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日的大洋彼岸可謂是十分「熱鬧」,一邊疫情尚未明朗,白宮稱美新冠疫情進入最致命階段,一邊「選情」焦灼,川普和拜登競選實時票數統計數據讓網友呼之跌宕起伏,美國大選已然成為全球吃瓜群眾的關注焦點。
到底誰會勝出呢?川普依舊十分樂觀和自信,亦如針對美國疫情一般。
(來源@英國報姐微博)
不過,還有一些更自信的人早就瞄準了「川普」和「拜登」的名字,並將其註冊為商標。
根據商標局網站顯示,有人註冊了「川普一拜登」商標,註冊在第33類:薄荷酒; 果酒(含酒精); 苦味酒; 茴芹酒(利口酒); 茴香酒(利口酒); 開胃酒; 亞力酒; 蒸餾飲料; 蘋果酒; 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
(這應該是一款競爭感十足的「烈酒」?)
視覺直觀上很明顯「川普」和「拜登」的兩個名字,但仔細觀察中間的「一」其實是宋體大寫的「1」,你可以讀成「特 朗普一拜登」「特朗 普一拜登」「川普一拜 登」。
那麼,「川普一拜登」商標能不能核准註冊呢?劃重點,待會要考。
除了「川普」本名,國內網友為他起的眾多「愛稱」也被搶註為商標,可以說是頂級流量了。
川普
「川普」大家都很熟悉了,川普的英文名字Donald John Trump,」川普「像是tramp的音譯。根據商標局網站顯示,輸入「川普」可以檢索到317件商標。
「川普火鍋」「川普面膜」「川普老灶房」「川普街坊」「川普智能 TRUMP SMART」……不過大部分的商標都被無效掉了。
懂王
「懂王」的梗大家就稍有陌生了,源自川普本人經常在記者見面會上以「沒有人比我更懂xxx」的句式回答記者的提問而出圈。
要說「懂王」二字具有多重含義,其實並不會直接聯想到是川普的名稱,但是「懂王川小賤」「懂王火鍋-川菜」這就太過分了。目前這兩個商標一個正在等待受理,一個正在等待實質審查當中。
川懂王
還有川懂王,註冊在第43類:自助餐廳; 餐廳; 餐館; 飯店; 快餐館; 自助餐館; 咖啡館; 酒吧服務; 私人廚師服務; 汽車旅館,目前也是正在等待實質審查。
川建國
川普愛稱中當然少不了「川建國」。
這些名稱和綽號可以核准註冊為商標嗎?
公眾人物名字作為商標被搶註的無效宣告案例已經是老生常談了,尤其是政治、文化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更不能隨意當作商標。
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2017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其他不良影響」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第五條:「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註冊為商標,屬於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
也就是說,無論是川普還是拜登,還是川普拜登,含有政治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的申請註冊為商標,很大可能會因為屬於「其他不良影響」而不予註冊或者駁回覆審。
比如此前在商評字[2018]第0000100460號「川普」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中,國知局認為,申請商標「川普」為美國現任總統的名字,作為商標使用易產生不良影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申請人列舉的其他商標獲準註冊的情況與本案無關,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的應獲得註冊的當然理由。
當然了,「川普」大眾所熟知的川普的綽號和「川普」已形成了不可分割的對應關係,那麼也可能因「不良影響」而不予註冊。而「川建國」和「懂王」的別稱同理,如果已經達到了與「川普」建立了緊密的相互對應的程度,那麼商標註冊人濫用或借用名人效應而獲得相應的利益,並且還是較為敏感的美國政治領導人的別名,在一定程度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
在商評字[2019]第0000090726號川普」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中,國知局認為申請商標「川普」為對美國總統的一種稱呼,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情形。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可以作為商標使用。
就在11月3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舉辦涉「不良影響」條款商標駁回覆審案件審理情況通報會,介紹此類案件的審理情況、「不良影響」條款的司法審查標準。
判斷標誌是否具有「不良影響」通常須考慮如下因素:
一是標誌本身含義。要站在當下社會道德文化的背景下,從一般理性人的認知感受出發進行判斷。
二是不需具有實際損害。只要標誌具有產生不良影響的可能性,則不能作為商標註冊和使用。
三是不考慮主觀惡意。標誌是否具有不良影響與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識狀態無關。
四是不適用於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的情形。如果標誌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應當適用商標法其他條款進行規制,避免「不良影響」條款的濫用。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此外,《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以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規定,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繫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根據廣義的理解,姓名除了本名,還可以包括筆名、藝名、別名等。如果姓名的當事人認為含有本人姓名、藝名、別名的商標損害了其姓名權提出異議,並有證據證明商標註冊類別中的相關公眾能夠認定該商標標誌指代了他本人,並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嚴厲打擊商標惡意搶註
2019年11月1日生效的《商標法》加大了對搶註商標的打擊。
(表格來源大成深圳整理)
《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
從法律規定來看,將公眾人物姓名惡意註冊為商標,大量囤積名人姓名、地名等惡意搶註行為將會直接在審查商標申請註冊的階段被扼殺,並且對於被認定構成惡意商標註冊申請的,根據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和商標代理機構都可能被予以處罰。
那麼,最後的最後(題外話),從智慧財產權從業者的角度,你pick誰?
(本文為授權發布,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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