠技術條件的車輛參數、安全等指標。

第三,銷售方根據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種類的機動車發票。購買方購進機動車自用的,銷售方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購買方購進機動車用於銷售的,銷售方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例如:某汽車4S店將庫存車輛銷售給消費者,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而該4S店將庫存車輛調配至集團公司下屬的其他4S店用於其對外銷售的,則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辦法》實施後,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操作方面會有什麼新的變化?

(一)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和從事機動車進口的其他機動車貿易商生產或進口機動車後,應按照現行規定向工信部門上傳國產機動車合格證信息或進口車輛電子信息(統稱車輛電子信息)。上述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或者進口的機動車,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和機動車合格證管理系統,依據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將機動車發票開具信息與車輛電子信息進行關聯匹配。若上述企業開具的發票信息未關聯車輛電子信息,會影響受票方繼續開具對應的機動車發票。

(二)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和從事機動車進口的其他機動車貿易商錄入並上傳進口車輛電子信息;銷售方銷售本企業進口的機動車,應直接調用車輛電子信息開具機動車發票,實現進口機動車銷售價格等信息與車輛電子信息關聯。

(三)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和其他機動車貿易商銷售機動車開具發票時,直接錄入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或者掃描合格證二維碼,讀取增值稅發票系統中已購進機動車的車輛電子信息並開具發票。若讀取不到已購進機動車的車輛電子信息,將無法正常開具發票。

七、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票有誤或者發生銷售退回情形,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有何規定?

(一)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時,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稅聯;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的,不需退回註冊登記聯;如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不需退回抵扣聯。

例1:5月31日,張先生在某汽車4S店購買一臺新車,取得4S店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由於工作人員的疏忽將張先生的身份證號碼錄入錯誤,如果在繳納車輛購置稅前發現發票開具錯誤,張先生應將其所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退回4S店,4S店應按原藍字發票信息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如果張先生已繳納車輛購置稅,在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時發現開票有誤,應將其所持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註冊登記聯退回4S店,4S店應先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例2: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車輛,在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前發現發票開具錯誤,如該納稅人已抵扣增值稅,在申請開具紅字發票時,應將其所持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報稅聯、註冊登記聯退還給4S店。4S店先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八、銷售機動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哪些注意事項?

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正確選擇機動車類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銷售材料、配件、維修、保養、裝飾等非機動車整車銷售業務,均不通過該模塊開具發票。

第二,增值稅專用發票「規格型號」欄應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單位」欄應選擇「輛」。若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系統開票軟體開具《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清單》。

第三,銷售機動車需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果僅涉及銷售折扣、銷售折讓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中「規格型號」欄不填寫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

九、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如何適用《辦法》第八條第(二)項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規格型號」欄的規定?

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若不能在「規格型號」欄逐行填寫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的,「規格型號」欄可以為空,但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清單》)上,將相同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單價的機動車,按照同一行次匯總填列的規則開具發票。

因為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機動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需按照《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將發票開具信息與對應的國產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進行關聯匹配,已經能夠確保下遊企業正常讀取購進機動車信息並開具機動車發票。所以,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以不逐行填寫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

稅務部門和工信部門鼓勵具備條件的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逐行填寫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提升下遊企業獲取購進機動車信息的效率。

十、《辦法》實施後,對製造日期為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機動車,如果沒有取得車輛信息,還能銷售嗎?如何開具發票?

《辦法》於2021年5月1日起試行。對於企業所銷售機動車製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銷售方可按《辦法》實施前的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例如,2021年6月1日銷售2021年4月生產的機動車,按照《辦法》實施前的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

機動車發票低開虛開的問題由來已久,特別是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納入增值稅抵扣憑證以來,虛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案件時有發生,擾亂了機動車行業管理秩序,嚴重侵害守法納稅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進一步規範機動車生產、批發、零售全流程的發票使用行為,為納稅人提供便利化的開票服務,方便消費者使用機動車發票,營造公平公正有序的營商環境,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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