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夫妻忠誠協議作為夫妻修補婚姻關係,維繫婚姻生活的一種方式,被越來越多的人認可和籤訂。但因為現行的法律對其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一直是一個爭論不斷的話題,各地法院對其效力的認定也沒有一致的裁判尺度,這就為想要籤訂夫妻忠誠協議的人造成了極大的困擾。
明年1月1日起即將實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這是什麼意思呢?該條法律規範的意思明確指明,法律將更大限度的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即使是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例如夫妻忠誠協議,除了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相關法律規定外,也可以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法律規定,這就為「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的爭論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參考一個典型案例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寧民終字第2967號
本案中夫妻雙方協議約定:1、夫妻雙方必須忠誠對待對方,不得有意欺騙對方;2、必須對對方絕對忠誠,不得有第三者、婚外情與他(她)人同居、通姦;3、不得有一夜情發生……9、如發現任何一方有違反以上協議的其中一條行為的,負責方自動放棄夫妻共有財產、自動淨身出戶,另給付受害方150萬元名譽賠償金和精神賠償金,離婚時負責方不得阻撓,並主動放棄對孩子的撫養權和家裡房產及其他財產的所有權,並每月支付1萬元孩子的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保險費、生活費等。
南京中院認為,夫妻之間相互忠實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婚姻法》第四條明文規定的法律義務。夫妻雙方可以約定違反該項義務所應承擔的財產責任。但本案中雙方約定違反忠實義務的一方喪失婚生子的撫養權並每月支付高額的撫養費用,這與法律規定的子女撫養權的確定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的原則不符,屬無效約定。
協議約定的違反忠實義務的一方承擔的財產責任亦過於嚴厲,如按此協議履行,會造成過錯一方生活困難,受害一方獲利極大,雙方利益過於失衡,也對婚生子的健康成長不利,故認定不能按照雙方所籤協議約定的內容來履行。
南京中院的這一判決總體上還是認同夫妻忠誠協議協議是有效的,但是認定忠誠協議的效力不能完全依照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還應當考慮到協議是否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是否會造成利益的過於失衡。
在現行法律的規範中,南京中院的裁判觀點應當來說是司法實踐中的主流觀點,大家應當注意,在籤訂夫妻忠誠協議時,應當避免訂立違反法律強制性規範的條款,否則會被認定為無效。
民法典實施後,對訂立夫妻忠誠協議會有怎樣的影響?
一、對於婚內財產的約定會更加靈活
基於《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改變了過去《合同法》所確定的對身份關係協議「不適用」僵化規定,賦予了夫妻之間通過自主約定來確定雙方之間關於婚姻財產、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的空間。
二、對於婚姻中弱勢方的保護更加有力
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了「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對《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重大修改,取消了「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必須基於夫妻約定財產分別所有制的前提,這就給予了在家庭生活中負擔了更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在離婚時得到更有利的保障。在訂立忠誠協議時,可以將家務勞動補償的具體標準寫入協議中,以得到法律更有效地保護。
三、對於婚內出軌可以進行更嚴厲的懲罰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對《婚姻法》中離婚損害賠償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增加了兜底條款「有其他重大過錯」,基於此項規定,在忠誠協議中對婚內出軌一方更重的懲罰,是符合立法者的本意的,應當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應該來說,夫妻在訂立忠誠協議時,對於違反忠誠協議的過錯方可以給予更重的懲罰,至於「淨身出戶」的約定是否有效,需要結合雙方的經濟實力等綜合進行衡量,這一點還有待《民法典》實施後具體的司法實踐來進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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