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彪是西秀區蔡官鎮某村村民,從2018年開始,為了達到提高運輸價格、壟斷運輸權、優先裝貨的目的,多次採取阻工、阻路的方式致使安順當地某公司無法正常經營,今年7月份,安順西秀區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趙某彪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之後,被告人趙某彪以量刑過重等理由提起上訴,今年11月12日,安順市中院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
今年11月12號上午九點半鐘左右,安順中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原審被告人趙某彪犯尋釁滋事罪上訴一案。
審判長:
因為本案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的時間是送看守所的(時間),5月28日,一審判決記錄是在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時間有誤嗎,是不是這個時間?
被告人 趙某彪:
是
上訴人趙某彪,安順蔡官鎮大荒地村村民,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安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趙某彪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
審判長
是否被行政拘留過,因為插隊被行政拘留的是不是。
被告人 趙某彪:
是
雖然這已經是上訴人趙某彪第二次出庭受審,但是,面對審判長的發問,他還是有些緊張,記者了解到,此次開庭是因為上訴人趙某彪不服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的,那麼,他上訴的理由是什麼?他又因為什麼,成為一審的被告人呢?
眼前是位於安順蔡官鎮鼠場村的一家公司,主要業務是向經銷商出售廢料、倒渣等產品,2018年,這家公司租用蔡官鎮鼠場村部分山地,主要為貴州省重點鐵路建設項目安順至六盤水城際快鐵鋪軌施工提供道砟,合同供應量為28萬立方。
工地安全員:
每天大約有三十車(拉道砟)。
工地上大量堆放的就是準備運到安順至六盤水城際快鐵鋪軌施工所用的道砟,隨著標段工程進度的加快,現在這裡每天都有二十多輛重型車輛裝載道砟運往各個施工標段,記者在工地上了解到,由於各個標段每個月需要的道砟量並不固定,所以說,工期忙的時候,一個月需要的道砟量會達到上萬噸,可有的時候,在道砟的需求量不多的情況下,車輛按照先來先運的原則進行排隊裝車。
工地安全員:
晚上在(工地上)休息,早上裝(道砟) 因為要排隊。
遇到道砟需求量不大的時候,也就出現有的車輛無貨可拉的情況,可身為鼠場村村民趙某彪卻屢次違反規定插隊裝車,遭到公司管理人員阻止後,便採取堵路、堵工影響正常運輸。
工地負責人:
這裡是(趙某彪)第一次堵得地方,堵了大約一兩個小時。
從2018年11月8號到2019年4月11號,上訴人趙某彪便多次以各種理由堵塞道路、攔截車輛等方式導致工地無法正常運轉。2019年6月22號,趙某彪被安順西秀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向西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7月3號,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趙某彪犯尋釁滋事罪罪名成立,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之後,被告人趙某彪以量刑過重等理由向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庭上核實上訴人身份信息等相關情況後,首先進行法庭調查,由審判長宣讀西秀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書。
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長 董菲:
西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以來,(某)公司在處理廢料倒渣期間,被告人趙某彪為達到提高運輸價格、壟斷運輸權、優先裝貨等目的,多次採取阻工、阻路的方式,致使某公司無法正常運轉,嚴重影響某公司正常經營活動,具體查明的事實如下:
被告人 趙某彪:
他們在我們村寨開會 (公司)和支書開會,他們答應村寨這幾輛車優先(裝貨)。
工地負責人:
堵了兩個小時,影響我們十多個車輛裝貨。
記者:是不是有這樣一個規矩,先讓本村的駕駛員裝完以後,再輪到外村人來裝貨,是不是有這樣一個規矩?
工地駕駛員:沒有這個規矩。
記者在工地上採訪中了解到,上訴人趙某彪所在的村子就在工地不遠處,2014年公司建立之初考慮到徵地基建的多種因素,確實與趙某彪所在的村子達成口頭優先協議,按照雙方達成的協議,公司工地上的道砟裝車本著附近村寨車輛為先原則,可之後,由於每月裝運道砟量較大,陸續有不少外地車隊進入工地後,這一協議就被公司廢除。
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長 董菲:
2019年4月3日早上,趙某彪以車輛裝貨過重,壓壞其修繕的水管為由攔截從廠礦出來的貨車,造成道路堵塞。
現場:
上訴人趙某彪以車輛壓壞水管為由堵塞工地,直到當地公安機關接警趕到現場對趙某彪進行告誡後,工地運輸這才得以恢復正常,公司本以為在當地警方的介入下,趙某彪堵工、堵路的行為會有所收斂,可一個星期後,堵路事件再次發生。
2020年4月11日,趙某彪因車輛插隊被阻止後,再次堵塞工地……
當天再次發生的堵路事件嚴重影響工地正常運輸,造成公司當日減少出貨量300立方左右,直接損失達七萬多元。
在安順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長當庭宣讀西秀區人民法院對上訴人趙某彪一審判決書中證實,被告人趙某彪為提高運輸價格、壟斷運輸權優先裝貨等目的,多次以堵塞道路、攔截車輛的方式嚴重影響他人的生產經營,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那麼,在二審中上訴人趙某彪對一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將如何為自己辯解呢?對於一審判處上訴人趙某彪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是否存在量刑過重?這起案件安順中級人民法院會作出怎樣最終判決呢?
