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斌
檢委會組成人員為什麼要吸收資深檢察官?如何保證職務等級較低的委員大膽發聲?辦案檢察官與檢委會委員之間的職責權限如何劃分?表決後沒有一種意見超過半數怎麼辦……
8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工作規則》,《法治日報》記者就此採訪了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
檢委會成員吸收資深檢察官
記者:工作規則對檢委會組成人員進行了修改,請介紹下修改的內容及原因。
答:關於檢委會的組成,這次有兩個方面的修改:
修改了組成人員的類型。原來規定,檢委會由檢察長、副檢察長、專職委員以及有關內設機構負責人組成。這次修改為檢委會由檢察長、副檢察長和若干資深檢察官組成,突出了檢察官的辦案主體地位。
明確了資深檢察官的條件。最高檢至基層院擔任檢委會委員的「資深檢察官」應分別為一級高級檢察官、三級高級檢察官、一級檢察官、三級檢察官以上等級的檢察官。
記者:對於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辦案檢察官與檢委會委員之間如何劃分職責權限?
答: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檢委會討論案件,檢察官對其匯報的事實負責,檢委會委員對本人發表的意見和表決負責。工作規則對這一問題再次予以明確。
據此,對於檢委會討論的案件,辦案檢察官負責匯報事實的真實性、準確性;檢委會討論案件過程中,如果認為案件需要補充相關證據材料的,仍然應當由辦案檢察官負責補充。同時,案件的處理決定則由檢委會根據過半數意見委員的意見作出,而委員對案件發表的意見和表決完全以辦案檢察官匯報的事實為依據;在辦案檢察官匯報事實真實、準確的前提下,委員對本人發表的意見和表決負責。
職務等級較低的委員先發言
記者:檢委會討論決定案件和事項的順序是什麼?
答:工作規則對委員討論的順序進行了完善。
明確辦案檢察官、事項承辦人匯報後,其所在內設機構負責人可以補充說明情況,從而對業務部門負責人提出更高要求。
明確委員發表意見的順序為委員、專職委員、擔任副檢察長的委員和主持會議的委員。這一修改讓檢察官職務等級較低的委員先發表意見,從而保障他們更敢於發言。
取消了檢委會作出決定的內容,而是另行明確檢委會表決後的處理方法。主要考慮是,檢委會討論案件和事項,在有些情況下不一定能夠作出決定,比如地方各級檢察院檢察長不同意檢委會過半數委員的意見並報請上一級檢察院或者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或者檢委會表決後沒有一種意見超過全體委員半數的等。
記者:檢委會委員發表意見應當遵循什麼要求?
答:提交檢委會討論的案件都是重大、疑難、複雜案件,辦案檢察官梳理的關於案件的各種處理意見都有一定的道理屬於普遍現象。徵求意見過程中,個別檢察機關反映,極少數檢委會委員在發表意見時,提出這種處理意見有一定道理,另外一種處理意見也有一定的道理,從而不明確自己到底支持哪種處理意見。極少數檢委會委員的這種做法,顯然迴避了自己作為委員應當履行的主要職責。
為解決這一問題,工作規則明確檢委會委員圍繞討論的案件和事項發表意見的,應當提出明確的觀點,並說明理由和依據。
嚴禁提交討論案件程序倒流
記者:檢察長、副檢察長等作為辦案檢察官辦理的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提交檢委會討論時應當如何操作?
答: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對檢察長直接辦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提出明確要求。這些案件提交檢委會討論的可能性很大。徵求意見過程中,有地方提出,檢察長、副檢察長將自己承辦的案件提交檢委會討論,匯報案件後,是否應退出檢委會會議?
對此,工作規則明確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委會專職委員作為主辦檢察官或者獨任檢察官承辦案件並提交檢委會討論的,應當既履行辦案檢察官的職責,又履行檢委會委員的職責,即在匯報案件後繼續參加檢委會的討論和表決。
記者:如何解決提交檢委會討論的案件和事項的程序倒流問題?
答:對於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和事項,原來的文件規定,「如果認為不需要檢察委員會作出決定的,可以責成承辦部門處理」。實踐中,少數檢察長將案件或者事項提交檢委會討論後,發現自己可能屬於少數意見時,根據這一條款撤回案件或者事項,然後自己作出決定或者責成辦案檢察官、事項承辦人作出決定。
對於這一問題,工作規則予以明確禁止,強調檢委會應當在討論後進行表決,禁止程序倒流。同時明確了例外情形,即檢委會認為需要補充相關情況和資料的,可以責成辦案檢察官或者事項承辦人補充相關情況和資料,但補充後還應當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
下級院及時執行檢委會決定
記者:表決後存在全體委員過半數意見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不同意本院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意見,屬於辦理案件的,可以報請上一級檢察院決定;屬於重大事項的,可以報請上一級檢察院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實踐中,個別地方檢察院檢察長將上述條款理解為不同意檢委會過半數委員意見的,既可以報請上一級檢察院或者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也可以不報請上一級檢察院決定或者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而由自己作出決定。
對此,工作規則明確此種情況:地方各級檢察院檢察長除按規定可以報請上一級檢察院或者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外,只能讓檢委會按照全體委員過半數的意見作出決定。另外,工作規則明確,對於檢委會的決定,辦案檢察官、事項承辦人和有關內設機構、下級檢察院應當及時執行。
記者:表決後沒有一種意見超過全體委員半數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地方各級檢察院檢委會表決後沒有一種意見超過全體委員半數的,工作規則根據不同情形明確了兩種處理方法。
如果全體委員出席會議的,應當報請上一級檢察院決定,不允許再次提交檢委會討論,因為委員已經在檢委會會議上發表了意見和進行了表決。
如果部分委員出席會議的,應當書面徵求未出席會議委員的意見。徵求意見後,應當按照全體委員過半數的意見作出決定;檢察長不同意全體委員過半數意見的,可以報請上一級檢察院(案件或者事項)或者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事項);仍沒有一種意見超過全體委員半數的,應當報請上一級檢察院決定。
記者:如何認定和追究檢委會及其委員的司法責任?
答:關於檢委會及其委員的司法責任的認定和追究,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已經作出詳細規定;同時,最高檢正在細化關於檢察官懲戒方面的相關制度。為了不重複規定,工作規則明確檢委會及其委員的司法責任的認定和追究,適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和檢察官懲戒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