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漫妮的「王子愛上我」幻想還是破滅了。海王梁正賢未婚妻上門宣誓主權。「我已經很久不工作了,都是梁正賢養著我的。雖然我們沒有結婚,但是我知道他一直是把我當妻子的。」這氣定神閒的樣子,水母都差點信了!不對!我不工作他養我=妻子,這邏輯不對呀。妻子的法律地位可遠遠不止這些!
不婚主義?見鬼去吧!婚姻也許保護不了愛情,但婚姻法可以保護夫妻!一南一北?你當一國兩制麼?問過重婚罪同意麼?養著你?問過夫妻共同財產麼?
步入婚姻,不是愛情的墳墓,而是選擇了法律。我國的婚姻法共51條,條條是約束,條條也是保障。只有結婚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保護,沒領證的,那是同居。
01
領證才一夫一妻
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如果婚內一方出現這兩種情況,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並要求損害賠償。或者提起刑事自訴或者向公安報案,要求對方承擔刑事責任。
但需要注意,這種情況必須保證第一個婚姻關係是合法有效的。如雙方並未辦理結婚證,而只是辦理酒席,這種情況下,一方「婚內」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並不構成重婚。受傷害的那一方,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02
領證才需要離婚
領證才需要離婚,同居關係就跟談戀愛一樣,可以隨時解除關係
婚姻法規定解除婚姻關係或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必須二選其一。而同居關係則無任何法律約束,任何一方可以隨時解除。當然解除關係後如對同居時的財產和子女撫養無法達成一致,可以起訴法院要求析產並判決孩子撫養。
03
領證才有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法的靈魂。只有婚姻法能把你的錢變成你們的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看到沒?一方的工資獎金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再也不要在爭論誰掙得多這個辯題了,婚姻法說了,不管是誰掙的,都是你們共同的。
而如果雙方沒有登記結婚,只屬於一般同居關係,同居期間的財產由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其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也就是說一方的財產則歸一方所有,無共同共有一說。
也就是說,如果雙方並未辦理結婚證的前提下,一方的個人財產一直為個人所有。
04
領證才有互相扶養的權利與義務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不!婚姻法不允許。只要你們還是夫妻,婚姻法不允許你各自飛。婚姻法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如何一方不肯盡扶養義務,另一方可以起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 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 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而當一方患重大疾病時,離婚時同樣會考慮夫妻間的扶養義務。這會讓離婚變得冗長。我們曾經接觸過一個案子,丈夫癱瘓,妻子要求離婚,妻子前後起訴5次法院才最終判決離婚。
05
領證才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夫妻之間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說,夫妻一方死亡後的遺產,另一方有繼承權。這一點同居關係也沒有。
06
領證才可以要求經濟幫助
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而同居關係解除之時,並無此約束。
遠離戀愛PUA,既然為愛奮不顧身,為什麼不願意為愛進婚姻?讓不婚主義見鬼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