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州12月19日電 (記者毛一竹)987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4億多元,1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對廣州「大塊金」團夥一審判決,主犯被判無期。
法院經審理查明,廣州大塊金公司於2004年12月成立,馬天寶為廣州大塊金公司的主要股東和法定代表人。2006年12月27日,馬天寶在廣州大塊金公司原住所成立廣東大塊金公司(另案處理),由馬天寶擔任法定代表人。廣東大塊金公司取代廣州大塊金公司的業務後,廣州大塊金公司於2007年l月30日被轉讓更名。
馬天寶等人明知廣東大塊金公司只有黃金投資諮詢資格,沒有實體經營,也非金融機構,且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僅在2007年12月才取得中金公司的代理客戶資格的情況下,即謊稱廣東大塊金公司代理黃金投資、理財,承諾年收益8%-30%的高額利息,通過糾集人員派發傳單、電話約談及媒體宣傳等方式吹捧黃金的升值潛力、市場投資前景及公司實力,極力誘騙客戶與廣東大塊金公司籤訂《交易協議書》或《股東協議書》,進行代理黃金投資、理財和投資入股。
為誘騙更多客戶投資,2007年2月,馬天寶等利用騙得的款項投資成立內蒙古匯鑫公司(另案處理),並以內蒙古匯鑫公司名義與內蒙古武川縣政府籤訂《投資協議書》。在僅支付人民幣30萬元徵地款並無其它投入的情況下,謊稱在武川縣投入巨資收購金礦,建設金銀冶煉廠等。馬天寶、陳兮還用騙得的款項參與操辦內蒙古匯鑫公司取得上海黃金交易所綜合類會員資格。2008年3月28日、2008年7月25日及2008年8月初,經被告人馬天寶等人策劃,廣東大塊金公司和內蒙古匯鑫公司分別以成立三周年大會、內蒙古匯鑫公司廣州分公司成立及參加內蒙古匯鑫金銀冶煉有限公司奠基儀式的名義,廣邀嘉賓和客戶參與,大力宣傳公司發展前景,誘使更多客戶相信廣東大塊金公司和內蒙古匯鑫公司資金雄厚,確有實力,從而繼續投資並期待高額回報。
2008年6月16日,廣東大塊金公司和內蒙古匯鑫公司發布聯合公告,由內蒙古匯鑫公司履行原廣東大塊金公司所屬客戶的一切協議權益。2008年12月18日,廣東大塊金公司和內蒙古匯鑫公司位於本市的所有辦公場所關門停業。馬天寶等被告人及公司其他工作人員全部逃匿。
經核實,廣東大塊金公司和內蒙古匯鑫公司從987名被害人處非法收取投資款共計147,616,000元。除部分款項用於公司日常開支、支付投資客戶利息和操辦成立內蒙古匯鑫公司並獲得黃金交易所會員資格外,其餘資金均通過轉帳或提現的方式,由被告人馬天寶、陳兮等人分配使用。此外,被告人李漢虎協助馬天寶、陳兮前往上海操辦內蒙古匯鑫公司在上海黃金交易所綜合類會員資格。
此案中,被告人馬天寶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李漢虎犯集資詐騙罪,被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陳兮等其餘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至3年10個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