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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婁底某有限公司因建設合同糾紛一案將保某某起訴至大通湖區人民法院,要求保某某返還其墊付的工資56936元。保某某接到起訴書後向卻區法院提起反訴,要求婁底某有限公司除去墊付的56936元工資外,支付工程款2216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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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成被執行人
大通湖區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婁底某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保某某工程款221672元,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婁底某有限公司並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於是,保某某向大通湖區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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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掐點」速結案
區法院執行局立案後,執行法官了解到被執行人婁底某有限公司近期正在進行一項工程的招投標,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執行契機,於是聯繫婁底某有限公司,向其釋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將產生的不良後果,婁底某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後承諾立即支付工程款。3天內,全部執行款如期匯入了區法院執行帳戶。全案從立案到執行完畢僅用了7天,彰顯了執行威力。
【來源:湖南省益陽市大通湖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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