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貽恕 喜歡我的文章請點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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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6月18日,上海市普陀區法院公布了「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涉嫌猥褻兒童案」的判決結果,王振華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惡魔善意的偽裝被戳破
隨著猥褻兒童案的宣判,曾經王振華集全國勞模、慈善家、創業明星等一系列善意的偽裝,統統被撕破。
而他的更多負面形象也一一浮出水面。 外界盛傳有多位情人,對女童犯下的罪行更是十惡不赦。
在本案中,王振華始終堅稱自己沒有猥褻本案女孩。但是我們可以從他的口供中分析出來,這是在撒謊!在他的口供中,一會兒說我從來沒有碰她,一會兒說我摸了她的腿,一會兒又說抱抱她。
而王振華的代理律師說:「他從無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那麼小女孩身上新鮮的傷痕、陰道撕裂傷這些怎麼解釋?
法院判決中認為,王振華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猥褻,到案後及庭審中拒不供認其猥褻的犯罪事實,綜合考量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傷害和影響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對被告人做出從重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
以「王振華嫖娼從不找16歲以下的」來標榜一個罪犯為好人,可恥!
說到王振華的律師陳有西,也真是搞笑、可恥。面對記者的提問時,他表示:「王振華當然有錯,他嫖娼的『主觀故意性』是有的,但他16周歲以下的少女絕對不碰,這是他的底線。」這話讓人一聽就覺得可笑,而且可恥。仿佛是說:嫖娼不找16歲以下的,就是好人。這是一種扭曲的觀念,作為一個律師,為自己的代理人辯護是你的職責。但是,請不要顛倒黑白、好壞不分,違背倫理和常識。
如果王振華真的不喜歡找16歲以下的少女、真的無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那麼為什麼會因為猥褻9歲女孩被判刑?這不是妥妥的打臉嗎?
如果10萬元被證實是為給王振華找小女孩所得的酬勞,那判刑5年太輕了
據媒體公開報導,案發當天,王振華給「牽線人」周燕芬許諾10萬元,讓她帶一個小女孩到他的房間去,事成後將錢匯給她。
因為案發在比較私密性的場所,除了被害人本人的供述以及身上新鮮的傷痕、陰道撕裂傷作為證據以外,沒有太多的證據來佐證。法院也不能只聽受害人的一面之詞,還要佐以其他證據來推斷。如果在本案的公開報導中「牽線人」的10萬元被證實是為給王振華找小女孩所得的酬勞。那說明王振華不僅嫖娼,還有戀童癖、性虐待取向。猥褻小女孩是他事先有預謀做出來的行動。他的代理律師陳有西所表達的觀點,也自然不成立。
那樣的話,判5年確實太輕了。
針對王振華猥褻少女事件,大家有什麼看法?判刑5年是否太輕?