庭審現場
審判長 董菲:你可以陳訴你的上訴理由
被告人 趙某彪:第一我認為判重了,第二我沒有讀過書,我不懂法,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財產。
審判長將一審判決書宣讀結束後,上訴人趙某彪陳述了自己上訴的理由。
審判長 董菲:
我給你總結一下,你認為一審判決過重,理由是你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認錯是認的是不是這個意思。
被告人 趙某彪:是的
隨後,控辯雙方都對上訴人趙某彪進行發問,在辯護人的發問中,上訴人趙某彪再三強調自己是因為保護自來水管被重車壓壞,所以不存在堵工堵路的犯罪事實,那麼,真相到底是什麼呢?
原訴人 西秀區人民檢察院:針對你多次堵路的事實,還有堵礦的事實有沒有意見?屬實嗎?堵過沒有?
被告人 趙某彪:就堵過一次,有一個多小時。
原訴人 西秀區人民檢察院:只堵過一次嗎?
上訴人趙某彪在庭上只承認一次犯罪行為,那麼,他的犯罪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原訴人 西秀區人民檢察院:你說的這次是被行政拘留的這次嗎?
被告人 趙某彪: 不是 這次是插隊。
原訴人 西秀區人民檢察院:你說是2020年4月11日行政拘留插隊的這一次是不是?2020年4月3日,你說他們把你水管壓壞了這次,有沒有這回事?
被告人 趙某彪:那一次我叫他們拉貨輕一點。
原訴人 西秀區人民檢察院:你到現場不準他們通過是否屬實?
被告人 趙某彪:我沒有講。
原訴人 西秀區人民檢察院:他們報過警沒有?是因為什麼報警?
被告人 趙某彪:因為什麼報警,我也不知道。
原訴人 西秀區人民檢察院:你說人家車拉貨,拉重了壓壞了水管不準人家過,因此報警,對不對?
被告人 趙某彪:是有這麼一回事。
那麼,上訴人趙某彪是否真的是因為維護自己的財產不受損失而採取的極端做法呢?
記者在工地採訪得知,從2018年上訴人趙某彪進入工地裝運道砟以來,一直就想壟斷工地道砟的運輸,從中獲取非法利益,而這一點,從一審判決書中,多位駕駛員所做的證人證言可以得知,前來裝貨的駕駛員車輛特別是外地車輛必須要得到趙某彪的同意才行,否則,趙某彪便採取威脅甚至攔截車輛等手段逼迫駕駛員不得裝貨離開工地,一段時間裡,多位駕駛員還從每噸31元的運價中,提取一元錢孝敬給趙某彪,而趙某彪從中已經收取一千三百多元。
原訴人 西秀區人民檢察院:你對一審認定的證據是否有新的質證意見?或者是否向你重新出示。
由於之前的一審中已經向上訴人趙某彪出示的相關證據,因此,在上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後,庭審進入下一階段——法庭辯論。
上訴人 辯護律師:
第一點就原審判決,認定趙某彪多次堵路阻工的事實,辯護人認為尚未達到證據充分,原審法院認定趙某彪堵路,僅有證人證言,無具體阻工阻路的事由。
辯護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趙某彪的犯罪行為,只有事實的經過而缺乏造成堵工堵路的起因,那麼,對於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公訴人又該如何進行反駁呢?
西秀區人民檢察院認為,之前一審所出示的證人證言分別來自公司負責人、工地管理人員、當地村幹部、拉貨駕駛員以及與上訴人趙某彪同村的駕駛員,不同人員所出具的證據完全證實上訴人的犯罪行為,並不存在證據不充分。
原訴人 西秀區人民檢察院:
公司壓壞水管的問題,有鼠場村前後兩任支書袁某王某證實,2017年政府出資修繕了飲水工程,村裡面都是引用自來水,且趙某也證實,埋水管的地方已經徵撥了,現在水管出水是正常的,因此以水管壓壞阻止拉貨,阻止拉貨的車輛通過,目的是獲取非法利益。
另外,針對辯護人提出因公司佔用上訴人所在村子土地開採道砟,因此達成的協議,上訴人以及所在村子車輛具有優先拉貨,那麼,這一協議是如何達成的呢?
原訴人 西秀區人民檢察院:
本村村民具有優先裝貨的權利,從該公司出納張某,以及平壩運輸公司李某等證言,可以證實,公司是在趙某彪多次進行堵路,導致生產經營無法正常的情況下,被迫答應的。
作為此次庭審最關鍵的問題,那就是上訴人趙某彪在一審量刑上是否存在過重?辯控雙方各執一詞。
上訴人辯護律師:
(上訴人)已認識自己的錯誤,深感後悔,足以說明主觀惡意較小,請二審法院酌情考慮這一情節。
原訴人西秀區人民檢察院:
我們認為其並不符合認罪認罰,可以從寬的條件。
庭審調查結束後,上訴人將面臨最後宣判的結果,那麼,他所犯的罪行能否達到從輕從寬的改判呢?十分鐘後再次開庭。
審判長 董菲:
趙某彪為達到壟斷運輸優先裝貨的目的,多次堵工堵路情節惡劣,其中單次堵工達十小時之久,嚴重破壞(某)公司生產經營秩序,原判綜合全案情節,對其所處刑法並無不當,該上訴理由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安順中院認為,該案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依法對該案當庭宣判。
審判長 董菲: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安順市廣播電視臺外宣民生中心
法治安順
記 者:胡琛
編 輯:梁爽 田祺琪
審 核:劉朝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