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跳河溺亡警察被指施救不力 律師:警方應做好施救準備

2020-12-22 瀟湘晨報

安徽安慶市一個花季少女跳河最終釀成悲劇的視頻引起熱議。

一種聲音指責處警的警察未盡到救助責任,在女孩撲進深水區後沒有第一時間下河施救;另一種聲音是,警察也許不會遊泳,一味指責難免有道德綁架之嫌。

警察勸說之時 女孩撲入河中

12月4日,安徽安慶市望江縣一名女孩輕生的視頻引發關注。

網傳現場視頻顯示,女孩開始站在離岸邊不遠的河中,水差不多沒過她的膝蓋,幾名警察到場處置。一名身著警服的男子和另一位便裝男子站在岸邊,疑似勸解女孩上岸,孰料女孩轉身一躍,全身沒入水中。圍觀群眾一片驚呼聲,有人大呼「快點,快點(救人)」。

隨後的視頻片段顯示,幾位民警相互攙扶嘗試下水救人,為首的民警進入到水沒到腰處決定返回。接著一名光頭男子跳入水中嘗試施救,但女孩身影肉眼已不可見;該光頭男子返回靠近岸邊後,另一位男子則在旁人扔了繩子後跳入水中。另一段視頻顯示,疑似溺水女孩躺在岸邊,一名醫生和護士正在搶救。

河水2米深 當天氣溫3℃

12月5日,華商報記者聯繫事發地華陽鎮政府,工作人員表示事發地是在吉水橋附近,具體事件望江縣公安局和轄區派出所正在進行調查,鎮政府配合警方的調查。

「吉水橋附近的河水很深,如果是淺灘區還好,她往前一跳的位置水是很深的,差不多有2米,肯定比人高,現在冬季氣溫是3℃,天氣比較冷,我們都穿了棉襖。」

這名工作人員介紹,吉水橋並不是景區,是開放的區域,「跳河女孩是附近中學高中部的學生,究竟為什麼自殺,具體情況還不清楚。今天是周六,鎮政府有沒有派人和學校聯繫,暫時也不清楚。」

「當即跳河施救還有生還可能」

這名工作人員告訴華商報記者,他也看了視頻,「如果他們當時馬上跳下去施救,她生還的可能性還是有的。他們本身可能膽子比較小,關鍵是他們身邊沒有救生衣或者救援繩之類的,如果有這些救援設備就可能好一點。他們跳下去多少肯定會有一點風險,要是沒有風險肯定就跳了。關鍵是這樣的天氣比較冷,這個女生不配合就麻煩了,他們當時可能就是這樣的心理。」

媒體報導稱,遇難女孩名叫周某某,出生於2003年,是望江中學高二學生,成績十分優秀,去年參加安慶市的女子跳高比賽還獲得了一等獎,是家中的獨生女。事後聽目擊者稱,孩子最終被附近的服裝廠老闆下水打撈上岸。「他們(警方)把孩子送到醫院搶救,但當時孩子已經沒有呼吸了。」

涉事民警已被停職接受調查

12月4日晚11時,「@安慶望江公安在線」通報稱,接警後,處警民警立即趕到現場處置。在民警安撫勸導過程中,女子突然撲入深水區。處警民警展開施救,後將該女子打撈上岸,經搶救無效死亡。目前,死者自殺原因正在調查,相關善後工作正在進行。公安機關對該女子不幸離世深感痛惜。

通報稱,針對網友反映的民警、輔警在施救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已成立調查組,對涉事民警、輔警作出停職接受調查決定,對該事件處置過程進行全面調查,並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華商報記者 李華

網友爭辯

民警會不會遊泳並非問題核心

救援是否專業才是關鍵

視頻在網上傳播之後,引起了巨大爭論。

部分人覺得,民警最初在淺水區就有機會把人拖回來,而在女生撲入深水區後,民警也只是手牽手往水裡走了幾步就撤回,拖延一段時間才有人跳進水中救人,整個施救過程遲緩而不專業。甚至有網友表示「警察好像怕溼了鞋」。

但也有人覺得,不能過於「上帝視角」,民警一開始未必能判斷出女生會真的撲入深水區,而民警之所以沒第一時間跳水救人,可能是「不會遊泳」。「非要警察一起陪死,輿論才滿意嗎?」

也有網友表示,救援是一項專業的技能,要具有基本的職業規範,讓人看到民警是職業的,是盡力了的。遺憾的是,視頻中的這幾位民警,很難說是符合這個基本期待,最起碼是沒有按規則攜帶「救援器材」。

聲音1

律師辯法

涉事警察是否構成玩忽職守?

警察履職時存在過錯涉嫌玩忽職守罪

那麼處於輿論風暴中的處警民警是否構成玩忽職守呢?陝西浩公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浩公律師認為,涉事警察已然涉嫌玩忽職守。

王浩公表示,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是人民警察的法定任務。《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在本案中,現場民警對於投水學生顯然具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

《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處警民警應當按規定著裝,警容嚴整,攜帶必要的警械、通訊工具等處警裝備;第五十二條規定:110處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交通、通訊工具、槍枝、警械、防彈背心及繩索、急救包等警用裝備和救援器材。

本案中,望江公安局接到的報警電話,明確指出有女子欲投河自盡。因此,處警民警本應當攜帶相應的救援工具,並考慮到出現突發情況所應採取的緊急措施。但從現場視頻來看,處警民警救援遲緩,顯然並未做好相應準備。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相關處警民警在履行法定職責時存在過錯,涉嫌玩忽職守罪。

王浩公律師提示,儘管本案中民警存在救援不力的過錯,但社會更應關注該學生投河的原因,並加強對學生心理的關注。

聲音2

警察已履行了法定義務 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看到了這條新聞,對年輕生命的離開深感惋惜。」北京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秀梅律師認為,應當理性地從法律的角度看待參與救援的警察是否夠成犯罪。

她說,《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有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等職責任務。在這一事件中,警察緊急出警,及時到達現場,但現場情況複雜,超出警察可處理的範圍,警察的救援行為已經符合了法律的要求。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警察已經履行了法定義務,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首先,女孩和警察對峙時的河邊處於三角地形,空間過於狹小,很難實施緊急突襲救援,將女孩控制。其次,在場救援的警察手拉手探水,估計他們均不會遊泳,也沒有攜帶水中救生工具,如救生圈、救生繩、救生杆等,且大多派出所均未配備,故警察已經履行了能力範圍內的法定義務。再者,水中救生要求有很高的救生技巧,即使在場的警察會遊泳,在寒冷的冬季也很難實施有效的救生措施,如水中救援要求有夾胸拖帶、拖腋救助等專業救護措施。

李秀梅律師最後表示,對於這種突發狀況,我們不能要求警察「必須」捨己救人,不能對參與救援的人員進行道德綁架。這一悲劇也提醒相關機關,應當完善警察處理不同險情的救助設施,增加緊急救生技巧培訓,避免類似的悲劇再次發生。

華商報記者 王永華

【來源:華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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